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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出租车
经营权
新政策
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
2023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开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管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方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两个文件重点围绕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效劳、构建多样化效劳体系、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标准互联网新业态开展、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机制等方面深化改革,明确了有关改革思路和重点举措。
据悉,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出租汽车137万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8428户,个体经营业户126292户,从业人员261.8万 人,2023年完成客运量406亿人次。回忆开展历程,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在上世纪90年代前后经历了十多年快速开展,在公共交通开展相对滞后时期为解决群 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些年出租汽车行业在开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出租汽车“打车难〞、效劳质量差等问题在一些城市较为突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特别是近两年,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初期的一些不标准开展,导致出租汽车行业新旧矛盾交织,利益关系碰撞,引发一系列行业和社会问题。
为此,指导意见以“问题导向、深化改革,以人为本、统筹协调,鼓励创新、依法标准,统分结合、循序渐进〞为根本原那么,分列二十个条目,对出租汽车开展定位、运力规模管理、经营权管理改革、经营行为标准、价格机制改革、公开透明监管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设计,用增量带动存量改革,以此破 解出租汽车行业多年积累下来的矛盾和难题。
此外,去年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先后推出“专车〞效劳,对于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开展定位不清晰、主体责任不明确、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平安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与巡游出租汽车不公平竞争等突出问题。为标准“专车〞等新业态开展,在指导意见和管理方法中 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科学定位,适度开展出租汽车
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局部,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效劳。城市人民政府优先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同时根据城市自身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度开展出租汽车。在具体方式上,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许可管理,对出租 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出租汽车开展定位、开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关系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
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提出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效劳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开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效劳;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 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效劳。
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经营权是传统出租车汽车矛盾的焦点所在,局部城市出租汽车存在经营权期限不明、有偿使用、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 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同时,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效劳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效劳质量问题、重大平安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效劳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以及经营权期限届满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便跟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保障乘客和驾驶员权益以“互联网 〞提高效劳水平
针对“互联网 〞快速开展的新形势,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开展。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运营效劳,减少车辆空驶,方便公众乘车。巡游出租汽车可按规定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效劳质量信誉考 核,实现优胜劣汰。
为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要求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引导个体经营者在自愿的根底上,通过效劳型公司等方式 实行有组织的管理,提供效劳质量和抗风险能力。通过公平竞争,降低管理本钱,提高运营效率。
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指导意见指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本钱、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工程组成、测算方法。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 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机制
长期以来,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一直低位运行,保障了公众低价享受个性化运输效劳,但也制约了行业健康开展。为此,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立出租汽车运行动态调整机制,科 学制定、及时调整出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指导意见同时明确,要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在保证驾驶员合理收益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取消或减免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指导企业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等综合措施,逐步取消 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要改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提升监管能力。要求各地定期公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数量、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以及效劳质量信誉考核等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及时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效劳质量测评等结果。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良 信用记录名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针对非法运营问题,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运营惩罚力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对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
管理方法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效劳,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效劳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 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效劳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效劳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的企业法人。在国务院对确需保存行政审批工程设计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令2023年第412号)的法律框架下,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
对于网约车经营者,要求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效劳质量保障制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登记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效劳备案,效劳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效劳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并且在效劳所在地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效劳机构,具备与 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效劳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将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方法要求网约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并明确了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具体车辆标准、车辆标识和营运年限,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效劳、差异化经营的原那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驾驶人假设想成为网约车驾驶员、 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符合相关平安驾驶条件。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并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 证。
标准网约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管理方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了全面规定,特别对网约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网约车经营者承当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不得接入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之外的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效劳平台 提供运营效劳。
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管理方法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效劳,建立效劳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效劳信息。网约车经营者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提供运营效劳。在提供网约车效劳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 税,为乘客购置相关保险。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网约车经营者要设立与经营规模相当的平安专项资金,落实网络平安防范措施,提高平安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对于运价管理,管理方法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要合理确定运价结构和水平,实行明码标价。管理方法还对网约车经营者低价倾销和奖励、促销等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方案向社会公告。
管理方法还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效劳。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顺风车等名义提供运营效劳。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效劳平台提供运营效劳。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 〞背景下产生的新型跨界效劳模式,需要多部门联合实施有效监管。为此,管理方法提出加强交通运输、开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促进网约车标准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