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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1617-2022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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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1617-2022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1617 2022 矿物 工业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416172022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mineral wool industry 2022-10-22 发布 2023-01-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ICS 13.040.40 Z 60 发 布 GB 416172022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3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 6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7 7 污染物监测要求.7 8 实施与监督.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10 GB 41617202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矿物棉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新建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是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10 月 22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GB 416172022 1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矿物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GB 416172022 2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54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矿物棉工业 mineral wool industry 生产岩棉、矿渣棉、玻璃棉产品等的工业。根据 GB/T 47542017,矿物棉工业属于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C3034)。3.2 立式熔制炉 vertical furnace 一种以岩石和(或)矿渣为炉料的竖式圆筒形熔制炉,俗称冲天炉。3.3 玻璃熔窑 glass furnace 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3.4 全电熔窑(炉)electronic furnace 全部使用电能熔制矿物棉配合料的热工设备。3.5 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 90%的燃烧方式。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7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3.8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GB 416172022 3 3.9 处理效率 treatment efficiency 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单位时间(1 h)排放量进行计算。3.10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11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3.12 密闭(封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3.1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矿物棉工业建设项目。3.1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6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3.17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GB 416172022 4 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 项目 适用条件 熔制工序 成型工序 切割工序、原料工序及其他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立式熔制炉 玻璃 熔窑 全电熔窑(炉)集棉室、固化室 1 颗粒物 全部 30 30 30 30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二氧化硫 全部 200 200 200 3 氮氧化物 全部 300 400 4 氨 烟气处理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 8 使用氨水作为粘结剂的添加剂 30 5 NMHC 全部 80 6 酚类 使用酚醛树脂作为粘结剂 20 7 甲醛 5 4.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的,VOCs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4.3 立式熔制炉、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的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立式熔制炉、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烟气基准含氧量按表 2 规定执行。实实基基OO2121 (1)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基O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实O干烟气实测含氧量,%。表 2 烟气基准含氧量 序号 炉窑类型 烟气基准含氧量,%1 立式熔制炉 15 2 玻璃熔窑 8 4.4 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液出料量,按式(2)计算基准排气量(3000 m3/t玻璃液)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1 h,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实实基3000MQ (2)GB 416172022 5 式中: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Q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实测小时排气量,m3/h;M与监测时段相对应的玻璃液小时出料量,t/h。4.5 全电熔窑(炉)以及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4.6 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进行控制,达到表3规定的限值;利用符合VOCs燃烧(焚烧、氧化)条件和安全要求的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表 3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二氧化硫 200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2 氮氧化物 200 4.7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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