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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079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20799
2016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肉制品
经营
卫生
规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2 0 7 9 92 0 1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2 0 1 6-1 2-2 3发布2 0 1 7-1 2-2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发 布G B2 0 7 9 92 0 1 6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 B/T2 0 7 9 92 0 1 4 鲜、冻肉运输条件、G B/T2 1 7 3 52 0 0 8 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S B/T1 0 3 9 52 0 0 5 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本标准与G B/T2 0 7 9 92 0 1 4、G B/T2 1 7 3 52 0 0 8和S B/T1 0 3 9 52 0 0 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修改了术语和定义。G B2 0 7 9 92 0 1 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冷却肉、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2 术语和定义2.1 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2.2 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4的肉。2.3 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 5。2.4 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内脏、脂、血液、骨、皮、头、蹄(或爪)、尾等可食用的产品。2.5 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成型、发酵、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3 采购3.1 应符合G B3 1 6 2 12 0 1 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3.2 采购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等资质证件。3.3 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3.4 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4 运输4.1 应符合G B3 1 6 2 12 0 1 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4.2 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G B2 0 7 9 92 0 1 62 4.3 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4,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4,并做好温度记录。4.4 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 5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 5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4.5 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4.6 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4.7 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光滑、安全、无毒、防吸收、耐腐蚀、易于清洁。4.8 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4.9 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4.1 0 头、蹄(爪)、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未经密封包装的胃、肠与心、肝、肺、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4.1 1 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4.1 2 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4.1 3 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5 验收5.1 应符合G B3 1 6 2 12 0 1 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5.2 验收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5.3 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6 贮存6.1 应符合G B3 1 6 2 12 0 1 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6.2 贮存冷却肉、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 4 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6.3 贮存冻肉、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 8 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6.4 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6.5 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7 销售7.1 应符合G B3 1 6 2 12 0 1 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7.2 鲜肉、冷却肉、冻肉、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7.3 冷却肉、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4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 5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7.4 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发现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7.5 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G B2 0 7 9 92 0 1 63 7.6 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8 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 1 6 2 12 0 1 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9 卫生管理9.1 应符合G B3 1 6 2 12 0 1 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9.2 运输、贮存、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9.3 对贮存、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容器、操作台、案板等,应使用8 2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9.4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1 0 培训应符合G B3 1 6 2 12 0 1 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1 1 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 1 6 2 12 0 1 4中第1 0章的相关规定。1 2 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 1 6 2 12 0 1 4中第1 1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