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3月15日第4号公告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事项)《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项目指标检测方法砷(以As计),mg/kg≤2.0GB/T5009.76铅(Pb),mg/kg≤2.0GB/T5009.75修改为: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项目指标检测方法砷(以As计),mg/kg≤2.0GB/T5009.11或GB/T5009.76铅(Pb),mg/kg≤2.0GB5009.12或GB/T5009.75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2011-07-05发布2011-09-0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26687—201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2术语和定义2.1复配食品添加剂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2.2辅料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3命名原则3.1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3.2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食品类别”+“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4要求4.1基本要求4.1.1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4.1.2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4.1.3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4.1.4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4.1.5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4.1.6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要求检验方法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取适量被测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