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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453-2022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6453
2022
玻璃
工业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64532022 代替 GB 264532011,GB 294952013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glass industry 2022-10-22 发布 2023-01-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ICS 13.040.20 Z 60 发 布 GBGB 264532022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 6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7 7 污染物监测要求.8 8 实施与监督.1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玻璃产品类型.1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13 GBGB 264532022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玻璃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1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包括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加严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新建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是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10 月 22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GBGB 264532022 1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GBGB 264532022 2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0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玻璃工业 glass industry 从事玻璃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的工业,包括 GB/T 47542017 中的玻璃制造(C304)、玻璃制品制造(C305)、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C3061)。3.2 玻璃熔窑 glass furnace 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3.3 全电熔窑(炉)electronic furnace 全部使用电能熔制玻璃配合料的热工设备。3.4 GBGB 264532022 3 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 90%的燃烧方式。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6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3.7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3.8 处理效率 treatment efficiency 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单位时间(1 h)排放量进行计算。3.9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10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3.11 密闭(封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3.1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玻璃工业建设项目。3.1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GBGB 264532022 4 3.15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3.1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玻璃 熔窑 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 涉 VOCs 物料加工工序a 原料称量、配料、碎玻璃及其他通风生产设施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全部 30 30 30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二氧化硫 全部 200 3 氮氧化物 全部 400(500b)4 氯化氢 全部 30 30 5 氟化物 全部 5 5 6 砷及其化合物 使用含砷澄清剂 0.5 7 锑及其化合物 使用含锑澄清剂 1 8 铅及其化合物 铅晶质玻璃及其他含铅玻璃 0.5 0.5c 9 锡及其化合物 全部 5 10 氨 烟气处理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 8 11 NMHC 全部 80 12 苯系物d 全部 40 13 苯 全部 1 a 涉 VOCs 物料加工工序包括:玻璃工业调胶、施胶工序,玻璃制品制造调漆、喷漆、烘干、烤花工序,制镜淋漆、烘干工序,玻璃纤维浸润剂配制、拉丝工序等。b 适用于玻璃制品制造。c 适用于铅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