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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030-202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规范
4030
2021
集中
饮用水
水源地
管理
保护
规范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4030-202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of the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s2021-05-14 发布2021-06-14 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ICS 13.060.10Z 06DB32DB32/T 4030-2021I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规划与选址.25名录管理.36水量与水质.37环境要求.38监测与监控.49运行要求.410应急保障.511组织保障.512评估与改进.513档案管理.6附录 A(资料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准.7附录 B(资料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注销.9附录 C(资料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用途变更.10附录 D(资料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标识牌示意图例.11附录 E(资料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公示牌示意图例.12附录 F(规范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年度评估基本信息.13附录 G(资料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评估指标体系.14附录 H(资料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评估报告提纲示例.16附录 I(资料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档案管理资料清单.17DB32/T 4030-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苏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水资源服务中心、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水资源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在洲、李春华、李太民、张建华、唐运忆、贾永志、何伶俊、蒋咏、盖永伟、胡晓雨、吴昊、翟高勇、孙伯明、白鸿涛、陈双、韦诚、陈松峰。DB32/T 4030-202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与选址、名录管理、水量与水质、环境要求、监测与监控、运行要求、应急保障、组织保障、评估与改进、档案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简称水源地)的管理与保护,集中式应急(备用)水源地(简称应急水源地)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863内河助航标志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50138水位观测规范GB/T 50179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 50788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HJ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43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 58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74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7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SL 183地下水监测规范SL 21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395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 459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DB32/T 4030-20212供水人口大于 10000 人或日供水能力大于 1000 吨,提供日常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一定区域的水域和其相关陆域。依据水源类型不同,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道、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3.2水源地保护区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area为防止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3.3供水保证率 probability of water supply预期供水量在多年供水中能够得到充分满足年数出现的概率。3.4集中式应急(备用)水源地 emergency reserved drinking water source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因故停止供水或供水量严重不足时,在规定时间内能及时补充或替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供水功能的水源地。3.5水源地达标建设 standard construction of water source为确保水源地水质优良、水量充足、水生态良好,围绕持续满足“水量保证、水质达标、管理规范、运行可靠、监控到位、信息共享、应急保障”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要求,而采取的工程建设、环境整治、监测监控及相关管理等一系列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统称。3.6饮用水水源单一地区 single drinking water source area仅有一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供水片区,或虽然有多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但都位于同一水系、有直接水力联系的供水片区。4规划与选址4.1水源地规划应分别以省、设区市、县(市、区)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评价水源地的安全状况,明确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布局、工程建设、保护范围、调(输)水工程、监测监控、应急预案、管理措施等内容。根据供水变化情况,每 5 年到 10 年对规划进行修编。4.2按照水源地规划不断优化布局,实现相对集中、集约保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4.3水源地选址应符合规划布局和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地表水水源地应选择岸线和水域开发利用程度低、涵养条件好、便于保护的水源,地下水水源地应选择补给条件好、便于保护和开采的水源。4.4新建(改扩建)水源地应经水资源论证取得取水许可证。4.5地表水水源地取水口附近岸线及河势应保持稳定,避免滑坡、塌陷及洪涝等影响;地下水水源地取水井附近地势应保持稳定,取水不易受到干扰。4.6水源地水量、水质得不到有效保障,无法整治达标或整治达标代价过大,经评估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水源地,应选址建设替代水源地,并限期关闭。DB32/T 4030-202135名录管理5.1水源地实行名录管理,水源地名录根据核准、注销情况动态更新。5.2水源地应按照“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级行政区名称+所在水体名称+取水地点(一般为村庄名称)+(应急)水源地”的规则命名,如“连云港市沭新渠四营水源地”、“溧水区中山水库水源地”、“徐州市贾汪区地下水水源地”、“泰州市引江河杜庄应急水源地”。5.3水源地编码应符合HJ 747要求。5.4完成达标建设的水源地,填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准申请表”申请核准公布,参见附录A。5.5拟关闭的水源地应在替代水源地建设到位的情况下,填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注销申请表”申请注销,参见附录B。5.6当水源地发生下列情况时,填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用途变更申请表”申请变更,参见附录C:a)水源地日常供水或应急供水等功能发生变化;b)水源地供水保障区域(如城市、乡镇、农村等)发生变化;c)水源地内的自来水厂取水口迁移、增加、改扩建等。6水量与水质6.1按年度开展水量保障程度评价,地表水水源地所在水体流量(水量)或水位应满足取水要求,地下水水源地水位应满足取水要求、取水量小于允许开采量。6.2水源地供水保证率应达到 97%以上,并明确水源地安全保障流量或水位。6.3流域和区域供水调度应优先满足饮用水供给,并保障相应保证率下取水工程正常运行所需要的水量和水位。6.4地表水水源地水质应符合 GB 3838 要求,湖库型水源地综合营养状态指标应不大于 60。地下水水源地水质应符合 GB/T 14848 要求。6.5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应优先保障水源地水质。6.6按月开展水源地水文、水质等信息评估,并公布。7环境要求7.1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应符合 HJ 338 要求,依法批准、公布和保护。7.2水源地保护区应明确矢量范围、拐点坐标,符合 HJ 773 要求。7.3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应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无工业、生活排污口和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HJ 773要求。7.4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应没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无工业、生活排污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HJ 773 要求。7.5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应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HJ 773 要求。7.6穿越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道路、桥梁应建设有雨水收集处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7.7穿越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应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7.8穿越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路线、GPS实时监控路径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7.9加强水源地生态修复保护和水源涵养,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达到 80%以上。DB32/T 4030-202148监测与监控8.1水源地水质例行监测与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a)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应符合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b)地表水水源地监测与评价的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应符合 GB 3838 规定,每月至少监测 1 次;c)地表水水源地监测与评价的特定项目应符合 GB 3838 规定,每年至少进行 1 次排查性监测;d)地下水水源地监测与评价应符合 SL 183 和 GB/T 14848 规定,每月至少监测 1 次。8.2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在水源地取水口建设水质自动监测设施;b)监测项目应包括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总有机碳、氨氮等,湖泊、水库型水源地还应包括总氮、总磷,以及藻密度等“水华”监测项目;c)监测频次一般每 4 小时一次,按 0:00、4:00、8:00、12:00、16:00、20:00 整点启动监测,水质变化较频繁的,监测频次应加密到每 2 小时一次。8.3地表水水源地应建设水质预警自动监测设施,符合 HJ 773 有关规定。8.4水源地水文常规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a)地表水水源地应在取水口附近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水文站,按照 GB/T 50138 开展水位实时监测,按照 GB/T 50179 开展流量监测。无水文站的水源地应在取水口附近建设相应的监测设施;b)地下水水源地应符合 SL 183 有关规定,对水位和采补量进行定期监测,每月至少监测 1 次。8.5水源地应根据确定的安全保障流量或水位、水源地供水特征,研究确定其预警指标、等级和阈值范围,并开展预警。8.6地表水水源地应在取水口、一级保护区、重要供水工程设施和交通穿越区域安装 24 小时视频监控设施。8.7地下水水源地应在取水井和一级保护区区域安装 24 小时视频监控设施。9运行要求9.1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9.2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应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保护区内的道路、航道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牌。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牌完好,应符合 GB 5768.2、GB 5863、HJ/T 433要求。9.3取水口附近应设置防撞设施,设立明显的标识牌,参见附录 D。9.4设立公示牌,明确水源地地理位置、供水概况、管理目标、管理要求等内容,参见附录 E。9.5建立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分类定期开展工程、设施及设备维护与保障,确保设施完整,运行安全稳定,标识标志规范清晰。9.6实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9.7水源地各类信息应接入省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省、市、县(市、区)和不同部门间信息共享。接入信息包括:a)水源地名称、地理位置、编码、经纬度、类型等基础信息;b)取水口位置、保护区矢量数据、堤防等空间信息;c)水量(水位)、水质和取水等例行监测、实时监测信息;d)水源地核准、保护区划分、取水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