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69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2016-12-23发布2017-12-2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12694—2016Ⅰ前言本标准代替GB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T20094—2006《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GB/T22289—2008《冷却猪肉加工技术要求》。本标准与代替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整合修改了标准结构;———整合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整合修改并补充了对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的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要求;———增加了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的要求;———增加了记录和文件管理的要求。GB12694—201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屠宰、分割、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2术语和定义GB14881—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牛在0.3万头、羊在3万只、鸡在200万羽、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2.4胴体放血、脱毛、剥皮或带皮、去头蹄(或爪)、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内脏、脂、血液、骨、皮、头、蹄(或爪)、尾等可食用的产品。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加工后,所得毛皮、毛、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胴体、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GB12694—201622.9非清洁区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等处理的区域。2.10清洁区胴体加工、修整、冷却、分割、暂存、包装等处理的区域。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B14881—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