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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含第1号修改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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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含第1号修改单 18485 2014 生活 垃圾 焚烧 污染 控制 标准 修改
3 附件 生活 垃 圾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 18485-2014)修改单 一、前言“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均修改为“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工艺要求”;“5 技术要求”修改为“5 工艺要求”。二、前言“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限值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执行。”修改为“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916 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 548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修改 4 为“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修改为“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修改为“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修改为“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四、3.4“烟气停留时间 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间。”修改为“烟气停留时间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间,可通过炉膛内高温段(850)有效容积与炉膛烟气流量的比值计算。”五、3.15“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取样期以等时间间隔(最少30min,最多 8 h)至少采集 3 个样品测试值的平均值;二噁英类的采样时间间隔为最少 6h,最多 8h。”修改为“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 5 值。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 612 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 3 个样品的采集;对于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 0.58 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 3 个样品的采集。”六、9.3“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检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 或 HJ/T 75 的规定进行。”修改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烟气中二噁英类监测的采样按 HJ 77.2、HJ 916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 75 的有关规定执行。”七、9.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浓度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浓度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其采样要求按 HJ 77.2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浓度为连续 3 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 6 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修改为“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周至少开展 1 次;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应按照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八、9.6“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的测定方法采用表 6 所列的方法标准。”修改为“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采用表 6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九、表 6 调整为:表表 6 6 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2 二氧化硫(SO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3 氮氧化物(NOx)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4 氯化氢(HCl)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9 5 汞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6 镉、铊、砷、铅、铬、锰、镍、锡、锑、铜、钴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 7 二噁英类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77.2 8 一氧化碳(CO)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18485-2014代替 GB 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发布稿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4-05-16 发布2014-07-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 布目目次次前 言.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选址要求.25技术要求.26入炉废物要求.27运行要求.28排放控制要求.29监测要求.210实施与监督.2附录 A(规范性附录)PCDD/Fs 的毒性当量因子.2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0 年,2001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纳入本标准;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等时段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鉴别与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限值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浙江大学。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4 月 28 日批准。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 2014 年 7 月 1 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自 2016 年 1 月 1 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 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77.2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57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2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T228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焚烧炉 incinerator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3.2 焚烧处理能力 incineration capacity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生活垃圾的设计能力。3.3 炉膛 furnace焚烧炉中由炉墙包围起来供燃料燃烧的空间。3.4 烟气停留时间 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间。3.5 焚烧炉渣 incineration bottom ash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以及过热器和省煤器排出的灰渣。3.6 焚烧飞灰 incineration fly ash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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