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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168-1991 甘蔗压榨机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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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168-1991 甘蔗压榨机技术条件 1168 1991 甘蔗 压榨机 技术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 B/T 1 1 6 8-1 9 9 1甘蔗压榨机技术条件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甘蔗压榨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中甘蔗压榨提汁用的压榨机(以下简称“产品,)。2 引用标准G B/T 6 9 9 优质碳素结构钥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G B/T 1 0 3 1 表面粗糙度 参数及其数值G B/T 1 1 7 6 铸造铜合金G B/T 1 1 8 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的规定G B/T 1 8 0 0 公差与配合 总论 标准公差与基本偏差G B/T 1 8 0 4 公差与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 偏差G B/T 9 4 3 9 灰铁铸件G B/T 1 1 3 5 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J B/T 7 自由角度公差J B/T 8 产品标牌J B/T 1 4 7。出口 机床涂漆技术条件J B/T 2 7 5 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J B/G Q 2 0 0 2 附录A(补充件)锻压机械产品清沽度检查条件J B/Z 1 4 4 IE制c合Q B/T 8 4 2 轻工机械衡器通用技术条件Q/Z B 6。优质碳素钢3 技术要求3.1 基本要求3.1.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3.1.2 图样上未注尺寸公差按 G B/T 1 8 0 4的规定,其机械加工件为 I T 1 4 级梢度,非机械加工件为I T 1 6 级精度。3.1.3 零件的材料应符合图样中所规定的材料牌号,其材质应符合相应的现行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制造厂必须对材料进行检验,合格的方能采用。外购件和外协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严禁使用牌号不明,未经检验部门验收的各种材料。3.2 主要零件的材料3.2.1 压榨辊轴可采用轧制、锻制材料,其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应符合Q/Z B 6 0 或G B/T 6 9 9 规定的4 5 号钢,钢需经热处理,以消除内应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1 9 9 1-0 6-0 4 批准1 9 9 2-0 1-0 1 实施Q B/T 1 1 6 8-1 9 9 132.2 压榨辊套的材料应采用符合图样要求的榨辊铸铁。3.2.3 机架、顶盖、侧盖、底梳架、油缸体及顶辊轴承壳、低辊轴承壳的材料应不低于G B/T 1 1 3 5 2 规定的Z G 2 7 0-5 0 0,并应进行退火处理。3.2.4 轴瓦的材料应符合G B/T 1 1 7 6 规定的Z Q S 1 0-1 或按图样规定。3.2.5 底座材料应不低于G B/T 9 4 3 9 规定的H T 1 5 0,并应进行时效处理,以消除内应力。3.2.6 三星齿轮的材料应不低于G B/T 1 1 3 5 2 规定的Z G 3 1 0-5 7 0号钢或Q/Z B 6 o 规定的4 5 号钢。3.2.7 油缸活塞的材料应符合Q/Z B 6 0 或G B/T 6 9 9 规定的4 5 号钢。3.3 制造与装配3.3.1 辊轴应经超声波及磁粉探伤,辊轴的各过渡圆角及与辊套配合的边缘前后 2 0 m m范围内.不允许有裂纹、折叠、锻伤、夹渣等缺陷。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余部位存在的深度不大于 3 m m、长度不大于3 0 m m 的缺陷,允许修补,并应符合以下规定:a.修整宽 度应为 修整 深度的3 -5 倍;b修整总处数不超过四处;。修整区的总面积不大于4 0 0 m m d.修整时若局部受热,则修整后应进行消除应力处理.3.3.2 铸件的型砂、砂芯和粘砂必须清理干净,浇口、督口、结疤、夹口、锋角应铲除或磨掉。在工作表面和主要受力面上不得有裂纹、琉松、夹渣、缩孔、气孔、砂孔、偏析和其它降低强度的缺陷,其余部位容许对上述缺陷补焊填平。3.3.3 全部铸件均须进行退火或时效处理,机架粗加工后应进行二次退火,其缺陷修补应在二次退火前完成。顶辊或底辊轴承壳填补砂孔后也应进行二次退火。3.3.4 机架与顶盖、侧盖相配合的键槽或回销孔应作探伤检查,不允许有裂纹等缺陷存在,亦不允许修补。键格或圆销孔应进行刮研,其受力侧面的接触面积为全长的7 0%以上。3.3.5 三星齿轮 齿面 应符合G B/T 1 0 3 1 规定的 表面 粗糙度参数R,的 最大 允许值1 2.5 da m,并须作齿面淬火处理,其硬度为 H R C 3 8 4 2,硬度层应不小于 1.5 m m。三星齿轮啮合接触斑点,沿齿长应不少于5 0%,沿齿高应不少于4 0%,3.3.6 压榨辊套及蔗梳的“V”形齿纹应以其长度的中心截面为基准,向左右对称布置制造,并用“V 形齿纹样板检测各齿顶对其长度的中心截面位置度应符合图 样要求,齿顶直径公差按G B/T 1 8 0 0 规定的I T 1 2,齿形角按J B/T 7 规定的二级精度。3.3.7 轴瓦和 轴颈表面 应符 合G B/T 1 0 3 1 规定的表面粗糙度参数R。的 最大允许值,分别为3.2(a m和1.6 I m。轴瓦和 轴颐圆 柱度应不 低于G B/T 1 1 8 4 规定的8 级。3.3.8 辊轴与辊套配合 处应符合G B/T 1 0 3 1 规定的表面粗糙度参数R.的 最大允许值3.2 jA m,图 柱度应不低于G B/T 1 1 8 4 规定的8 级。辊轴两端与轴承配合的轴径中心对辊轴中心线的同轴度应不低于G B/T 1 1 8 4 规定的8 级(按配合直径 D选择)。3.3.9 辊轴与辊套应采用过盈配合,其过盈量为(0.0 0 0 8-0.0 0 1)D(D为配合处的公称直径),亦允许按J B/Z 1 4 4 的规定选择配合,配合后辊套不应有破裂现象。3.3.1 0 凡属配合表面不允许有碰伤、裂痕及其他影响质量的缺陷.3.3.1 1 装配前应检查所有零件必须有合格印记或合格证,不得将因保管或运物等原因而造成变形、碰伤的零件进行装配。3.3.1 2 轴瓦和配合的轴承壳须经着色刮 研,其接触面积应不少于6 0 0 o,接触点均匀,轴承壳的冷却水道应畅通。3.3.1 3 轴瓦与压榨辊轴须着色刮研,接触角应在9 0。.1 2 0 0 范围内,其接触斑点在2 5 m m X 2 5 m m面Q B/T 1 1 6 8-1 9 9 1积上不得少于 4 点。装配后,辊轴必须能自由地转动,其轴向与径向活动间隙,必须保证在图样规定的范围内。3.3.1 4 活塞和凸头滑板球面接触面需经着色刮研,其接触面积应不少于 6 0%,总装后在顶辊未上升时的间隙为。.2 5-1.0 m m,允许少量刨刮凸头滑板底面或修整活塞肩部来保证。凸头滑板底面与顶辊轴承的承接面的中部及四周应贴合,接触应均匀。3.3.1 5 顶辊轴承壳与机架的导板间隙应为。.3 -0.5 m m,两侧导板接触面需经着色刮研,其接触面积应不少于6 0%,3.3.1 6 左右两机架中心距误差为中心距的0.5 陆,左右两机架相对标高之差应不大于 0.2 mm(以机架前后轴承滑道平面测量)。3.3.1 7 机架垂直度误差应不大于机架高度的0.5 输。3.3.1 8 顶辊及底辊水平度误差应不大于辊套宽度的0.2 编。3.3.1 9 产品润滑应良好,滑动轴承温升不超过 3 5 C,最高温度不得超过 7 0 C;滚动轴承温升不超过4 0 0C,最高温度不得超过 8 0 C,3.3.2 0 油缸清洁度应小于3 0 0 0 m g/m 。压榨机工作时,油缸不得泄漏。3.4 外观质量3.4.1 主要零件的外礴加工面应没有磕伤、划伤和锈蚀。3.4.2 未加工表面不应有飞边、毛刺,并应打底喷漆,油漆质a应符合 Q B/T 8 4 2 的规定,出口产品应符合J B/T 1 4 7 0 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压榨辊上的齿纹与蔗梳上的齿纹用同一样板检测,并应符合3.3.6 条的规定。样板所具有的齿数Z;须满足式(1)要求:Z;Z +2 ”“”(1)式中:Z 切齿时所用的排刀数(采用单刀切制时Z,d=1),4.2 油缸顶盖装配后必须进行油压试验,试验压力为油缸工作压力的1.2 5 倍,压力应缓慢上升,达到规定的试验压力后持压不少于1 0 m i n,然后降至工作压力,在工作压力下持压不少于3 0 m i n,其压降不得超过。.5 M P a,油缸体外不得有渗漏现象。4.3 各轴承的循环冷却水道,必须通水检查,要求水流杨通。并应进行水压试脸,试验压力为0.1 5 MP a,持压时间不少于1 0 m i n,不得有泄漏现象。4.4 压榨机在制造厂预装配后,须进行空载运转试验(空载运转试验允许在用户现场进行),空载试验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Z h,并应满足下列条件:a运转平稳,各梳与配合的榨辊齿纹应吻合良好(在跑合其间应经常琳洒适童冷水作润滑),松紧合适,无碰擦、杂音等现象,所有零件无松动变形,b.各轴承润滑正常,c.各轴承冷却水道畅通,且无泄漏;d.各调节机构灵活可靠,无卡阻和自 发性移动,e.防护装里安全可靠;f.空运转结束时,在轴承壳外测量,轴承温升应符合3.3.1 9 条的规定。4.5 试运转前,应先清理安装现场的杂物,检查各紧固件无松动现象后,再开启冷却水及润滑系统,检查管路应无阻塞现象,人工加油部位需充分加足润滑油。4.690油缸清沽度按J B/G Q 2 0 0 2 附录A(补充件)的方法进行测定,其清洁度按式(2)计算:Q B/T 1 1 6 8-1 9 9 1X 一 m 2 影2S(2)式中:X清洁度,m刃m2;m,滤纸及杂质质量,m g;二 2 原滤纸质量,m g;5 消洗零件有效总面积,m2,4.7 技术要求中的其他项目 按常规方法进行检验。5 检验规则5.1 出厂检验5.1.1 出厂检验项目 按3.4,4.4 条的规定逐台进行。5.1.2 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 合格即判为本产品合格。5.2 型式检验5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用户对产品质量提出重大意见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进行检验。5.2.3 生产批量大于五台者,抽样两台;批量小于等于五台者,抽样一台。5.2.4 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 合格即为本产品合格,如有不合格项时应加倍抽验,仍不合格者,则该批量产品判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翰、贮存6.1 产品应在明显部位固定金属标牌,标牌内容应符合J B/T 8 的规定,其内容包括 a.产 q刑号 及 X欢!公称生产能力;油缸工作压力;外形尺寸;产品质量;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名称。阮C己眨f.gh.6.2 包装6.2.1 产品包装应符合J B/丁2 7 5 9 的规定。6.2.2 产品出厂应随机附有下列技术文件:a.产品合格证;b.产品使用说明书;c.装箱清单。6.3 运输 产品整体运输或分件包装运输,应符合陆路或水路运输与装载的要求。Q B/T 1 1 6 8-1 9 9 16.4 贮存 产品应放在通风、干燥、防雨的场所,严禁与有侵蚀性物质放在一起,存放期满 6 个月时应开箱检查,必要时应重新油漆包装。在用户遵守产品的安装和使用要求的条件下,产品自 发货之日 起 1 8 个月内,或用户自安装之日 起1 2 个月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不正常的,制造厂应负责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制糖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广州轻工机械设计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应钊、林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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