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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380-1991 糖水龙眼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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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380-1991 糖水龙眼罐头 1380 1991 糖水 龙眼 罐头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糖水龙眼罐头Q B 1 3 8 0 一 9 1C a n n e d l o n g a n s i n s y r u p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糖水龙眼罐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冷藏龙眼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加糖水、密封、杀菌制成的糖水龙眼罐失2 引用标准G B 3 1 7.1 白砂糖G B 1 9 8 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 B 4 7 8 9.2 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G B 5 0 0 9.1 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 B 5 0 0 9.1 2 食品中 铅的测定方法G B 5 0 0 9.1 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G B 5 0 0 9.1 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G B 1 0 7 8 8 罐头食品中可溶性固 形物含量的测定 折光计 法G B 1 1 6 7 1 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H G B 3 2 0 8 无水氯化钙Q B 1 0 0 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Q B 1 0 0 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Z B X 7 0 0 0 4 罐头食品的 感官检验Z B X 7 0 0 0 5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3 术语11 洞11 龙眼加工去核时所切开的圆形开口。3.2 裂n 果肉裂缝长度为果高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者为裂口,裂缝长度为果高的三分之一以内不作裂口论。3.3 扁软果 果肉无弹性,洞r l 合闭呈扁平状的果。I刁 黄斑 果肉表面局部呈黄色的斑点或斑迹。I5 核屑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 9 9 1 一 1 2 一 3 1 批准1 9 9 2 一 0 8 一 0 1 实施Q B 1 3 8 0 一 9 1 附着在果肉洞口的灰褐色核纤维。3.6 缺 口 洞口周围存在的大于 5 mm X 5 mm的口子。产品分类糖水龙眼罐头的产品代号为6 0 6 0技术要求5.1 原辅材料5 门.1 龙眼:果实新鲜或冷藏良好,成熟适度,肉质致密,风味正常,无霉烂、病虫害和机械伤,果实横径在 2 4 mm以上,个别品种可在 2 0 mm以上。5.1.2 白 砂糖:应符合G B 3 1 7.1 要求。5.1.3 柠檬酸:应符合 G B 1 9 8 7 的要求5.1.4 无水氯化钙:应符合H G B 3 2 0 8 的要求。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项目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色泽 果肉呈白色至乳白色,色泽一致,富有光泽;糖水透明,允许含有不引起浑浊之少量果肉碎屑 果肉呈乳白色或稍带淡黄色,允许少量果肉带有轻度不硬化黄斑,有光泽;糖水较透明,允许有不引起浑浊之少量果肉碎屑 果肉呈乳白色至淡黄色或微红色,允许果肉带有不硬化黄斑;糠水较透明,允许有果肉碎屑滋 味气味 具有搪水龙眼雌头应有的滋味,气味浓郁,酸甜适口,无异味 具有搪水龙眼雄头应有的滋味气味,甜酸适口,无异味 具有糖水龙眼罐头应有的滋味气味,甜酸适口,无异味组织形态 果肉软硬适度,果形完整,大小大致均匀,洞口较整齐;裂口、缺口和扁软果不超过总果数的1 5%;允许个别果肉带有轻微核屑 果肉软硬适度,允许稍有纤维感,果形完整,大小较均匀,洞口较整齐;裂 口、缺 口和扁软果不超过总果数的 1 5 0X o;允许少量果肉带有轻微核屑 果肉软硬尚适度,允许有纤维感,果形较完整,允许扁软果存在;裂口、缺 口果不超过总果数的3 0%;允许少量果肉 带有核屑5.3 理化指标5.11 净重:应符合表2 中有关净重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净重应不低于标明重量。5.3.2 固形物:应符合表2 中有关固形物含量的要求,每批产品平均固形物重应不低于规定重量。表 2 净重和固形物的要求罐号净重固形物标明 重量,g允许公差,%含量,%规定重量,9允许公差,%7 8 3 8 11 35 0 0-1罐头瓶3 1 25 6 75 1 0士 3.0士 3 0士 5 04 54 54 51 4 02 5 52 3 0士 1 1.0士 9.0士 9.05.3.3 糖水浓度:开罐时按折光计,优级品和一级品为1 7 0 a-2 0%,合格品为1 4%-2 0%5.3.4 重金属含量:应符合G B 1 1 6 7 1 的要求。5.4 微生物指标Q B 1 3 8 0 一 9 1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5.5 缺陷 样品的感官要求和物理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计作缺陷。缺陷按表3 分类。表 3 样品缺陷分类类别缺陷严重缺陷有明显异味;有有害杂质,如碎玻璃、头发、外来昆虫、金属屑及长径大于 3 m m已脱落的锡珠一般缺陷有一般杂质,如棉线、合成纤维丝及长径不大于3 m m巳脱落的锡珠;感官要求明显不符合技术要求,有数量限制的超标;净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固形物重负公差超过允许公差;糖水浓度不符合要求6 试验方法6.,感官要求 按Z B X 7 0 0 0 4 规定的 方法检验。62 净重 按Q B 1 0 0 7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固形物 按Q B 1 0 0 7 规定的方法检验。6.4 糖水浓度 按G B 1 0 7 8 8 规定的方法检验。65 重金属含量 按G B 5 0 0 9.1 6,G B 5 0 0 9.1 3,G B 5 0 0 9.1 2,G B 5 0 0 9.1 1 规定的 方法 分别测定 锡、铜、铅和砷。6.6 微生物指标 按G B 4 7 8 9.2 6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按Q B 1 0 0 6 执行。8 标志、包装、运翰、贮存按Z B X 7 0 0 0 5 的 规定进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醉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福州罐头厂、福建省轻工业厅食品工业公司、福建省轻工业所标准计量处、全国食品工业产品质量检测福州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固义、陈少婴、刘秀芳、张鉴和、陈克晏。自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发布的部标准Q B 2 7 2-7 6 糖水龙眼雄头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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