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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983-1994
山楂酒
1983
1994
山楂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 B/T 1 9 8 3 一9 4山植酒1 主颐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檀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山植为原料,经破碎、发酵(或部分发酵)、陈酿调配而成的饮料酒。2 引用标准G B 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 B 2 7 5 8 发酵酒卫生标准G B 4 7 8 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 B 4 7 8 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 B 5 0 0 9.1 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 B 1 0 3 4 4 饮料酒标签标准G B/T 1 5 0 3 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3 技术要求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优等品合格品色泽宝石红、桔红色浅桔红色外观酒质橙清透明,无明显悬浮物、沉淀物气味具有浓郁的山植果香和酒香具有较明显的山檀果香和酒香滋味味醉正,酸甜适口,稍有愉快的收敛感,醉厚和谐,余味悠长味较纯正,酸甜适口,酒体协调风格具有本产品的典型风格3.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 9 9 4 一 0 7 一 1 3 批准1 9 9 5 一 0 3 一 0 1 实施Q B/T 1 9 8 3 一9 4表 2 理化要求优等品格品酒精度 2 0 C,%(v/v)3 9 tT允 许 差落 1 5.0在上述指标范围内允许差为士1.0总糖(以葡萄搪计),g/L滴定酸(以柠檬酸计),g/L挥发酸(以乙酸计),g/1.干浸出物,g/L游离二氧化硫。m g/L总二氧化硫,m g/L蕊2 2 0.07.0-9.05.0-9.0 2 0.0 0.8?1 4.0簇5 0.02 0 0.03.3卫生 要求 铅、细菌指标按G B 2 7 5 8 执行。4 试验方法GB5.1本标准中的感官、理化要求的试验方法按G B/T 1 5 0 3 8 执行;卫生要求的试验方法按G B 4 7 8 9.2,4 7 8 9.3,G B 5 0 0 9.1 2 执行。检验规则 不合格分类样品的卫生、感官和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记作不合格。不合格分类如下:A类不R格卫生要求、感官要求、挥发酸、干浸出物、总二氧化硫及标签标志。B类不合格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净容量偏差。组批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抽样同一类别且经包装出厂的,具有同一批号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勺q口 :叹r马5.3.1 按表3 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表 3批量(箱)样本大小n(瓶)1 5 0 03 7 5 m L/瓶8李5 0 0 mL/瓶6妻 1 5 0 03 7 5 M L/瓶1 25 0 0 mL/瓶8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箱,再从n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交收(出厂)检验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留做复核、仲裁用。1 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日qjq测5.乐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5.4.2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Q B/T 1 9 8 3 一9 45.4.3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样本,对不合格项目 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 不合格。55 型式检验5.5.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5.5.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二更改原料,b.更改关键工艺;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检验要求。5.5.3 型式检验项目 为卫生、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净容量偏差、标签标志。5.5.4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向交收检验判定规则5.6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与判定。6 标志、包装、运拍、贮存6.1 标志6.1.1 标签标志 按G B 1 0 3 4 4 的规定执行。6.1.2 包装标志 按G B 1 9 1 的规定执行。6.2 包装6.2.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6.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板箱或木箱。箱内要有防展、防 撞的间隔材料。6.2.3 包装容量2 0 时2 0 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大于或等于5 0 0 m L/瓶时为士 2%;小于5 0 0 m L/瓶时为士3%.6.3 运输、贮存6.3.1 包装的山植酒,允许在5 3 5 0C 温度条件下运输和贮存。6.3.2 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操、通风良 好,严防日 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6.3.3 按以上条件贮存,其瓶装酒的保质期不得低于1 2 个月。注: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本标准由 全国 食品 发醉标准化中 心归口。_ _ 本 标 准 由 轻 工 业 部 食 品 发 酵 工 业 科 学 研 究 所、河 北 平 泉 酿 酒 厂、沈 阳 酸 酒 厂、辽 宁 省 食 品 工 业 研 究Nl r 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氓、闻增印、王荣瑞、王维如、艾云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