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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848-1993 锥形发酵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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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848-1993 锥形发酵罐 1848 1993 锥形 发酵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业标准Q B/T 1 8 4 6 1 8 4 8-9 3Q B/T 1 8 5 0-9 3糖化锅煮沸锅锥形发酵罐旋流沉清槽1 9 9 3-1 0-0 5 发布1 9 9 4-0 6-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发布中 华人民共 和国行业标准QB/T 1 8 4 8-9 3锥 形 发 酵 罐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 标准规定了啤酒锥形发酵罐的产品 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冷麦汁进行发酵处理的啤酒锥形发酵罐(以下简称产品)。2 弓 I 用标准Q B 9 1 7 制 酒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G B 4 2 3 7 不锈钢热扎钢板G B 3 2 8 0 不锈钢冷扎钢板G B 1 5 0 钢制压力容器G B 9 8 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 B 9 8 6 埋弧焊焊缝坡口 的基本形式与 尺寸J B 1 1 5 2 锅炉和钢制压力 容器对 接焊缝超声波探伤G B 3 3 2 3 钢熔化 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J B 2 5 3 6 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G B/T 1 3 3 0 6 标牌G B2 8 2 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3 产品分类3.1 品种 产品品 种按其有效容积分为3 0,(4 0),5 0,6 0,8 0,1 0 0,1 2 0,(1 5 0)2 0 0,2 5 0-等系列。注:带括号的品种系列不推荐采用。3.2 结构型式 产品 结构型式按筒身 形状和冷却夹套结构形式划分,见表1。表1 圆柱形筒身、环带式冷却夹套圆柱形筒身、米勒板式冷却夹套Y HY M3.3 型号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轻 工 业 部1 9 9 冬-1。一。5 批 准1 9 9 4-0 6-0 1 实施-1 1-Q B/T 1 8 4 8-9 33.3.1 产品型号按Q B 9 1 7 规定,由下述的三个单元组成:口一 第三单元表示产品的主要参数:二.第二单元表示产品的结构型式第一单元表示制酒机械专业代号3.3.2 型号的第一单元为制酒 机械专业代号,用大写汉语拼音j i u酒)的第一个 字母 c a J n 表示。型号的第二单元按3.2 条的规定。型号的第三单元为产品的主要参数,用有效容积表示,计量单位ms.3.3.3 标记示例 有效容积为3 0-s 圆柱形筒身、米勒板式冷却夹套的锥形发酵罐:J f;*酸喃J Y M 3 0 O B/T 1 8 4 84 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4.1.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 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1.2 产品制造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应在使用前对材料进行理化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外购件、外协件均应有合格证,方可进行装配。4.1.3 产品主要部件封头、筒身、夹套及锥底采用不锈钢板制造,其机械性能和化 学成分应符合G B 4 2 3 7 或 G B 3 2 8 0 的规定。选用其他材 料制造时,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规定。4.1.4 产品使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并具备必须的工作条件。4.2 焊接件要求4.2.1 焊接件的焊缝型式与 尺寸应 按设计图样要求,并应符 合G B 9 8 5 和G B 9 8 6 的规定。4.2.2 封头、筒身、夹套及锥底主要件的制作精度 。.封头、锥底按G B 1 5。中1 0.2.2 条的规定,用样板检查内表面形状偏差,其最大间隙不得大于1.2 5 0,D i(D i-设计内直径)。筒身的直线度允许偏差应不大于 2 H/1 0 0 0,且不大于2 0-m(H-筒身高度)。.米勒板式冷却 夹套的米勒点孔径、高度和中 心距按图样规定制造。d.A,B 类焊缝对口错边量应符合G B 1 5 0 中1 0.2.3.2 条表1。一 1的规定。.焊接棱角E应符合G B 1 5。中1 0.2.3.3 条的规定。F.A、B 类焊缝余高应符合 G B 1 5。中1 0.3.3.1 条表1 0-4 的规定。4.3 装配质量4.3.1 罐体中心线对裙座平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刃1.0 H/1 0 0 0,且不大于万j o mmo4.3.2 筒身的圆度:同 一断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应不大于该断面设计内直径D i 的1%,且不大于2 5 二二。4.3.3 封头、筒身及锥底内壁焊缝应磨平、抛光,其粗糙度与相邻母材一致,不应有磷饰.I 一工 2 一QB/T 1 8 4 8-9 3划伤痕迹。并作耐腐蚀的酸洗钝化处理。4.3.4 对 封 头、筒 身、锥 底 的A,B 类 焊 缝 按 G B 1 5 0 中 1 0.8 条 规定 进 行 射 线 探 伤 或 超 声波探伤检查。其检查长度不小于各条焊缝长度的2 0 0 a,且不小于2 5 0-,局部探伤必须包括每一相交的焊缝接头,其检查结果射线探伤应符合G B 3 3 2 3 规定的1 Q 级为合格。超声波探伤 应符合J B 1 1 5 2 规定的II 级为合格。对夹套、裙座、刚性圈和补强板覆盖的焊缝应进行1 0 0%探伤检查,其检查结果射线探伤II级为合格,超声波探伤 工 级为合格。4.3.5 罐体和夹套制作完工后,罐体和夹套应进行液压试验,试验压力为P+O.1 M P a(P 一设 计 压 力),焊 缝 处 不 步 有 渗 漏 现 象。4.4 表面涂漆 产品碳钢外表面涂漆应符合J B 2 5 3 6 的规定。漆层应牢固,色泽应均匀,光滑平整,不得有皱纹、起泡和明显的流痕等缺陷。4.5 产品可靠性4.5.1 产品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 0 0 0 h。4.5.2 产品首次大修期不少于4 0 0 0 0 h.4.5.3 产品使用寿命不少于2 0 年。4.5.4 在用户遵守产品运输、安装和使用规则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1 8 个月内(其中使用期不超过 6 个月),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修理或更换零件。5 试验方法5.1 封头、筒身及锥底的加工成形制作精度及焊缝表面质量按G B 1 5 0 中1 0.2 条及1 0.3.3 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5.2 用软管水平仪检查罐体中心线对裙座平面的垂直度:以筒身上的检查线为基准,把软管水平仪的两只玻璃管固定在筒身上两个相互对称的位置上,使两只玻璃管的水平与检查线平齐(在半周内找四点重复找正检侧),在裙座平面上放置“框架水平仪”,其垂直度应符合4.3.1 条的规定。5.3 对受压部件焊缝的射线探伤按G B 3 3 2 3 的有关规定进行,其探伤检查结果应符 合4.3.4条的规定。5.4 罐体和夹套应进行液压试验(可在生产厂现场安装完工后进行液压试验),试验压力 为P+O.1 M P a(P 设计压力),试验方法按G B 1 5。中1 0.9.4 条的有关规定,试验结果应符合4.3.5 条要求。6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 门每台产品应经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谁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对压力容器还必须经压力容器监察部门检验合格签证后,方可出厂。6.1.2 每台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按4.2.2,4.3 和4.4 条要求进行。6.2 型式检验一J 3 一 0 B/f 1 8 4 8-8 36.2.1 有下列 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产品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 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 抽样规则 产品抽样按G B 2 8 2 9 的规定进行。判别水平D L=I,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不合格质量水平R Q L=4 0.判定数组:合格判定数A c=。,不合格判定数R e 二1。检查周期:二年进行一次。6.2.3 型式检验的项目,按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6.2.4 型式检验可在用户厂进行。7 标志、包装、运精、贮存7.1标志 每台产品应在明 显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型式、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 B/T 1 3 3 0 6 的规定。标牌应标示下列内容:。.型号和名称;.制造厂名称;。.产品主要技术参数,d.出厂编号,二 出厂 日期,F。产品重量,9.容器类别。7.2 包装、运输 产品包装、运输应符合 J B 2 5 3 6 的 规定,产品 包装箱(或 裸装)外壁应用不退色涂料清晰地标明下列标志:.。产品型号和名称;.收、发货单位名称;.发货站及到站名称,d.产品重量及外形尺寸;.。重心位置、起吊位置和小心轻放字样或图形标志,F.制造厂名称;9.出厂编号和出厂 日 期。产品整体运输或分段包装运输,应符合陆路或水路运输与装载的要求。7。3 贮存-1 4-O B/T 1 8 4 8-9 3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雨的室内场地上,如室外存放,必须有防晒、防雨和防雪措施。存放满一年应开箱检查,并重新进行防锈处理。7.4 每台产品出厂时应随带下 列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装箱 单。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制酒饮料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长春轻工业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凤兰、李正光、李佩珠。二I 5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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