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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702.6-1993 三道打浆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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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702.6-1993 三道打浆机 1702.6 1993 打浆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 B/T 1 7 0 2.6-1 9 9 3三 道 打 浆 机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G 丁 6 F 5 型三道打浆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G T l l B 1 型番茄酱成套设备中的三道打浆机。2 引用标准G B/T 1 4 2 5 3 轻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J B/T 3 0 2 铸件缺陷名称分类Q B/T 8 4 2.2 轻工机械衡器通用技术条件 铸铁件Q B/T 1 5 8 8.1 轻工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Q B/T 1 5 8 8.2 轻工机械 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Q B/T 1 5 8 8.3 轻工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Q B/T 1 5 8 8.4 轻工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Q B/T 1 7 0 2.1 1 2 t/d 番茄普成套设备z B J 5 0 0 0 4 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的测定3 产品分类3.1 产品型式 本产品是由头道、二道、三道三个刮板式打浆机组合而成的打浆机。3.2 产品型号 GT 6 F 5设备设计顺序号设备品种代号(打浆)设备类别代号(物料加工)设备专业代号(雄头机械)注:产品型号由轻工业部杭州轻工机械设计研究所统一归口 颁发。3.3 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1 9 9 3-0 3-2 8 批准 3 2 81 9 9 3-1 0-0 1 实施Q B/T 1 7 0 2.6-1 9 9 3表 1项目单位数值处理能力t/h)7头道筛网孔径m m声 1.1二道筛网孔径盯 1】1卯.8三道筛网孔径m m和.6装机容量k W1 8.54 技术要求4.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同时亦应符合Q B/T 1 7 0 2.1 的要求。4.2 所有外购件和原材料应有供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如无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制造厂应对外购件和原材料进行检验,合格的才能采用。4.3 整机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G B/T 1 4 2 5 3 的有关规定。4.4 绝缘电阻不得小于 2 Ma,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4.5 铸铁件应符合Q B/T 8 4 2.2 的有关规定,其他铸件不应有J B/T 3 0 2 所规定的影响铸件强度等性能的各种缺陷。4.6 零部件和产品的焊接应符合 Q B/T 1 5 8 8.1 的有关规定。4.7 零件的机械加工应符合Q B/T 1 5 8 8.2 的有关规定。4.8 产品的装配应符合 Q B/T 1 5 8 8.3 的有关规定。4.9 油漆应符合 Q B/T 1 5 8 8.4 的有关规定。4.1 0 与物料接触的零部件必须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4.1 1 机器制造的成品应无籽粒、皮块存在。4.1 2 简体内壁和筛网内 外表面粗糙度R.值不得大于1.6 Ji m,4.1 3 空载噪声不得大于8 5 d B(A),5 试验方法5.1 处理能力 用分度值为。.1 s 的秒表测出机器处理I t 物料所需的时间,然后换算为1 h 的处理量,应符合表1规定。5.2 电功率消耗 用精度为。.5 级的三相功率表测试,数值不得大于表 1 装机容量的规定。5.3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 在电机出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用精度为 1.0 级的 5 0 0 V兆欧表测出绝缘电阻,应符合 4.4 条的规定;在机器接地端子与外壳之间,用精度为士0.0 0 1 S Z 的数字微欧计测出接地电阻,应符合 4.4 条的规定。5.4 噪声 用精度为士1 d B的声级计按 Z B J 5 0 0 0 4 的规定测试,结果应符合4.1 2 条的规定。5.5 其他项目 用目 测、手摸、粗糙度样板等常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Q B/T 1 7 0 2.6-1 9 9 36.1 出厂检验6.1.1 检验必须在机器出厂前进行。6.1.2 每批产品应逐台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4.1-4.1 3 条(4.1 1 条除外)的要求,对产品的制造、装配、外观等进行检验。6.1.3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 型式检验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完成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d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检验项目应符合3.3 条、第 4 章的规定。型式检验在使用单位进行。6.2.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如不合格,则应加倍抽检,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翰、贮存 按Q B/T 1 7 0 2.1 第8 章的规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 上海前卫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连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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