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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505-1992
食品用香精
1505
1992
食品
香精
QB1505-92续表1指标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调味液体香精微胶囊粉未香精拌和型粉末香精折光指数(20)ns样0.005n标样0.005相对密度(25/25)Ds¥0.008D标#0.008过氧化值(%)0.521g样品全溶于7001000倍水中或完全溶解度(25)溶于300500倍20%(V/V)乙醇中pH值8.0细菌总数(个/m1)30005000(个/克)大肠菌群(个/100m1)3030(个/100克)重金属(以Pb计)(mg/kg)10含砷量(As)(mg/kg)3水分(%)7.020.0粒度(%)307090甲醇含量(%)0.2注:食品用香精所使用的各种食用香料、抗氧化剂、稀释剂、增稠剂、乳化剂、色素等均应符合CB2760的规定,酒精必须符合GB394的规定,植物油必须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在贮存期中,部分食品用香精会呈轻度浑浊、沉淀或变色现象,应不影响使用效果。1)标样的确定认可和保存等管理办法见附录A。2)过氧化值的测定只适用于植物油产品。4试验方法4.1色泽的检定见QB794。4.2香气的检定见QB795。4.3香味的检定将试样以0.1%量加入糖水(由蔗糖812g,柠檬酸0.100.16g,加蒸馏水至100ml配成),进行品味,应符合同一型号的标样。将试样0,2g加入盐水溶液(由0.5g食盐,加入100m1开水中冷却)进行品味,应符合同一型号的标样。注:油溶性香精不测香味指标。4.4澄清度的测定(25)将试样与标样分别置于相同大小的比色管同刻度处,在白色背景下,用目测法观察,应一2QB1505-925.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邀请法定检测机构仲裁。5,6色泽、香气、溶解度、澄清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粒度为出厂检验指标。香味、重金属、砷含量、PH值、折光指数、相对密度、过氧化值、水分含量和甲醇含量为型式检验指标,每季度检测一次。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食品用香精应装于玻璃瓶或食品用塑料桶内,包装外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重量、出厂日期、本标准编号及防雨、防火、防碎的标记。6.2食品用香精在贮存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场所,防止日晒雨淋、杂气污染和靠近火源。6.了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切勿倒放,防止破碎损漏,不与有杂气的货物混装。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条件下,本产品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限水溶性香精为5年,油溶性香精为3年,调味液体香精为1年,微胶囊和拌和型粉末香精为1年。一4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