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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2654-2004
洗手液
2654
2004
洗手
I CS 7 1.1 0 0.4 0分类号:Y 4 3备案号:1 5 1 0 1-2 0 0 5q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口 二 行 业 标 准Q B 2 6 5 4 一2 0 0 4洗手液Hand c l e ane r2 0 0 4-1 2-1 4发布2 0 0 5-0 6-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QB 2 6 5 4 一2 0 0 4前言本标准的3.1,3.3 中 部分指标(黑体字部分)、3.4 和3.5 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 全国 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 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 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 心(太原)、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万绪、罗东、何 杰、张宝莲、徐敏、王敏文、林尚鹏。本标准首次发布。Q B 2 6 5 4 一2 0 0 4洗手液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手液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清洁功能的洗手液产品(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G B/T 6 3 6 8-1 9 9 3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 H 值测定电 位法(e q v I S O 4 3 1 6:1 9 7 7)G B 9 9 8 5-2 0 0 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 B/T 1 3 1 7 3.1 一1 9 9 1 洗涤剂样品分样方法(e q v I S O 6 0 7:1 9 8 0)G B/T 1 3 1 7 3.2-2 0 0 0 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 测定 G B/T 1 5 8 1 8-1 9 9 5 阴离子和非离子 表面活性剂 生物降解 度试验方法(e q v J I S K 3 3 6 3-1 9 9 0)J J F 1 0 7 0 定量包装商品 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1 9 9 5 第 4 3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 2 0 0 幻 第 2 2 9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 0 0 2 年版)要求 材 料要求3.1.1 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 9 0%.3.1.2 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卫法监发【2 0 0 幻第 2 2 9号的规定。3.2 感官指标3.2.1 外观 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质的均匀产品(加入均匀悬浮颗粒组分的产品除外)。3.2.2 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3.2.3 稳定性 于(-5 士2)的冰箱中 放置2 4 h,取出 恢复至室 温时观察,无沉淀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 不混浊;(4 0 士1)的保温箱中 放置2 4 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异味,无分层和变色现象,透明 产品不混浊。注:稳定性是指样品经过测试后,外观前后无明显变化。3.3 理化性能 洗手液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I 规定。QB 2 6 5 4 一2 0 0 4表1 洗手液的理化性能指标项目指标总括性物/%李9.0p H C 2 5 C,川。(质量浓度)水溶液4.0-1 0.0甲醇/(m g/k g)毛20 0 0甲醛/(m g/k g)5 0 0砷 以A s 计)/(m g/k g)1 0重金 属(以P b 计)/(m g/k g)4 0汞(以H g 计)/(m g/纯)1注:表中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指标3.4 微生物 指标 洗手液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 规定。表 2 洗手液的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 F U/g)1 0 0 0粪大肠菌群不得检出3.5 定量包装要求 洗手液每批 产品的销售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1 9 9 5 第4 3 号的要求。4 试验方法4.1 外观 取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 实验器皿内,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按 指标要求进行评判。4.2 气味 感官检验。4.3 总活性物 一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 G B/T 1 3 1 7 3.2-2 0 0 0中8.1 规定进行。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有总活性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 烷萃 取法测定时,总活性物含量按G B 9 9 8 5-2 0 0 0 附录A的A 1 规定进行。4.4 p H 按G B/T 6 3 6 8-1 9 9 3 的规定 进行。测试温度2 5 0C,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 1:1 0(质量浓度:的试样溶液,混匀,测定。4.5 甲醇 称取无水甲醇2 0.0 g(精确至0.0 0 1 g),按G B 9 9 8 5-2 0 0 0 附录D的规定配制标准溶液后,进行测定。4.6 甲醛 按G日9 9 8 5-2 0 0 0附录E的规定进行。Q B 2 6 5 4 一2 0 0 44.7 砷(以A s 计)按G B 9 9 8 5-2 0 0 0 附 录F的 规定进行。在按砷斑法测定时,用样品L o g,砷标准使用溶液2 m L,按规定步骤测定。4.8 重金属(以P b计)按G B 9 9 8 5-2 0 0 0 附 录G的 规定进行。测定时用样品2.5 g,铅标准使用溶液2 m L,按规定步骤测定。4.9 汞(以H g 计)按卫法监发 2 0 0 2 第 2 2 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4.1 0 微生物 按卫法监发【2 0 0 2 第2 2 9 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4.1 1 表面活 性剂生物降解度 洗手液产品 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的 测定按G 日/T 1 5 8 1 8-1 9 9 5 的 规定进行。4.1 2 净含量 按J J F 1 0 7 0 的 规定进 行。5 检验规则5.1 检验分类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 目包括第 3 章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但 3.1 若己知其指标,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检口在下列情况 卜 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的变化)有较大改变,或设备改 造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 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 包括3.2,3.3 中总 活性物和p H,3.4中 菌落总数及3.5 05.2 产品 组批与抽样规则5.2.1 组批 产品按批交付和抽样验收,以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交付批。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符合执行标准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方可出 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商标、净含量、执行标准编号、批号或生产日期、质量指标等。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相关合同验收,必要时可按下述规定在一个月内抽样验收或仲裁。5.2.2 取样 收 货方验收、仲裁检验所需的样品,应根据产品 批量大小按表3 确定样本大小,交收双方会同 在交货地点从交付批中随机抽取样本。表 3 批量和样本大小单位为 箱批量2-1 51 6.2 52 6 9 091-1 5 01 5 1 5 0 05 0 1-12 0 0)1 2 0 1样本大小23581 32 03 2QB 2 6 5 4 一2 0 0 4 验收产品的销售包装时,应检查样箱中全部销售包装,合格判定率为5%e 注:合格判定率是判定批产品合格所允许的最大不合格品率。本处是指渗漏瓶数、漏贴商标和标志不清的瓶数与样 品总瓶数的百分比。产品 检验时,从每个样本箱中随 机取2 小件(瓶、袋),使总量约3 k g(若取2 小件不够时,可适当增加件数;若过多,应集中 后,二次随机抽取)。取出的样品按G B/T 1 3 1 7 3.1-1 9 9 1 分样,然后分装在三个干燥洁净的密封容器中,并封签。标签上应注明 产品 名称、商标、批号(或生 产日 期)、抽样日 期、生产厂名及抽样人签名等项 目。交收双方各执一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之用,其保管期不超过一个月。5.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箱样本采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终依据。6 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6.1 标志6.1.1 小包装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应有下列标志:a)产品 名称、商标、执行标准编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标记或编号;b)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c)净含量;d)产品性能、使用说明 及必要的注意事项(当配方中 使用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 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活性物含量时,应说明);e)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6.1.2 大包装 标志 产品大包装应有下列标志: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编号;b)生产日 期或生产批号;c)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d)货箱毛重、箱体尺寸;e)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f)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6.1.3 包装物上的 标志(图 案或文字)应端正牢固、清晰美观、易于识别。如印有条形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6.2 包装6.2.1 销售包装的 要求 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盖应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应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其他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原则。6.2.2 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 大包装材料以 不损坏销售 包装为原则。销售包装产品 在大包装箱中 应排列整齐,不 应有缺瓶现象,封箱应严实可靠。每一大包装箱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应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QB 2 6 5 4 一2 0 0 46.4 贮存6.4.1 产品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雨淋的 场所。6.4.2 堆垛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 损坏大包装。7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 自生产之日起为十八个月以上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