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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994-2004
沐浴剂
1994
2004
沐浴
I CS 7 1.1 0 0.4 0分类号:Y4 3备案号:1 5 1 0 0-2 0 0 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习 二 行 业 标 准QB 1 9 9 4 一2 0 0 4代替Q B 1 9 9 4 一1 9 9 4沐浴剂B a t h a g e n t s a n d s h o w e r a g e n t s2 0 0 4-1 2-1 4发布2 0 0 5-0 6-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Q B 1 9 9 4 一2 0 0 4P H吕本标准的 5.1,5.3中部分指标(黑体字部分)、5.4 和 5.5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是对Q B 1 9 9 4-1 9 9 4 浴液的修订。本标准与Q B 1 9 9 4-1 9 9 4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产品名称由“浴液”改为“沐浴剂”,以适应不同外观形式的“沐浴剂”产品;由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增加了产品的术语定义,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完善了产品标记;提高了对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要求;取消了I 型和 11型的分类;修订了总活性物含量指标要求,并改为推荐性指标;修订了p H指标要 求;修订了甲醇含量、砷含量及重金属含量指标要求;增加了汞含量指标要求;增加了微生物指标:增加了定量包装要求;修订了保质期期限。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 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 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太原)、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万绪、吴冬、姚晨之、胡茵、李晓辉、庄孟芙。本标准于 1 9 9 4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自实旅之日起,代替原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 O B 1 9 9 4-1 9 9 4 浴液。Q B 1 9 9 4 一2 0 0 4沐浴剂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沐浴剂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以 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制而成的用于清洁和滋润皮肤的 洗涤产品(香皂除外)。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T 6 3 6 8-1 9 9 3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禅 值测定 电位法(e q v I S O 4 3 1 6:1 9 7 7)G B 9 9 8 5-2 0 0 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 B/T 1 3 1 7 3.1 一1 9 9 1 洗涤剂样品分样方法(e q v I S O 6 0 7:1 9 8 0)G B/T 1 3 1 7 3.2-2 0 0 0 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 测定 G B/T 1 5 8 1 8-1 9 9 5 阴 离子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e q v J I S K 3 3 6 3-1 9 9 0)Q B/T 2 4 8 5-2 0 0 0 香皂 J J F 1 0 7 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 家技术监督局令 1 9 9 5 1 第4 3 号定 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规定 l?i t A i f 2 0 0 2 1 第2 2 9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 0 0 2年版)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沐浴剂B a t h a g e n t s a n d s h o w e r a g e n t s 以 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 制而成,用于洗涤清洁人体皮肤的个人护理用品,此类产品的外观可以是液体、膏体或固体(但不包括香皂类产品)。4 产品分类4.1 产品分类 沐浴剂产品,按其使用对象分为成人型和儿童型。4.2 产品标记 a)执行本标准的标记方法 成人型沐浴剂标记为“沐浴剂 Q B 1 9 9 4 ;儿童型沐浴剂标记为“沐浴剂 Q B 1 9 9 4儿童型,:b)执行其他标准(必须符合本标准强制性条款)的产品 标记按所执行标准的规定进行。5 要求5.1 材料要求5.1.1 沐浴剂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9 0%0Q B 1 9 9 4 一2 0 0 45.1.2 沐浴剂产品配方中 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卫法监发【2 0 0 幻第2 2 9 号的规定。5.2 感官指标5.2.1 外观 液体或膏 状产品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块状产品 色泽均匀,光滑细腻,无明显机械杂质和污迹。注:配方中含有人工添加的悬浮粒子或多相成分的均匀产品除外。5.2.2 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5.2.3 稳定性(液体或膏状产品)于(-5 1 2)的冰箱中放置2 4 h,取出 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沉淀 和变色现象,透明 产品不混浊;(4 0 11)的保温箱中放置2 4 h,取出 恢复至室 温时观察,无异味,无分层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 不混浊。注:稳定性是指样品经过测试后,外观前后无明显变化.5.3 理化性能 沐浴剂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沐浴剂的理化性能 指标项目指标成人型儿童型总活性物/%)1 29P H e(2 5 C)4.0-1 0.04.0-8.5甲 醇/(m g/k g)2 0 0 0砷(1;(A s 计)/(m g/k g)1 O重金属(以P b 计)/(m g/k g)(4 0汞(以H g计)/(mg/k g)51注:表中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指标a液 体 或 膏 体 产 品 用1:5(质 量 浓 度)的 水 溶 液 测 试,固 体 用1:2 0(质 量 浓 度)的 水 溶 液 测 试5.4 微生物指标 沐浴剂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沐浴剂的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成人型儿童型菌落总数/(C F U/g)(1 0 0 05 0 0粪大肠菌群不得检出5.5 定量包装要求 沐 浴剂每批产品的小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 家技术监督局令 1 9 9 5 第4 3 号的 要求。QB 1 9 9 4一2 0 0 46试验方法6.1 外观 对于液体或膏状产品,取适量样品 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实验器皿内,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按指标要求进行评判。对于块状产品在非直射光条件下直接进行观察。6.2 气味 感官检验。6.3 总活性物 一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G B/T 1 3 1 7 3.2-2 0 0 0 中8.1 的规定进行。当 产品配 方中含有不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有总活性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 烷萃取法测定时,总活性物含量按G B 9 9 8 5-2 0 0 0 附录A的A 1 测定。6.4 p H 按C 日/T 6 3 6 8-1 9 9 3 的 规定进行。测试温度2 5 0C,用新煮沸并冷却的 蒸馏水配制 成质量浓度分别为1:5(液体或膏体产品)或 1:2 0 固体产品)的 试验溶液,混 匀,测定。6.5 甲醇 称 取 无 水甲 醇2 0.0 g(精 确 至0.0 0 1 g)按G B 9 9 8 5-2 0 0 0 附 录D 的 规 定 配 制 标 准 溶 液后,进 行 测定。6.6 砷(以As 计)按G B 9 9 8 5-2 0 0 0 附 录F 的规定进行。在按砷斑法测定时,用样品L o g,砷标准使用溶液2 m L,按规定步骤测定。6.7 重金属(以 P b计)按G B 9 9 8 5-2 0 0 0 附录G的规定进行。测定时用样品2.5 g,铅标准使用溶液2 m L,按规定步骤测定。6.8 汞(以H g 计)按卫法监发 2 0 0 2 第 2 2 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6.9 微生物 按卫法监发【2 0 0 2 第 2 2 9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6.1 0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 沐浴剂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 解度的 测定按G B/T 1 5 8 1 8-1 9 9 5 的规定进行。6.1 1 净含量 按J J F 1 0 7 0 的 规定进行7 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7.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5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但 5.1 若己知其性能指标,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检。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式生产时,原料、配 方、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的变化)有较大改变,或设各改 造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B 1 9 9 4 一2 0 0 4 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1.2 出厂 检验 出 厂检验项目 包括5.2,5.3 中 总活性 物和p H,5.4中 菌落总 数及 5.5.7.2 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7.2.1 组批 产品按批交付及抽样验收,以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交付批。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执行标准检验,符合执行标准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 名称、商标、类型、净含量、执行标准编号、批号或生产日期、质量指标等。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相关合同验收,必要时可按下述规定在一个月内 抽样验收或仲裁。7.2.2 取样 收货方验收、仲裁检验所需的样品,应根据批量大小按表3 确定样本大小,交收双方会同 在交货地点从交付批中随机抽取样本。表 3 批量和样本大小单位为箱批量2-1 51 6 252 6-9 09 1-1 5 01 5 1-5 0 05 0 1-1 2 0 0)1 2 0 1样本大小23581 3203 2 验收产品的小包装时,应检查样箱中 全部小包装,合格判定率为5%.注:合格判定率是判定批产品合格所允许的最大不合格品率。本处是指渗漏瓶数、漏贴商标和标志不清的瓶数与样 品总瓶数的百分比。产品检验时,从每个样本箱中随机取2 小件(瓶、袋、块),使总量约3 k g(若取2 小件不够时,可适当增加件数;若过多,应集中后,二次随机抽取)。取出的 样品若是块状固体按 Q B/T 2 4 8 5-2 0 0 0第5 章分样,其他类型按G B/T 1 3 1 7 3.1 一1 9 9 1 分样,然后分装在三个干燥洁净的密封容器中,并封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类型、批号(或生产日期)、抽样日期、生产厂名及抽样人签名等项 目。交收双方各执一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之用,其保管期不超过一个月。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箱样本采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终依据。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8.1.1 小包装标志 小包装(指产品 销售 包装,下同)标志应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通常应有下列标志:a)产品名称、商标、类型(儿童型要另外标明)、执行标准编号;b)生产日 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 期;c)净含量;d)产品性能、使用说明 及必要的注意事项(当配方中使用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 三氯甲 烷萃取法测定总活性物含量时,应说明);e)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8.1.2 大包装标志QB 1 9 9 4 一2 0 0 4 产品大包装上应有如下标志:a)产品名称、商标、类型(儿童型要另外标明)、执行标准编号:b)生产日 期或生产批号:c)小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d)货箱毛重、箱体尺寸;e)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钓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8.1.3 包装物上的标志应端正牢固、清晰美观、易于识别。如印 有条形 码,应符合我国 条形码的 有关规定。8.2 包装8.2.1 小包装的 要求 用塑料瓶(袋)或软塑小包装的产品,瓶盖应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应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其他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