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卷第4期2023年7月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Peking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Vol.60,No.4Jul.2023法与经济学研究ESG趋向下的公司治理现代化郭雳武鸿儒(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近年来,ESG理念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域外也不乏将该理念纳入公司治理的制度实践。我国公司法早已确立公司社会责任要求,最近又呈现出将公司社会责任进一步明确化、法律化的立法趋势,但其具体要求和法律效力仍不明确。这一治理要求应兼具较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和较高限度的授权性规则的结合,强制要求公司决策时考虑公司行为的负外部性,并对公司机关作出更广泛的ESG授权,允许其偏离对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如此,既实现这一规范的制度目的,又赋予公司在ESG趋势下的更多决策空间,实现公司治理的现代化。关键词:公司治理;ESG;授权偏离;强制内核;外部性中图分类号:D913.9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19(2023)04-0149-09一、问题的提出2005年《公司法》第5条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对于这一规定,有观点批评认为,其并未采用强制性措辞,因而公司的社会责任属于伦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与承担主体都不明确。①更有观点认为,《公司法》第5条是“以法律条文发出了一个道德号召”。②最近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将《公司法》第5条拆分为《草案》第19条和第20条,分别规定了公司的合规经营义务与社会责任。《草案》第20条进一步明确,公司应“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这既将ESG理念(ESG即Environment,Society和Governance的合称,要求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公益和公司治理方面考虑更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非单纯追求经营利润的最大化)整体作为对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要求,也彰显出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明确化、法律化的立法意图。晚近科学证据的昌明和社会理念的进步对公司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公司行为将影响到社会公众,而非仅仅影响狭义利益相关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机后,对公司经济权力不当影响社会环境和整体经济系统的顾虑渐增,从理论上也对公司在决策时顾及对社会的影响提出新的要求。2005年以来,围绕公司社会责任规范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具有强制性,学界已经展开了长足的讨论。本文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