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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4814-2015
香料
丙酸三环癸烯酯
4814
2015
丙酸
三环癸烯酯
QB/T4814-20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际香料香精(杭州)有限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晨阳、曹怡、余彭亮、王天义、倪晋昭、徐易、颜志明、范一义。QB/T4814-20155.4折光指数按GB/T14454.4的规定进行测定。5.5含量5.5.1仪器气相色谱仪:按GB/T11538-2006中第5章的规定。柱:毛细管柱。检测器:火焰离子化检测器。5.5.2测定方法按GB/T11538-2006中10.4规定的面积归一化法测定。试样制备:量取试样0.5mL溶于10mL95%(体积分数)乙醇中,摇匀备用。5.5.3重复性及结果表示按GB/T11538-2006中11.4的规定进行。丙酸三环癸烯酯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一化法)参见附录A。6检验规则6.1产品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每3个月进行1次。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应分别验收。6.3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为1个2个时,全抽;3个100个抽取2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mL100mL,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惰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6.4如检验结果中有1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准编号及相关标志,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用户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7.2包装产品应装于清洁、干燥、无杂味的内涂树脂铁桶内,或按用户要求包装。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远离火源。7.5保质期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不应少于12个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