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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4561-2013
红糖
4561
2013
QB/T4561-2013GB4789.15进行测定;致病菌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GB/T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螨按QB/T2343.2中10进行测定。4.4净含量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一批产品赋予一个唯一的编号。5.2抽样5.2.1由化验室工作人员在称量包装处随机采集样品约3kg。5.2.2微生物检验按无菌操作取样5.3留样将选取的试样混匀,用清洁、干燥的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袋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编号、取样日期和样品基数。5.4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两种。5.4.1型式检验5.4.1.1型式检验在每个制糖生产期的前期、中期、后期各进行1次,共计3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全部项目。5.4.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停产超过3个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f)客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总糖分、干燥失重、不溶于水杂质、二氧化硫、人工合成色素。5.5判定规则5.5.1标志、包装不合格者,可进行整改后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5.5.2感官、理化指标、二氧化硫、人工合成色素、总砷、铅中有任一项不合格,应另取一份样品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则应再取一份样品作第2次复检,以第2次复检结果为准5.5.3微生物指标和生物指标中有任一项不合格,则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6.1.1预包装块糖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6.1.2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6.2包装6.2.1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