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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301-1997
植物蛋白饮料
核桃乳
2301
1997
植物蛋白
饮料
核桃
I CS 6 7.1 6 0.2 0分类号:X5 1备案号:3 3 5.3 3 6-1 9 9 7 2 9 3 6.2 9 3 7-1 9 9 9q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二 巨 行 业 标 准Q B/T 2 3 0 0,2 3 0 1 一1 9 9 7Q B/T 2 4 3 8,2 4 3 9 一1 9 9 9植物蛋白饮料椰子乳(汁)杏仁乳(露)核桃乳花生乳(露)1 9 9 7-0 5-2 01 9 9 9-0 5-0 6发布1 9 9 8-0 2-0 11 9 9 9-1 2-0 1实施发布会局总业工工轻轻国家中国Q B/T 2 3 0 1 一1 9 9 7I CS 6 7.1 6 0.2 0分类号:X5 1备案号:3 3 6-1 9 9 7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植物蛋白饮料核桃乳前言 植物蛋白 饮料核桃乳是我国 首先开发 研制成功的 新型饮料,为了 适应该产品迅速发展的需要,必 须制订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以便加强行业的质量管理。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食品造纸部提出。本标准由 全国 食品发酵标 准化中 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衡水市元源保健饮品有限公司、衡水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食品发酵_ 1 _ 业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胜分、张永顺、龚玲娣。本标准首次 发布:1 9 9 7 年5 月2 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 B/T 2 3 0 1 一1 9 9 7植物蛋 白饮料核桃乳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蛋白饮料核桃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核桃仁为主要原 料,经加工、调配等工序后,再经高 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 乳浊状植物蛋白饮料。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 B 2 7 6 0-1 9 8 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 B/T 5 0 0 9.6-1 9 8 5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 B 7 7 1 8-1 9 9 4 食品标 签通用标准 G B/T 1 0 7 9。一1 9 8 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 B/T 1 0 7 9 1 一1 9 8 9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 要求 G B/T 1 2 1 4 3.1-1 9 8 9 软饮料中 可溶性固 形物的测定方法 折光计法 G B/T 1 4 7 7 1-1 9 9 3 食品 中蛋白 质的 测定方法 G B 1 6 3 2 2-1 9 9 6 植物蛋白 饮料卫生 标准3 技术要求3.1 原辅材料 应符合G B/T 1 0 7 9 1 的 规定。核桃仁应选用成熟、饱 满、断 面呈乳白 色或微黄色,无哈喇味,无霉变,无虫蛀的果仁。3.2 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项目要求色泽呈均匀一致的乳白色或微黄色滋味与气味具有核桃乳特有的滋味和香气,无异常滋味和气味外观呈均匀、细腻的乳浊液,久置后允许稍有分层,但摇匀后仍能均匀一致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中国轻工总会,9 9 7-0 5-2 0批准1 9 9 8-0 2-0 1 实施QB/T 2 3 0 1 一1 9 9 73.3 净含量偏差 净含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的规定,同一批产品所抽样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W-.表2包装容器的种类净含量负偏差允许值相 对 偏 差%绝 对 偏 差,A金属罐3 5 5 mL以下3.0玻璃瓶2 0 0 m L-3 0 0 m L93 0 0 m L-5 0 0 m L3.0纸塑铝复合软包装3 7 5 mL以下3.0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项目一级二级A 型B型A 型B 型可溶性固形物(2 0 C,按折光计)%)7.57.0 0.8 0.5脂肪(m/阴)%2.03 1.2食品添加剂符合G B 2 7 6 0的规定3.5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 B 1 6 3 2 2的规定。试验方法 感 官4.1.1 滋味与气味 开启包装容器后,立即嗅其香味,检验有无异常气味与滋味。4.1.2 色泽、外观及杂质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后,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内,置于明亮处4.2 净含量 在温度(2 0 1 2)条件下,将摇匀的样液沿容器壁缓慢倒入量筒中,4.3 理化指标4.3.1 可溶性固 形物 按G B/T 1 2 1 4 3.1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 蛋白 质 按G B/T 1 4 7 7 1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 月 旨 肪 按 G B/T 5 0 0 9.6 酸水解法规宁的方法测宁。观察其色泽、外观和杂质。1 m i n后,读其容积数。Q B/T 2 3 0 1 一1 9 9 74.4 卫生指标 按G B 1 6 3 2 2 规定的 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 _ I 二 艺条件、生产线、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5.2 出厂检验5.2.1 产品出 厂前,应由 生产厂的 检验部门 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 标准要求,并在包装箱内附有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5.2.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 批随机抽取1 2 罐(瓶、盒)。3 罐(瓶、盒)用于感官、净含量、理化 指标的 检验 净含量测定3罐(瓶、盒);3 罐(瓶、盒)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另6罐(瓶、盒)留样备用。5.2.3 出厂 检验项目 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 物、菌 落总 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 作不定期 抽检口5.3 型式检 验5.3.1 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 卜 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 上艺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 产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 进行型 式检验的 要求时。5.3.2 抽样 方法和数量 任一 批随机抽取1 2 罐(瓶、盒)。3 罐(瓶、盒)用于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 及砷、铅、铜的检验 净含量测定 3 罐(瓶、盒);3 罐(瓶、盒)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另 6 罐(瓶、盒)留样备用。5.3.3 型式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5.4 判定规则5.4.1 出厂检验判定 检验结果中 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 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2 型式检验判定 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净含量有一罐(瓶、盒)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允许复验 3罐(瓶、盒),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 产品的标签与标志应符合G B 7 7 1 8,G B/T 1 0 7 9 0 的规定,应标明 产品的 级别和类型 及蛋白 质含量,添加甜味剂的应标明甜味剂的名称。6.2 包 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G B/T 1 0 7 9 0 第5 章的规定及相应的 卫生要 求和管理办法口6.3 运输、贮存 运输、贮存必须符合 G B/T 1 0 7 9 0 第 6 章的规定,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Q B/T 2 3 0 1 一1 9 9 76.4 保质期6.4.1 符合6.3 的 规定时,采用不同 包装材料和容器的 产品 保质期分 别为:金属罐装为 1 2 个月,玻璃瓶装为 3 个月;纸塑铝复合软包装为 6 个月。6.4.2 企业可根据 自身条件 自行规定不少于 6.4.1 规定的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