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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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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 卷 第 期 收稿日期:;修回日期: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一带一路 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跨境保护研究”()作者简介:张婷,副教授,博士,知识产权系主任,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管理研究;通信作者:李梦茹,硕士研究生,“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研究院研究助理,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本文引用格式:张婷,李梦茹 马拉喀什条约 视角下国内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的完善路径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法学 马拉喀什条约 视角下国内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的完善路径张婷,李梦茹(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摘要:马拉喀什条约 为视障人士获得出版作品提供了一系列版权限制与例外,同时也为公共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以及数字有声读物的无障碍格式版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作为世界上视障人士最多的国家,同时也作为 马拉喀什条约 缔约国,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来履行条约义务。通过以我国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的必要性为逻辑起点,分析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在深入阐释 马拉喀什条约 中有关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制度表达的基础上,从公共图书馆服务角度与著作权法完善角度提出我国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的完善路径。关键词:马拉喀什条约;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引言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显示,全世界约有 亿视障人士,其中 在发展中国家 。我国视障人士约占全球总数的 ,是世界上视障人士最多的国家 。视觉上的障碍往往使得视障人士无法有效获取信息,严重影响了视障人士的生活甚至是生存 。据世界盲人联合会估计,全世界有 亿多视力障碍者无法正常阅读印刷品,但全球每年只有不到 的书籍是以无障碍格式的形式提供的 。为解决视障人士这类社会弱势群体的无障碍阅读问题,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 马拉喀什条约)本着不歧视、机会均等、无障碍以及切实参与和融入社会的原则予以制度支持的理念,成为版权领域史上首次立足于人权制定的条约 。条约明确了“作品”“受益人”“被授权实体”与“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并围绕著作权规定了一系列与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传播等有关的限制与例外。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载体,公共图书馆符合条约对“被授权实体”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承担起保障视障人士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当下我国公共图书馆中的无障碍阅读服务多是基于盲文书刊进行的 。但由于其对出版成本、技术、版权等因素的高要求 ,导致盲文书刊出版量严重匮乏。再考虑到绝大多数视障人士并未掌握盲文的现状,由此盲文书刊并非当下最合适的无障碍格式版。相比之下,数字有声读物通过将“视觉信息”转化为“听觉信息”,让视障人士通过“听”来“读”,赋予了“阅读”新的内涵。年,作为 马拉喀什条约 首批缔约国之一,我国积极参与了条约的起草和倡导,并于 年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约。该条约的生效必定会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传播创造有利条件。因此,如何充分对接 马拉喀什条约,完善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图书读物无障碍服务成为一大重点。二、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一)数字有声读物的界定有声读物()最早产生于美国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有声读物是指通过利用现代数字技术,以表演者录音的形式将文字作品的内容进行存储的录音制品 ,主要是指有声书。广义的有声读物包括有声书、相声、广播剧、音乐、影视剧等 。我国有声读物最早以磁带、光盘为载体,随着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以移动智能终端为载体的数字有声读物逐渐成为有声读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字有声读物是基于网页或客户端技术,通过手机、电脑等智能终端设备,在网络平台或应用程序上在线收听或离线下载的有声读物 。本文所研究的数字有声读物主要是针对以文字作品或独立原创策划内容形式录制的数字录音制品。(二)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的必要性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有义务向公众提供免费的查询、借阅等信息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其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形式也愈加丰富与多样。现阶段,公共图书馆通过适当载体提供现代技术阅读、传统图书资料等常规服务,总体能够满足普通图书馆用户的阅读需求。然而,考虑到目前公共图书馆的馆藏资源仍多以纸质资料形式存在的现状,公共图书馆所提供的常规服务难以满足视障人士这类特殊用户的阅读需求 。因此,必须针对视障人士的特点,为其提供特殊服务和资料。这也是公共图书馆将这些纸质作品转换成视障人士专用的盲文书刊、大字书刊、有声读物等无障碍格式的必要所在。盲文书刊是公共图书馆为视障人士提供服务的最传统、最基础的方式,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由于多数视障人士经济原因、学习条件等局限,使得盲文的普及率不到 。即使在残疾人福利发达的日本,也只有约 的视障人士可以通过盲文来进行阅读。另一方面,盲文书刊的制作过程非常复杂,对技术的要求也很高,而且大部分都以纸质形式存在,导致盲文书刊的出版成本普遍高于普通书刊。因此,受资金、技术等各方面问题的影响,我国盲文书刊出版量无法满足视障人士的阅读需求。相比之下,数字有声读物的存在帮助视障人士冲破了视觉障碍,使得其可以通过“听”的方式来进行“阅读”。这不仅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视障人士对盲文掌握程度、文化教育水平和阅读环境的要求,而且提 :“大字书刊”是文本字号显著大于通常书籍的出版物,一般针对三级和四级的视力残疾人(即低视力人群)使用。日本劳动厚生省:障害者福祉?利制限,:,最后访问日期:年 月 日。高了视障人士获取知识的速度和准确度。基于此,数字有声读物以其易被视障人士接受的特点,逐渐成为视障人士获取信息最便捷的方式。由此可见,通过“听书”的形式来获取知识,可以弥补视障人士自身的阅读障碍,公共图书馆有必要推广视障人士数字有声读物服务。(三)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探索公共图书馆应致力于消除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使用图书馆的困难,促进、引导和服务全民阅读是公共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的作用,便利视障人士获取作品以保护其阅读权利,我国在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探索。在法律层面,先后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等法律文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 条规定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视障人士等残疾人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资料、无障碍设施和服务。此外,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的 图书馆服务宣言 中也明确提出:“图书馆致力于消除弱势群体利用图书馆的困难,为全体读者提供人性化、便利化的服务。”在实践中,许多公共图书馆已经初步具备了为视障人士提供作品的能力,如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及其所需的空间和设备,并在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制作和传播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组织并开展盲文阅读、数字有声读物阅读、馆员代办服务等无障碍服务。三、国内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版权问题分析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核心与信息、扫盲、教育和文化密切相关。基于当下的数字化时代背景,其有必要发挥推动和开展数字有声读物的制作和传播的作用,这就需要综合考虑数字有声读物有关的版权问题。其中,数字有声读物的制作和传播主要涉及原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数字有声读物表演者以及制作者三类权益主体。(一)原文字作品著作权人面临的版权问题原文字作品是制作数字有声读物的基础,因此原文字作品著作人的版权是最容易受到侵犯的。在公共图书馆为视障人士制作或传播数字有声读物时,可能会侵犯原文字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其中,在著作人身权中,可能会涉及到三项权利:使用原文字作品必然会涉及到署名权;如果公共图书馆想要对原文字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删减则会涉及到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著作财产权中,可能会涉及到五项权利:将原文字作品制作或传播为数字有声读物必然会涉及到复制权;当数字有声读物的制作达到表演的要求时,还会涉及到表演权;如果数字图书馆依照原文字作品进行改编还会涉及到改编权;在数字有声读物的传播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见表。(二)数字有声读物表演者面临的版权问题当所制作的数字有声读物达到表演的要求时,即表演者通过富有感情地朗读或绘声绘色地表演将文字作品转化为数字有声读物,表演者付出了劳动且具有一定的美感与创造性,其权利则会受到邻接权中表演者权的保护。表演者权主要包括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表演者的财产权利。其中,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的身份并保护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在公共图书馆制作与传播数字有声读物过程中,涉及到表演者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许可他人录音、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的数字有声读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见表 。此外,表演者在数字有声读物的制作与传播中,应该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应获得原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不侵犯相关权利主体的署名权等。张婷,等:马拉喀什条约 视角下国内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的完善路径表 原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涉及到的权利类型及有关规定著作权内容权利类型 著作权法 规定 马拉喀什条约 规定著作人身权署名权需要表明作者身份要求署名修改权需要作者授权许可为适应受益人的无障碍需求或无障碍格式版要求可适当考虑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要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要求尊重原作完整性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改编权需要作者授权许可需要作者授权许可需要作者授权许可需要作者授权许可需要作者授权许可允许未经作者授权许可,但对象限于受益人或其他被授权实体未明确统一规定,但允许各国制定其本国内的限制与例外表 数字有声读物表演者涉及到的权利类型及有关规定表演者权的内容权利类型所涉及的权限要求 马拉喀什条约 规定表演者的人身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权需要表明表演者身份要求表明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要求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要求尊重表演者形象表演者的财产权利首次固定权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表演者授权许可需要表演者授权许可需要表演者授权许可允许未经作者授权许可,但对象限于受益人或其他被授权实体(三)数字有声读物制作者面临的版权问题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经特殊制作的数字有声读物已存在单播、双播、多人演播、人工智能语音和广播剧等多种形式,并且在一些专业的录制中增加了音效设置、场景描述等,而不再局限于对文字作品进行单纯的朗读录音。因此,数字有声读物制作者享有邻接权中的录制者权。在公共图书馆制作数字有声读物的过程中可能会担任录音制作者的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在公共图书馆传播数字有声读物的过程中,也会相应地涉及到所传播的数字有声读物制作者的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项权利,具体见表 。此外,公共图书馆在担任录制者身份时,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承担在录制前获得著作权人、表演者授权并支付报酬的义务,同时应注意在每段数字有声读物的开始和结束时配音说明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等人的相关版权信息。表 制作者在数字有声读物中所享有的录制者权录制者权权利类型所涉及的权限要求 马拉喀什条约 规定录制者权的财产内容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制作者授权许可需要制作者授权许可需要制作者授权许可允许未经作者授权许可,但对象限于受益人或其他被授权实体 :艾媒咨询:年中国有声书行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最后访问日期:年 月 日。四、马拉喀什条约 中有关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的制度表达(一)明确公共图书馆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的受益人明确“受益人”的范围对公共图书馆实施无障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范围过大,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反之,范围过小则会使视障人士这类弱势社会群体无法平等地享有公共图书馆所提供的服务。马拉喀什条约 第 条所明确的“受益人”并未局限于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