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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684-2023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
684
2023
养老
机构
照护
服务
分级
要求
DB31/T684-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31/T684-2013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与DB31/T684-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文件的名称;b)增加了“照护服务分级”、“适应性评估”术语和定义(见3.1和3.2);c)删除了“总则”(见2013年版的第3章);d)增加了“总体要求”(见第4章);e)删除了“评估机构”(见2013年版的4.1);f)更改了“评估人员”要求(见第5章,2013年版的4.2);g)删除了“主要参数项目评判”(2013年版的5.1-5.4);h)增加了“分级评估方法”(见6.1);i)增加了“分级评估指标”(见6.2);j)增加了“分级评估流程”(见6.3);k)删除了“社会生活环境背景参数项目调查”(见2013年版的第6章);1)更改了“照护服务分级”(见第7章,2013年版的7.1);m)删除了“评估参数项目总结”(见2013年版的7.2);n)删除了“养老服务建议”(见2013年版的7.3);o)增加了“照护服务要求”(见第8章);p)更改了“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见第9章,2013年版的第8章)q)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表调整为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表(见附录A,2013年版的附录B)r)更改了“照护服务分级评估流程图”(见附录B,2013年版的附录A);s)增加了“基础照护服务内容”(见附录C);t)增加了“各评估等级照护服务内容”(见附录D)。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心、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上海申福养老产业服务中心、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上海市第三社会福利院、上海市第四社会福利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跃斌、张凡、凌伟、张临俊、徐启华、陈方、郑爱芬、龚佩花、沈健、计琼、姜学勤、陈奇春、李峰。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2013年首次发布为DB31/T684-2013:一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31/T684-2023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的总体要求、评估人员要求、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照护服务分级、照护服务要求、分级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和专业照护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DB31/T685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照护服务分级care service grade通过对住养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觉及适应性等影响老年人日常生活的项目进行评估而确定的照护服务等级。3.2适应性评估adaptability assessment老年人在住养期间,对其安心状态、人际关系、睡眠以及情绪状态等方面进行的评估,是照护服务分级评估的一部分。4总体要求4.1养老机构应建立照护服务分级管理制度,评估入住老年人的身心状况。4.2养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开展持续分级评估,至少一年一次。根据分级评估结论,确定老年人的照护等级。记录变更情况,完整保存资料并归档。4.3养老机构应提供与老年人照护等级相对应的分级照护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应符合GB38600及DB31/T685的要求。4.4评估人员应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事项和流程进行评估,确保评估资料其头、有效、完整。4.5评估人员开展照护服务分级评估,应遵守公平、公正、专业、规范的原则。5评估人员要求DB31/T684-2023评估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a)诚信记录良好:b)具备医疗、护理、康复、社工等专业背景,从事养老服务工作5年以上:)上岗前应参加专门培训,熟练掌握本标准的照护服务分级内容、评估方法及流程。6分级评估方法和流程6.1分级评估方法6.1.1分级评估包括首次分级评估、持续分级评估和复核分级评估,应使用附录A规定的上海市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分级表进行评估。6.1.2首次分级评估由现场评估和适应性评估两部分组成。现场评估应在老年人首次入住养老机构前完成,适应性评估应在老年人试住期的最后一天完成。6.1.3持续分级评估时,现场评估和适应性评估可一次性完成。6.1.4评估人员应记录老年人的基本信息,选择符合老年人实际能力的程度等级。6.1.5评估人员应完成对老年人所有评估项目的测评,不得空项。6.1.6评估人员应依据照护服务分级评估参考值和单列事项,给出分级评估结论。6.1.7应保证老年人无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开展评估。6.2分级评估指标6.2.1分级评估分为两部分:现场评估和适应性评估。具体评估项目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6.2.2现场评估权重为95%,评估项目包括“生活自理能力”(40%)、“认知能力”(30%)、“情绪行为”(5%)和“视觉”(20%)四个一级指标。6.2.3适应性评估权重为5%,评估项目包括“能否安心住养”、“是否关系融治”、“睡眠是否正常”、“情绪是否波动”四个参数项目。6.3分级评估流程6.3.1照护服务分级评估流程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包括养老机构受理个案、分级评估前准备、分级评估项目评定、得出分级评估结论及双方签字确认。6.3.2分级评估前,养老机构应核实老年人身份信息,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做分级评估说明。6.3.3评估人员应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觉及适应性等主要参数项目的照护等级进行评判。6.3.4评估人员完成现场评估和适应性评估后,视为一次评估完成。6.3.5分级评估结论应由养老机构盖章,经评估人员、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确认并签字生效。全套评估资料应与老年人业务档案一并保存。6.3.6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在收到分级评估结论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提出复核分级评估申请。复核分级评估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7照护服务分级照护服务分级评估的结果由低至高设定六个等级,分别为:a)正常,分级评分8分:b)轻度,8分分级评分22分,如老年人年龄80周岁且90周岁,最低等级为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