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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
年第 期总第 期治理研究,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收稿日期:作者简介: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滢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基金项目:中央财经大学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项目“金融系统安全与区块链监管科技”。邓建鹏马滢滢 摘要:碍于事前预防机制的不健全以及交易环节的管理漏洞,数字作品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中心化平台运营风险以及违背金融监管法制的风险。层出不穷的交易乱象不断挑战既有的法律体系,也侵蚀着 的确权价值。为治理上述风险,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应当在明确 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构建法治化的风险治理路径。首先,在立法层面为各类交易主体设定法定权利与义务,完善全流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第二,落实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明确其权责属性;第三,优化金融监管原则,逐步推进合规的二级交易市场,激励交易平台主动寻求合规,形成自下而上的预防性治理体系。关键词:;数字作品;风险治理;平台责任;网络虚拟财产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数字作品是通过数字设备创建或加工的作品,既包括以数字化方式创作的原生型数字作品,也包括将有形作品数字化转换的衍生型数字作品。在区块链技术及()兴起之前,数字作品的复制成本低,极易被盗版却无法举证,长期以来难以成为交易客体。近年来,作为区块链的新兴应用场景,为数字作品的确权与交易带来了希望。意为非同质化通证,国内又称数字藏品,可通过区块链分布式账本与数字作品产生唯一的映射关系,以智能合约记载数字作品的版权权属信息并追踪其流转路径,为数字作品的确权与交易创造了可能。数字作品交易有利于刺激数字作品创DOI:10.15944/ki.33-1010/d.2023.04.005作,丰富数字作品的供给,推动数字艺术市场的繁荣。研究者进一步指出,建立在非同质化通证标准之上的元宇宙能更好地确立虚拟数字资产的产权归属、交易历史、交易价格以及现状,非同质化通证也能够为用户的虚拟身份提供有效的保障,这种虚拟数据本身即是数字财富和收入的一种形式。综上,存在巨大的应用价值。一、研究检视与问题提出 数字作品作为新兴文化业态,在活跃数字艺术市场的同时也面临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实困境,这对我国网络治理的能力与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 的专门性法律,以致风险治理的主体责任不清、法律框架不明,极易被不法分子监管套利,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年我国 消费者的维权诉求高达.万件(上一年度仅 件),主要集中在恶意哄抬价格、延迟发货退款等恶性事件。年 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 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指出 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倡导 数字作品的去金融化发展。但上述倡议并非法律规范,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效力,数字作品交易仍存在诸多监管的空白地带。经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有必要从实践中系统透视并治理 数字作品在交易中的各类法律风险,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既有研究分别从版权侵权、交易平台责任、金融风险、法律属性等视角切入 数字作品相关的法律问题,为 数字作品在某一领域的风险治理提出有益的法学思考。相比之下,数字作品交易全流程各类风险的综合研究相对薄弱。例如,虽然有学者针对 数字作品的权利流转风险、侵权铸造风险和平台监管风险等领域进行研究,但总体聚焦于版权方面的交易风险,未能全面分析 数字作品交易的风险。有学者以“胖虎打疫苗”案为例,探讨交易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以及平台注意义务的承担边界,但忽视了交易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的其他风险,如限制消费者权利、涉嫌刑事犯罪等。基于此,本文旨在聚焦整个交易环节,从 数字作品的铸造、发行和流转等完整流程入手,系统分析 数字作品交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平台运营风险以及违背金融监管法制的风险,构建 数字作品交易流程的风险治理路径,为此类新兴文化业 治理研究 年第 期欧阳日辉、李翔宇:元宇宙金融的理论机制与演化逻辑,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年消费者投诉举报呈现十大特点,年 月 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 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年 月 日,:。黄波:非同质化代币数字艺术作品的版权风险与防范,出版发行研究,年第 期;余俊缘:数字作品 交易的本质、规则及法律风险应对,科技与出版,年第 期。王江桥:交易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及平台责任,财经法学,年第 期;张惠彬、于诚:数字出版平台视野下“必要措施”规则的检讨 以“侵权第一案”为镜鉴,新闻界,年第 期。态的治理方式提供参考。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而通过明晰与构建 数字作品交易中平台、铸造者、消费者及著作权人等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有助于提升行业的风险治理水平,而且也将为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及提高网络治理能力提供有价值的示范。二、数字作品交易及其法制挑战(一)数字作品的交易流程 数字作品交易流程包括铸造、发行、支付和流转等环节。铸造是交易的前置环节,其合规渠道是由铸造者在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完整授权后,将数字作品的复制件上传至交易平台的服务器中,生成相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即指向数字作品存储位置的链接。继而由服务器托管方提取数字作品的名称、外观、权属信息等元数据,利用哈希算法将上述元数据转化为哈希值,并将其映射上链,最终形成与数字作品唯一对应的数字化通证()。发行环节即发行方将已上链的 数字作品在平台公开,潜在的消费者可在线浏览 数字作品的公示信息,据之选择合意的商品。支付即消费者向平台支付 数字作品的对价与服务费,区块链节点对已支付的订单进行验证后,可实现 数字作品的流转。流转即将 数字作品由卖方地址转入买方地址,在数字作品存储位置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签名和记账更新 的权属信息,消费者获得相应的财产权益。国内外 数字作品交易在区块链选择、流动性和支付手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国内交易平台大多依托联盟链运营,中心化程度高,如鲸探的蚂蚁链、的星火链等;但其流动性较低,用户交易时多需要实名认证,并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国外交易平台多依托公链运营,未直接限制 数字作品交易的流动性与支付币种。(二)数字作品对法制的挑战元宇宙正在生成新型财产权利关系,奠定前所未有的权利义务结构、复杂法律属性和金融业态。作为基于区块链架构的新型数字财产,正成为元宇宙中的重要财产形态。数字作品交易体现为“准”有形作品的流转,在有形作品线下转让所有权与数字作品线上许可著作权之外,构建了新的版权交易机制。在以实体作品为标的的交易中,消费者可以直接取得实体作品的所有权,而 数字作品交易则体现为数字资产 治理研究 年第 期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年 月 日,:。邓建鹏:元宇宙金融规制理论,财经法学,年第 期。陶乾: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东方法学,年第 期。法律关系的链上交易。其直接交易的不是数字作品,而是 本身。除专门约定外,所映射数字作品的版权与所有权并不随 数字作品交易而当然移转,消费者可以获得访问 所映射的正版数字作品的权利。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规范不完备,面临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实困境,亟需立法与司法部门予以回应。年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胖虎打疫苗”案终审判决,基本案情如下。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漫画家马千里授权拥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的独占性财产权,但其发现某用户未经授权即在 平台(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铸造并发售“胖虎打疫苗”数字作品,遂将原与宙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平台不仅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该平台在拥有较强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需赔偿版权持有人的经济损失。二审法院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认为 交易平台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有别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制的服务类型,基于 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控制能力、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以及营利模式,其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相对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负有较高的法律注意义务。本案作为我国 侵权第一案,为 法律属性的界定、交易平台法律责任及交易风险治理的建构等层面提供了有益参考,因此,它入选“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但是,司法案例并不能替代法律规范,数字作品交易依旧面临如下法制挑战。首先,的法律属性不清。“胖虎打疫苗”案两审法院分别将 交易定性为“数字商品的所有权流转”与“财产性权益的移转”。学界对 的法律属性存在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权益凭证说等诸多观点,远未达成共识。近年,包括 等在内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数字资产法律属性存在明显的认知分歧,严重影响金融监管执法和司法裁判。治理 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应从立法层面明确 的法律属性。每个 都拥有独特的编码,具有唯一性和稀缺性,持有人可以通过密钥实现对 的绝对控制,实现一物一权的基本法理;数字作品的购买者可以取得 的所有权,实现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本文倾向于将 认定为物权的观点。其次,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不明。“胖虎打疫苗”案否认了 交易平台以避风港原则为由,逃避事前审查的抗辩,指出其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 治理研究 年第 期邓建鹏、李嘉宁:数字艺术品的权利凭证 的价值来源、权利困境与应对方案,探索与争鸣,年第 期。具体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浙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参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法院网:年度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年 月 日,:。邓建鹏、张夏明:区块链金融司法治理的困境及其化解 以稳定币相关司法文书为视角,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义务。但上述判决当前尚属鲜见的个案,对整个行业缺乏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实践中交易平台逃避法律责任的状况屡见不鲜,尤其是自 年下半年以来,行业风险不断,交易平台的责任范畴与落实方式有待普适性的司法与法律指引。最后,针对 数字作品交易的传统法制保护存在不足。个别案件的判决指出,具备稀缺性、排他性、可支配性等财产属性,是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客体范畴。但其作为无形财产,对传统财产观念造成了挑战。传统民法对财产的保护方法以有形财产为对象,且在功能上多为事后救济,并不注重事前预防。数字作品交易不可逆转,仅凭事后“通知删除”规则难以杜绝侵权风险,也难以实现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一旦忽视事前审查,则可能严重影响整个交易的合法性基础。三、交易环节的法律风险分析(一)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首先,数字作品未必取得合规授权。铸造者可能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即利用盗取的数字作品复制件,冒用著作权人合法身份或以其他身份铸造数字作品的 并在平台发售,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如美国艺术家 在 平台发现了接近.万个基于她的 作品创建的 数字作品,而她本人从未进行过 相关的任何操作。另外,铸造者可能仅拥有作品的部分权利,存在超越授权范围铸造的风险。如 的作品 以 数字作品的形式于 售卖不久,即被 的遗产管理部门举报下架,原因系铸造者仅拥有实体作品的所有权,其自行将实体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件铸造上链,侵犯了原权利人的著作权。其次,数字作品可能涉嫌盗版、剽窃。比如,“”系列衍生作品的铸造者仅对原作“”进行镜像化处理、颜色替换等操作,这种行为在传统版权法中通常不被视为具有独创性,应纳入原作版权范畴,但二者在区块链上的哈希值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此类衍生作品映射的 可能被区块链判定为各自不同的 数字作品,并由平台售卖。同样,在商标侵权领域,美国艺术家 以爱马仕著名的“”系列产品为原型,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标志性品牌设计,抢先铸造了一系列名为“”的 数字作品,侵犯了爱马仕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品牌稀 治理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