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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J237-19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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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J237-19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237 1999 装卸 油品 码头 防火 设计规范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Gode for Fire-prevention Dseign of Oil Loading/Unloading Terminals JTJ 237-99 前 言 本规范系在原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内容包括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灭火系统和电气等。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于1985 年2 月颁布,执行该规范十几年来,对我国装卸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起到了指导作用。随着我国油品码头的建设和发展,装卸油品种类增多,码头装卸设备和消防设备以及运输船舶的不断更新,防火设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对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码头的防火设计和水幕装置设置规定;补充了有关防雷、防静电方面的内容;调整了防火间距;修改了泡沫量和冷却水量的计算方法;取消了码头上惰性气体系统。本规范共分7章18节,并附条文说明.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交通部公安局、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便再修订时参考。本规范如进行局部修订,其修订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理信息上刊登。11 关于发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通知 交水发 19995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有关单位:由我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编号为 JTJ237-99,自1999年12月31日起施行。1985年2月发布的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同时废止。本规范的管理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9-10-15发布 1999-12-3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Gode for Fire-prevention Dseign of Oil Loading/Unloading Terminals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油品码头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经济合理和方便使用,制定本规范。1.0.2 本 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原油、成品油码头以及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码头的防火设计。临时性码头的防火设计应参照执行。液体化工品码头除灭火剂的选择外,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 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 2 术语 2.0.1 油品,是指原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和液化石油气。2.0.2 液化石油气(LPG),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约为空气密度 1.5 至 2.0倍液化的烃类混合气体。2.0.3 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组成的灭火方式。2.0.4 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将泡沫供给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移动设备临时相连的灭火方式。2.0.5 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由消防车、水龙带、水枪和泡沫枪等组成的灭火方式。2.0.6 水幕 由水幕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阻火、隔热设施。2.0.7 围油栏 防止水面溢油扩散的设施。2.0.8 国际通岸法兰 用于将船方的消防总管与岸方消防水源、相联接的国际标准接头。2.0.9 监护 在输油作业时,消防船处于戒备状态,并具有接到警报后立即实施救助的能力。2.0.10 不燃性材料 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5464)试验合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微燃、不炭化。2.0.11 难燃性材料 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8625)试验合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2.0.12 阻燃性材料 用可燃性材料作基层,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的材料或在本体中加入阻燃物质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JTJ 237-99 133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 3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 3.0.1 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 3.0.1 确定。油品危险性分类表 3.0.1 类别 特性 常见品种 甲 A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 液化石油气 B 闪点28(甲A类以外)原油、汽油、石脑油 乙 28闪点 60 煤油、-35号轻柴油、喷气燃料 丙 闪点60 柴油、重油、沥青、润滑油、渣油 3.0.2 码头防火设计应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分级,并应按表 3.0.2 确定。码头分级表3.0.2 等级 海港(船舶吨级)(DWT)河港(船舶吨级)(DWT)一级 20000 5000 二级 5000 1000 20000 5000 三级 5000 1000 3.0.3 装卸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LPG)运输船码头应按一级码头设计。4 总平面布置 4 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油品码头应根据码头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具体条件,和灭火为原则合理布置。4.1.2 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内河港口的油品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下游,岸线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港口上游,但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4.2 防火间距 4.2.1 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油品泊位与其它泊位的船舶间距(m)表 4.2.1 油品种类 甲、乙类 丙类 泊位名称 海港客运泊位 300 位于油品泊位上游河港客运泊位 300 位于油品泊位下游河港客运泊位 3000 其它货运泊位 150 50 注:14船舶间距系指油品泊位与相邻其它泊位设计船型船舶的净距;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 范围内的丙类油品泊位与其它货运泊位的问距不应小于150m;对停靠小于 500 吨级船舶的油品泊位,表中距离可减少50%。4.2.2 油品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相邻油品泊位的船舶间距表 4.2.2 船长L(m)110 110-150 151-182 183-235 236 船舶间距d 25 35 40 50 55(m)注:船舶间距系指相邻油品泊位设计船型的船舶净距;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可不受上述船舶间距的限制,但对于装卸甲类油品泊位,船舶间距不应小于25m。4.2.3 海港或河港中位于铺地上游的装卸甲、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装卸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河港中位于铺地下游的油品泊位与铺地的问距不应小于150m。4.2.4 海港甲、乙类油品泊位的船舶与航道边线的净距不宜小于100m;河口港及河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5Om。4.2.5 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Om。4.2.6 甲、乙类油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Om。4.2.7 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设施与油品码头的问距不应小于 4Om。4.3 其它 4.3.1 油品泊位的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4.3.2 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过和检修通道并应采用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4.3.3 开敞式装卸有品 一级码头宜设置靠岸测速仪。4.3.4 装卸甲、乙类油品一级码头宜设立快速脱缆装置。5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 5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 5.1 一般规定 5.1.1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应满足防火要求,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和工艺要求,采用合理的 艺流程,选用安全可靠的设备材料,做到防漏、防爆、防雷及防静电。5.1.2 油品泊位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5.1.2.1 液化石油气泊位宜单独设置。5.1.2.2 30000 吨级及30000 吨级以下的原油、成品油泊位,可与液化石油气共用一个泊位。5.1.2.3 油品泊位严禁与客运泊位共用。5.1.3 当油船需在泊位上排压舱水时,应设置压舱水接收设施,码头区域内管道系统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与装卸的油品相同。5.2 装卸工艺系统的防火措施 5.2.1 油品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5.2.1.1 码头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或设置启停联锁装置。155.2.1.2 甲、乙类油品以及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 范围内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油舱口灌装工艺,采用软管时应伸入舱底。5.2.1.3 装卸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载臂应设置移动超限报警装置;(2)装载臂与油船连接口处,宜配置快速联接器;(3)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5.2.2 管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5.2.2.1 输送原油或成品油,宜采用钢质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宜采用无缝钢管。5.2.2.2 管道保温层、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管道支架、支墩等附属构筑物,应采用不燃性材料。5.2.2.3 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l)原油或成品油在正常作业状态时,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 4.5m/s;(2)液化石油气液态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 3.Om/s。5.2.2.4 码头区域内原油及成品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架空明敷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持施。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采用管沟敷设。5.2.2.5 暴露于大气中的不保温、不放空的油品管道,以及设有伴热的保温管道,在其封闭管段上应设置相应的卸压装置。5.2.2.6 工艺管道除根据工艺需要设置切断阀门外,在通向水域引桥、引堤的根部和装卸油平台靠近装卸设备的管道上,尚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当采用电动、液动或气动控制方式时,应有手动操作功能。5.2.2.7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阀门、装卸软管及相关附件的压力等级,应按其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5.2.3 装卸油品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5.2.3.1 泵房宜采用地上式,有条件时,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方式。5.2.3.2 封闭式泵房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宜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宜小于3次/h.5.2.4 港口储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的有关规定。5.3 管道吹扫和放空 5.3.1 输送甲、乙类油品的管道,当采用气体介质吹扫放空工艺时,应使用含氧量不大于5%的惰性气体。5.3.2 油品管道自流排空时,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残液。5.3.3 装载臂和装卸软管应设置排空系统;液化石、油气装卸设备和管道,作业后宜采用惰性气体封存。5.4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5.4.1 油品码头设置的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保护报警、紧急制动和防止误操作的功能。5.4.2 装卸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的装置。5.5 可燃气体浓度探测 5.5.1 油品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离 15m 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配置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5.5.2 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探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5.5.2.1 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地面 0.30.6m。5.5.2.2 检测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气体释放源 0.5-2.Om。5.5.3 油品泵房、罐区、装卸站等场所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地点和检测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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