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150-2007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JTS150
2007
水运
工程
节能
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JTS 150 2007主编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施行日期:2008 年2 月1 日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北京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行业标 准书 名:水运 工程节 能设 计规范著 作 者:中交水 运规 划设计 院有 限公司责任 编辑:孙毓 华出版 发行:人民 交通出 版社地 址:(100011)北京 市朝 阳区安 定门 外外馆 斜街3 号网 址:h ttp:/www.ch (中 国水运 图书 网)销售 电话:(010)85285376,85285956总 经 销:北京中 交盛 世书刊 有限 公司经 销:人民 交通出 版社 交实书 店印 刷:开 本:印 张:字 数:千版 次:2008 年1 月 第1 版印 次:2008 年1 月 第1 次印刷统一 书号:15114 1143印 数:0001 4000 册定 价:20.00 元(如有印 刷、装订 质量问 题的图 书由 本社负 责调 换)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JTS 150 2007)的公告2007 年第45 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 1502007,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 J 228 2000)同时废止。本标准的第2.0.4 条、第4.0.5 条、第5.0.3 条、第6.0.1 条、第7.0.5 条和第7.0.7 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 2002 273 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范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在 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 (JT J 228 2000)的基础上,通过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我国近年来水运工程节能设计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的现状和节能设计的发展需要修订而成。主要包括港口总平面布置,港口装卸工艺及装卸机械,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供电、照明,控制和管理,港务船舶,通航建筑物,助航标志等技术内容。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 (JT J 228 2000)自2001 年实施以来,规范和指导了水运工程的节能设计,在节约能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新的节能政策、法规,对节约能源提出了更高要求,原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节能工作的需要,为此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本规范第2.0.4 条、第4.0.5 条、第5.0.3 条、第6.0.1 条、第7.0.5 条和第7.0.7 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 2002 273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共分12 章和3 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编写组人员分工如下:1 总则:冯锡荣、张亚敏 2 基本规定:张亚敏、陶鹏1 3 港口总平面布置:赵有明 4 港口装卸工艺及装卸机械:褚广强、邹焱林、张国维、刘明祥 5 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张卫 6 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杨冬梅 7 给排水及污水处理:李恩瑞 8 供电、照明:黄彦辉、葛三敏 9 控制和管理:王淑敏 10 港务船舶:杨国平 11 通航建筑物:杨琳、张国维 12 助航标志:傅洪深 附录A:张亚敏、褚广强 附录B:张亚敏 附录C:陶鹏 本规范于2007 年11 月24 日通过部审,于2007 年12 月20 日发布,自2008 年2 月1 日起实施。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部水运司(地址:北京市建国 门 内 大 街 11 号,交 通 部 水 运 司 工 程 技 术 处,邮 政 编 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安内国子监街28 号,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07),以便再修订时参考。2目 次1 总则(1)2 基本规定(2)3 港口总平面布置(3)4 港口装卸工艺及装卸机械(5)5 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10)6 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12)7 给排水及污水处理(14)8 供电、照明(15)9 控制和管理(17)10 港务船舶(18)11 通航建筑物(19)12 助航标志(20)附录A 沿海港口典型装卸机械及用能设备单位能耗指标(21)附录B 各种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23)附录C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24)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25)附 条文说明(27)1 总 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统一水运工程节能设计标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港口、通航建筑物和助航标志工程的节能设计,改建工程应参照执行。1.0.3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 基 本 规 定2.0.1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积极采用节约能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2.0.2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能源消耗种类、数量,主要工艺、设备能耗量,单位能耗指标及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应作为节能设计的重要内容。2.0.3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比选应将节约能源作为重要因素,对能源消耗指标进行比较评价。有条件时,应选择能源利用效率高的方案。2.0.4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生产、辅助生产和生活等用能设施应配置用能计量器具。2.0.5 有条件时,水运工程生产和生活用能应使用可再生能源。23 港口总平面布置3.0.1 港址选择应有利于综合运输和物流服务。3.0.2 港区码头、库场、道路、港池、航道和锚地布置应有利于降低车船综合能耗。3.0.3 港口水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3.1 码头、港内水域、防波堤与口门布置应便于船舶靠离泊作业。3.0.3.2 进出港航道宜顺直布置,与水流、波浪方向夹角不宜过大。3.0.4 港口陆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4.1 港口陆域应结合自然条件和装卸工艺流程,综合考虑减少货流和人流间的干扰、缩短运输距离等因素合理布置。3.0.4.2 港口陆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之间应相互协调。3.0.4.3 陆域和码头竖向高程设计应在满足高程衔接、防洪及排水、运输节能等要求的前提下,减少陆域形成开挖方量和回填方量。3.0.4.4 港口大门或闸口 布置应有利于缩短车 辆的行车距离。3.0.5 港口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5.1 港口道路应结合地形条件、车辆运输要求,按照平面顺适、纵横坡度合理和排水畅通的原则布置。3.0.5.2 港口道路应与铁路、管道和其他建筑物布置相协调,主要道路应避免与运输繁忙的铁路平面交叉。3.0.5.3 港口道路应环形布置。3 3.0.5.4 港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应简明清晰。3.0.6 工作船码头宜布置在服务目标附近,并兼顾邻近工程和后续工程的利用。3.0.7 施工临时码头及其场区宜紧邻工程区布置,并兼顾邻近工程和后续工程的利用。44 港口装卸工艺及装卸机械4.0.1 港口装卸工艺设计应优化工艺流程、减少操作环节、缩短货物运输距离和减小提升高度,应将能耗作为设计的一项重要指标,宜选用能耗低的方案。4.0.2 港口装卸工艺应合理利用能源,装卸机械设备应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能耗低和效率高的产品。4.0.3 港口装卸工艺设计应合理确定系统装卸效率。设备的能力、数量和规格应相互适应。工艺设计宜选择设备利用率高的方案。4.0.4 港口装卸宜采用电力驱动的机械设备,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设备装机功率、供电条件和线路损耗、变压器损耗等综合确定。4.0.5 港口装卸工艺系统的集成和主要装卸机械设备的选用,应将设计能耗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4.0.6 沿海集装箱码头装卸船作业宜采用岸边集装箱起重机,驳船装卸作业可采用小型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的技术参数、机型搭配应与码头规模、装卸船型、箱量构成及码头作业条件相适应。4.0.7 内河集装箱码头装卸船作业可采用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或浮式起重机等;斜坡段采用缆车运输时,缆车的效率和载重能力应与装卸船机械相适应。4.0.8 集装箱码头水平运输应合理设置作业通道。港区范围内集装箱水平运输宜采用集装箱码头专用牵引车加半挂车。4.0.9 集装箱码头堆场的堆取箱作业、装卸车作业及机械选择应根据码头规模、集疏运方式、场地条件和配套设施条件等综合确5定。重箱作业宜采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电动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等电力驱动的设备,采用燃油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时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空箱作业宜采用集装箱空箱堆高机。4.0.10 沿海以杂货为主的通用码头装卸船作业宜采用门座式起重机、岸边桥架型起重机或船机。门座式起重机的起重能力应与货件重量、成组方式相匹配。以袋装、桶装货物为主的码头,可选用10 16t 门座式起重机;以钢铁、设备等较重货物为主的码头,可选用25 45t 门座式起重机;钢铁等运量具有一定规模且货源稳定的码头,可选用岸边桥架型起重机。4.0.11 内河直立式件杂货和多用途码头装卸船机械应综合货种特点、运量及码头发展趋势进行选配,宜采用门座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岸边桥架型起重机等轨道式起重机;水位差较小、船舶吨级不大的码头可采用固定式起重机;浮式码头可采用浮式起重机;墩柱式码头宜采用固定式起重机。4.0.12 内河斜坡式件杂货和多用途码头斜坡段运输工艺和机械选型应根据水文、地形和货种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0.12.1 坡度大于1 5 时,宜采用缆车运输。缆车的效率应与装卸船机械效率相适应,一台装卸船机械宜配一对缆车。4.0.12.2 坡度小于1 9 时,宜采用汽车运输。4.0.12.3 坡度较缓、坡道较长、年吞吐量较大的袋装货物运输线,宜采用皮带车。4.0.13 以杂货为主的通用码头水平运输机械的运载能力应与码头装卸船设备的装卸能力相匹配。水平运输机械宜采用牵引拖挂车,货物运输距离大于1km 时可采用汽车,距离小于50m、单件货物重量较小时也可采用小吨位叉车。4.0.14 以杂货为主的通用码头库场堆垛作业、装卸车作业宜采用叉车或轮胎式起重机等流动机械。钢铁、设备、木材等长重件货物的运量具有一定规模且货源稳定的码头,可采用门式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等专用机械。库场机械的规格、能力应与工艺系统的6装卸船设备能力及水平运输设备能力相匹配。轮胎式起重机宜采用油、电双动力驱动。4.0.1 5 沿海以散杂货为主的通用码头装卸船可采用25 45t 门座式起重机带抓斗作业。4.0.16 以散杂货为主的通用码头货物水平运输应结合装卸船作业方式缩短运输距离、减少运输次数。根据运量和不同的库场位置,水平运输机械可采用移动带式输送机或自卸汽车等。4.0.17 以散杂货为主的通用码头库场堆垛、装卸车作业可采用单斗装载机或移动带式输送机等。4.0.18 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装船作业宜选用移动式装船机。装船系统设计应避免或减少装船机在换舱移机过程中的机械设备空转。4.0.19 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卸船作业可采用桥式抓斗卸船机。货种、船型和码头条件等适合连续卸船机作业时宜采用连续卸船机。卸船清仓辅助作业宜选用推耙机、单斗装载机或挖掘机等。4.0.20 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的铁路卸车作业根据年卸车量、车型等因素宜采用翻车机、螺旋卸车机或底开门自卸车工艺;汽车卸车作业宜采用自卸车工艺。4.0.21 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的铁路、公路装车作业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