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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397-2016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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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397-2016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JGJT397 2016 公墓 骨灰 寄存 建筑设计 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public cemetery and ashes depositing building JGJ/T 397-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1 7 年5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972016,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1月15日3 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土,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选址、基地;5总平面;6建筑设计;7安全;8无障碍设计;9设备、设施等。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寄送至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1530信箱,邮政编码:150006)。4 本规范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吉林建筑大学厦门理工大学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联建筑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桂文匾医丑赵天宇袁青姜凤宇萧振锋徐勤沈西平荆涛刘英刘菌单亚林黄席婷王翼飞李启明李冰许勇铁侯兰英陈雨梅吕岗岳斌佑徐聪智金梦潇郝英舒赵博周丹曹玉琪董琪赵群郑权一王盈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刘燕辉刘远孝肖成龙陈飘叶吉林张险峰陈为东陈向明李子军5 目次1 总则.1 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选址、基地64.1 选址.6 4.2 基地.7 5 总平面.9 5.1 一般规定.9 5.2公墓.10 5.3 骨灰寄存建筑.13 6 建筑设计M6.1 公墓.14 6.2 骨灰楼.16 7 安全四7.1 公墓.19 7.2 骨灰寄存建筑.19 8 元障碍设计.22 9设备、设施.24 9.1 t合水、排水.24 9.2 供暖、通风、空调.249.3 电气.25 本规范用词说明.26 引用标准名录.27 附:条文说明.29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4 4 Site Selection,Site.6 4.1 Site Selection 6 4.2 Site7 5 General Layout.9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5.2 Public Cemetery10 5.3 Ashes Depositing Bmlding.13 6 Building Design.14 6.1 Public Cemetery14 6.2 Ashes Emplacing Building16 7 Secunty.19 7.1 Public Cemetery19 7.2 Ashes Depositing Building19 8 Barrier free Design.22 9 Building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24 9.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24 9.2 Heating,Ventilatio日andAir Conditioning 24 9.3 Electric.25 Explanation of矶Tording in This Code .2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7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9 7 2术语2.0.1 公墓public cemetery 为民众提供以地下墓穴形式为主,埋葬遗体或骨灰的场所。2.0.2 骨灰寄存建筑ashes depositing building 在壁面上设置骨灰格位,或用骨灰格架构成壁面,用来安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2.o.3墓地cemetery 公墓中采用墓穴式或坑式安葬骨灰的用地区域。2.o.4祭悼场所place for mourning 丧属进行悼念和祭扫活动的专用场所。2.0.5 骨灰楼ashes emplacing building 在建筑内设置骨灰安放间的建筑物。2.0.6骨灰安放间ashes emplacing space 室内集中安放骨灰格(架)的建筑空间。2.0.7 骨灰寄存架ashes depositing shelf 用于存放骨灰盒的格构式的架子。2.0.8 骨灰廊ashes gallery 在壁面上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廊式建筑。2.0.9 骨灰墙ashes wall 用来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墙壁。2.0.10 骨灰塔ashes tower 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塔式建筑。2.0.11 骨灰亭ashes pavilion 内壁嵌有安放骨灰盒格架的亭式建筑。2.0.12 墓单元cemetery unit 骨灰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或坑穴,且由周边绿化、墓间距与2 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单元空间。2.0.13 墓碑式墓memorial cemetery 将骨灰盒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并在地表设有墓碑标志物的墓。2.0.14 碑式墓单元memorial cemetery unit 由碑式墓及其周边绿化、墓间距、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空间单元。2.0.15墓组团memorial cemetery group 由一定数量墓单元组合起来的用地形式。2.0.16 草坪式墓单元unit of lawn burial 墓穴设置于草坪地下,或骨灰撒入草坪土壤中,不设立式墓碑,碑文刻于墓盖板上的空间单元。2.0.17 树葬式墓单元unit of tree burial 将骨灰直接安葬于地下墓穴中,或骨灰撒人被植树土壤中,旁边植树以示标记的空间单元。3 3基本规定3.0.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节约土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创造园林化墓园。3.0.2 空间和场所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应满足丧属安葬活动和祭悼活动,并应满足骨灰安置和存放的空间配置和安全性要求。3.0.3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建造在不同基地内,也可联合建在同一基地内。3.0.4 总平面设计宜配置多种形式的骨灰安放空间。3.0.5 当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所在基地面积大于20hm2时,应对基地的生态状况进行生态分区,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的规定。3.0.6 基地应进行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规定。3.o.7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业务接待和行政办公用房,并应设集散广场和公共活动场所。3.0.8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内道路系统、集散广场、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应设紧急疏散通道,并应设置标识。3.0.9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停车库。停车场、停车库应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停车应依据地形地势采用多种停车方式,宜增设人流高峰时临时停车用场地。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3.0.10祭悼场所设计内容应包括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的设施、装置的设置。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设施、装置宜按户作分隔。4 4 选址、基地4.1选址4.1.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城乡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基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置应按照各地区年死亡率和火化量以及对应的分级规模进行布局。2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纳人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专项用地。3市区范围布局宜按行政辖区划分,并应结合殡与葬适度分离的需求,建立辐射全地区的殡葬服务网络。市域内各周边县也应设有相对完善的殡葬设施。4所需服务半径应满足丧属就近、方便、快捷的办丧要求。在地势平坦、交通便利的城镇,服务半径可适当扩大,而在山区或者丘陵地区,应依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布局。5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外围宜设置防火隔离带。4.1.2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用地应选择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应优先利用弃置地和荒地;2用地应与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中的规划用地选址相一致;3建筑选址不得使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住宅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用地等;4地形的选择宜有植物覆盖且利于排水;5位置应避免选择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地段;6 6位置宜选择城市和乡镇郊区,远离人口聚居区;7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不得新建公墓;8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和通航河道两侧不得新建公墓,城市主干道不得穿越基地;9选址对基地的朝向、风向、周边山势走向等方面的要求应尊重当地丧葬风俗;10 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宜靠近火葬场或殡仪馆;11 周边应具有为节假日祭扫高峰时预留临时停车的条件;12应远离储存易燃、易爆物的建筑及其场所;13 城乡高压架空线路不宜穿越基地上空。4.2基地4.2.1 基地应进行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做出资源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并应进行基地现状处理和地形设计。4.2.2 地形设计应以竖向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据。4.2.3 基地周边应设有隔离措施,减少对周边功能区域的干扰。4.2.4 基地的安全出人口应设有通道与城乡道路衔接,并应设置人口集散广场。4.2.5 基地应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和保护自然地景,禁止炸山取石,乱挖滥填,盲目整平。4.2.6 基地的土地利用应强化扩大骨灰安放量和扩大绿地率的原则。4.2.7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建设用地坡度不宜小于0.2%,不应大于20%。4.2.8 基地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其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采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相邻台地高差大于1.50m时,应设安全防护措施。4.2.9基地为山地或坡地时,用地防护应采用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措施。护坡和挡土墙应作绿化遮蔽。4.2.10基地为山地或坡地时,应设带有梯道的步行交通系统。步行交通系统应连接到骨灰寄存建筑的人口和墓单元的位置。梯7 道的规划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规定。4.2.11 基地内地表水和雨洪排放宜采用明沟排放系统。4.2.12 基地内地面排水坡度应大于0.2%;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并应高出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0.ZOm以上。4.2.13 有内涝威胁的基地应采用防内涝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4.2.14 基地应有稳定的水、电等供应条件。4.2.15 骨灰楼、进入式骨灰塔应有独立、封闭的用地空间。8 5总平面5.1一般规定5.1.1 总平面设计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5.1.2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出人口、基地景点及景区系统、道路系统、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停车场、祭悼场所、建筑物和构筑物、管道和雨洪系统等总体布局,还应包括地形、坚向和种植等专项设计。5.1.3 总平面内各类建筑应顺应和利用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并应根据建筑类别的不同特点和景观要求确定其造型、景观关系和出人口位置。5.1.4 基地道路选线应因地制宜,并应同墓组团组织、建筑物布局和景观布局相适应。5.1.5 基地应作竖向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规定。5.1.6 基地的地形设计和设置的护栏、山石、驳岸、挡土墙和水景水池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相关规定。5.1.7 基地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计应维护原生种群,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并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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