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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82-201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
2016
城市给水
工程规划
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ma p GB 50282-201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 for urban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planning 2016-08-18发布2017-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 for urban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282-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1 7 年4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2 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3、8.1.6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18日前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城市用水量、水源、城市给水系统、水厂、输配水、应急供水。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基本规定和应急供水等内容;2.规范适用范围调整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3.调整了用水量指标;4.调整了水厂和加压泵站用地指标;5.补充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内容;6.补充了城市给水系统布局的内容;7.补充了城市给水系统安全性的内容;8.补充了输配水的内容;9.对其他部分条文作了补充修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浙江规划大厦,邮政编码:310030)。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 1 主要起草人:周鑫根徐承华周胜昔赵华勤肖伶群赵津张宛梅张华张明生李军宋亮黄会斐主要审查人:王静霞吴兆申孔彦鸿李树苑檀星李红张晓昕杨明松俞斯佳高斌汤海南 2 目次1,总贝。(1)2术语(2)3 基本规定(4)4 城市用水量(5)5水源(8)5.1 城市水资源(8)5.2 水源(8)5.3水源地(8)6 城市给水系统(10)6.1 布局(10)6.2 安全性(10)7水厂(12)8 输配水(13)8.1 管网布置(13)8.2 加压泵站(13)9 应急供水(15)本规范用词说明(16)引用标准名录(17)附:条文说明(19)1 Contents l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s.(4)4 Urban water consumption(5)5 Water source(8)5.1 Urban water resources(8)5.2 Water source(8)5.3 Water source site(8)6 Urban water supply system.(10)6.1 Layout(10)6.2 Safety(10)7 Waterworks.(12)8 Water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13)8.1 Water network layout(13)8.2 Booster pumpi口gstation(13)9 Emergency water supply.(1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6)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7)Addition:Explanation provisions(19)2 1总则1.0.1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给水工程技术进步的需要,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给水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1.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从全局出发,坚持保障供给、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节水型城市的原则。1.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2术语2.0.1 城市用水量urban water consumption 城市中居民生活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和职工生活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地用水、管网漏损等水量。2.0.2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urban comprehensive water con sumption no口丑平均单位用水人口所消耗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2.0.3 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comprehensive water consump-tion norm for domestic and public use 平均单位用水人口所消耗的城市最高日生活用水量。2.0.4 不同类别用地用水量指标water consumpt10n norm for difference development land 平均单位不同类别建设用地所消耗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2.0.5 给水规模scale for water supply 规划期末城市所需的最高日用水量。2.o.6 城市水资源urban water resources 用于城市用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其中,地表水、地下水称为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称为非常规水资源。2.0.7 水源地water source site 用于城市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2.0.8 公共给水系统water supply system for public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系统。2.0.9 自备水源self-supplied water 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2.0.10 应急供水emergency water supply 当城市发生突发性事件,给水系统无法满足城市正常用水需求,需要采取减量、减压、间歇供水或使用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供水方式。2.0.11 应急水源emergency water resource 在紧急情况下(包括城市遭遇突发性供水风险,如水质污染、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非常规事件过程中)的供水水源,通常以最大限度满足城市居民生存、生活用水为目标。2.0.12 备用水源alternate water resource 以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为目标,以解决城市水资源相对短缺,或现有主要水源相对单一且受到周期性戚潮或断流影响,或季节性排污影响,建设并具备与现有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的水源。3 3基本规定3.0.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进行城市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给水水源和水源地,确定给水系统布局,明确主要给水工程设施的规模、位置及用地控制,设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提出水源保护、节约用水和安全保障等措施。3.0.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其他类别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水质标准的规定。3.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水压应根据城市供水分区布局特点确定,并满足城市直接供水建筑层数的最小服务水头。3.o.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阶段与期限应与城市规划的阶段与期限相一致。3.0.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3.0.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相应的城市规划范围一致。3.0.7 当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水源地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道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当输水管道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对取水和输水工程规模进行统一规划。3.0.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4 4 城市用水量4.0.1 城市用水量应结合水资源状况、节水政策、环保政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规划等要求预测。4.0.2 城市最高日用水量可采用下列方法预测。1 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法,可按下式计算:Q=q1P 式中:Q一城市最高日用水量(万m3/d);ql一一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万旷(万人.d)J;P一一用水人口(万人)。2 综合生活用水比例相关法,可按下式计算:Q=lO 7q2PC1十s)Cl+m)式中:如一一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J;5一一一工业用水量与综合生活用水量比值;(4.0.z一1)(4.0.22)m一一其他用水(市政用水及管网漏损)系数,当缺乏资料时可取0.10.15 0 3 不同类别用地用水量指标法,可按下式计算:Q=lO 4 L,q;a;(4.0.2 3)式中:q;一一一不同类别用地用水量指标旷(hm2 d);a;一一不同类别用地规模(hm2)。4.0.3 用水量指标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因素,在一定时期用水量和现状用水量调查基础上,结合节水要求,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资料时,最高日用水量指标可按表4.0.3 1、表4.0.3 2、表4.0.3 3选用。5 表4.0.3-1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q1万旷万人.d)J 城市规模大城市小城市区域超大城市特大城市中等城市I型E型I型(P二注(500P(50PE型1000)1000)(300P(100P100)(20PCPZO)500)300)(500P(50PH型1000)1000)(300P(100P100)(20PCPZO)500)300)L(人.d)(%)L(人.d)(%)饮用1.8 2.1 2 1.8 3 2.2 厨用21.38 24.8 25 23 29.6 21.5 冲厕30 34.8 35 32.1 40 29.1 淋浴21.8 25.3 32.4 29.7 39.6 28.8 洗衣7.23 8.4 8.55 7.8 9.32 6.8 卫生2 2.3 3 2.8 8 5.8 浇花2 2.3 3 2.8 8 5.8 合计86.21 100 108.95 100 137.52 100 注:本表弓自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0 对于综合生活用水量,可按照公共设施用水量在综合生活用水量中所占的比例推测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对南方某城市的有关研究表明,应急供水时的综合生活用水量可采用lOOL(人.d)。应急供水时,各地工业用水量的压缩比例对于城市应急供水规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重工业城市,在保障城市支柱产业的前提下,应根据城市各行各业用水的特点,合理选择不同压缩比例。而对于工业用水量所占比例较小的城市,应根据各工业企业的重要性确定其压缩比例。首先,压缩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工业(如一般加工制造业,压缩比例最高可达100%;其次,压缩依赖城市供水的工业企业(如钢铁、冶金等),压缩比例可根据城市情况确定i再次,压缩影响居民生活的粮食、蔬菜和副食品生产用水,压缩比例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重要生命线工程(医院、电力、消防、通信等)尽量不压缩。9.0.5 应按照当地城市供水风险特点,考虑对城市供水的影响确定应急供水的持续时间。44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