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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32-2011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32
2011
含藻水
给水
处理
设计规范
UD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PCJJ32-2011 备案号 J 1184 一 2011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algae water treatment2011-04-22 发布 2012-01-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含 藻 水 给 水 处 理 设 计 规 范Co d e f o r d e s i g n o f a l g a e wa t e r t r e a t me n tCJJ 32-2011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 行 日 期:2 0 1 2年1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1北 京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业 标准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 o d e fo r d es i g n o f a l g a e wa t er t r ea t ment C JJ 3 2-2 0 1 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 地 新 华 书 店、建筑书店 经销 北 京 红 光 制 版 公 司 制 版 北京同文 印 刷有 限 责任 公 司 印 刷*开本:8 5 0 X1 1 6 8毫 米1/32印张:1%字数:3 9千字 2 0 1 1年7月第一版 2 0 1 1年7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 0.0 0元 统一书号:1 5 1 1 2 2 0 2 9 2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如 有 印 装 质 量 问 题,可寄本 社退换 (邮政编码1 0 0 0 3 7)本 社 网 址:h t t p :/www.ca bp.co 网 上 书 店:ht t p:/www.ch i na-bu i l d i ng,co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9 9 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的公告现 批 准 含 藻 水 给 水 处 理 设 计 规 范 为 行 业 标 准,编号为 CJJ 32-20 1 1,自 20 1 2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其 中,第 4.4.5、4.7.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严 格执 行。原 行 业 标 准 含藻水给 水处理设计规范CJJ 32-8 9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 1 1 年 4 月 2 2 日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20 0 8 年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 制 订、修 订 计 划(第 一 批)的 通 知(建 标 20 0 8 1 0 2 号)的 要 求,规 范 编 制 组 经 广 泛 调 查 研 究,认 真 总 结 实 践 经 验,参 考 有 关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并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修订 了本 规 范。本 规 范 主 要 技 术内 容 是:1总 则;2 术 语;3 取水口位置选 择;4 含 藻 水给水处 理;5应 急 处 理。本 次 修订 的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是:增 加 了 术 语、预 处 理、混 凝、活 性 炭 吸 附、膜 处 理、含藻水水源水质突发污染时的应急处理以 及藻毒素等有关规定。本 规 范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必 须 严 格 执 行。本 规 范 由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管 理 和 对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解 释,由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中 南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中南 设 计 研 究 总 院(地 址:湖 北 省 武 汉 市 解 放 公 园 路 4 1 号,邮编 430 0 1 0)0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本 规范主要起草 人员:李树苑陈才高随 军刘文君刘海燕杨文进孙志民吴瑜红付 乐雷培树王占生汪传新张怀宇周建华王广华刘国祥王早文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吴 济 华 郄 艳 秋 熊 水 英 张 竑 于 水 利 徐 山 源军涛马陶开和进 应跃 杨姜吕5次1 总 则.2术 语.3取 水 口 位 置 选 择 4含 藻 水 给 水 处 理 4.1 一 般 规 定.4.2预 处 理.4.3混 凝、沉 淀(澄 清)4.4 气 浮.4.5过 滤.4.6活 性 炭 吸 附.4.7膜 处 理.4.8消 毒.5 应急处理.附 录 A藻数量的测定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引 用 标 准 名 录.附:条 文 说 明.6Contents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 .2 T e r ms .3 Wa t e r I n t a k e L o c a t i o n Op t i o n s .4 Wa t e r S u p p l y T r e a t me n t f o r A l g a e Wa t e r4.1 Gener a l R eq u i r ement s .4.2 Pr et r ea t ment .4.3 C o a g u l a t i o n,S ed i ment (Cl ar i f y).4.4 Ai r F l o a t a t i o n.4.5 F i l t r a t i o n.4.6 Act i va t ed C a r bo n Ad s o r p t i o n F i l t er .4.7 Membr a ne Tr ea t ment .4.8 Di s i nfect i o n.5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E me r g e n c y Wa t e r S o u r c e s Appendix A Detection and Counting of Algae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L i s t o f Q u o t e d S t a n d a r d s .A d d i t i o n:E x p l a n a t i o n o f P r o v i s i o n s .1.0.1为 提 高含 藻水 给水处理 设计水平,达 到 技 术 先 进、经济 合 理、安 全 适 用,保证供水水质达标,制定本规范。1.0.2 本 规 范 适用于以含 藻的 湖泊、水库或 河流为水源的给水 处理 设 计。1.0.3 水 源 水 质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38 38 和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水 质 标 准 CJ 30 20 的 有 关 规 定,且应在设计枯水位时能够取到符合水源水质标准的设计水量。选 择水源 时,应调查水源水的含藻量、富营养化程度和有关水质的 变化情况。1.0.4 含 藻 水 给水处理 应避 免破 坏藻 类细 胞壁,控制藻毒素的 升 高,保障饮用水的安全。1.0.5含 藻 水 给 水处理 设计除应 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 含藻水 a l g a e wa t e r藻 类 及 其 他 浮 游 生 物 过 量 繁 殖、藻 数 量 大 于 1 0 0 万个/L或 足以妨碍混 凝、沉淀和过滤正常运行的水源水。2.0.2 藻瘡 a l g a e s c u m气浮池分离室水面上藻的浮渣。2.0.3 水华 wa t e r b l o o ms藻类过度繁殖导致水质恶化的一种生态现象。2.0.4 高效沉淀池 h i g h e f f i c i e n c y s e t t l e r由 机 械 混 凝 和 斜 管(板)沉 淀 构 成、采用污泥外回流并具有 较高液 面负荷的沉淀池。2.0.5 翻板滤池 s h u t t e r f i l t e r以 反 冲 洗 排 水 舌 阀(板)代替反冲洗排水阀的过滤形式。反 冲 洗 排 水 舌 阀(板)在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0 9 0 范 围 内 来 回 翻 转。冲洗采用气水冲洗、具有反冲洗时不排水特点的快滤型滤池。3取水口位置选择3.0.1 取 水 口 应 位 于 含 藻 量 较 低、水 深 较 大 或 水 域 开 阔 的 位 置,不应设在水华频发区域、高藻期间主导下风向的凹岸区。取水口应远离天然湖岸、泥沙淤积区。取水口的位置应符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饮用 水 水源 保 护区 划分 技 术 规 范 HJ/T 338 的 规 定,一级保护区域范围内不应有排水口和入湖河口。3.0.2 当 湖泊、水 库 的 水 深 大 于 1 0 m时,应 根 据 季 节 性 水 质 沿水深的垂直分布规律,在表层水以下分层取水。3.0.3 设 计最 低水 位时 取水 口上 缘 的 淹 没 深度,应根据表层水 的含藻量、漂浮物和冰层厚度确定,且 不 宜 小 于 l m。3.0.4 取 水口下缘 距 湖 泊、水 库 底 的 高 度,应根据底部淤泥成 分、泥 沙 沉 积 和 变 迁 情 况 以 及 底 层 水 质 等 因 素 确 定,且不宜小 于 l m。4含藻水给水处理4.1 一 般 规 定4.1.1 含藻水给水处理工艺必须保 证供 水水质符合现行国 家标 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 7 49 的规定。4.1.2含 藻 水给 水 处 理 工 艺 流 程 的 选 择 及 构 筑 物 的 选 型,应根 据原水水质或相似水厂的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必要 时可通过试 验确定。4.1.3含藻水给水处理宜按下列工艺流程选择:1 原 水 一 预 处 理 一 混 凝 一 沉 淀(澄 清)一 气浮一过滤一消毒2原 水 一 预 处 理 一 混 凝 一 气 浮 或 沉 淀(澄 清)一过滤一消毒3原 水 一 预 处 理 一 常 规 处 理(混 凝、气 浮 或 沉 淀(澄 清)、过 滤)一 深 度 处 理(活 性 炭 吸 附、臭 氧 一 生 物 活 性 炭、超(微)滤)一消毒4原 水 一 预 处 理 一 混 凝 一 气 浮 或 沉 淀(澄 清)一 超(微)滤一消毒4.1.4以含藻水为水源的水厂不宜采用微絮凝直接过滤工艺。4.1.5藻 数量 的 测 定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A 的规定。藻毒素的测 定 应 符 合 现行 国 家 标 准 水中微囊藻毒素的测定)GB/T 20 46 6 的 规定。4.2预处理4.2.1以 含 藻 水 为 原 水 的水 厂 应 设 置 预 处 理。结合水源水质特 点,预处理可采用化学预氧化、粉末活性炭吸附或生物氧化等工艺。4.2.2预 氧 化 的 氧 化 剂 应 根 据 水源 水 质、规 模、净水工艺等条件 选择 氯、臭 氧、高 锰酸 盐、二氧化氯等。投加的预氧化药剂不 得影响水厂出厂水水质,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室外给水设计 规 范 GB 5 0 0 1 3的规定。4.2.3 预 氧 化 药 剂 投 加 点 可 选 择 在 水 源 厂(站)、净 水 厂。宜优 先 选 择 在 水 源 厂(站)投 加预氧化药剂,并充分利用原水输送的 接触时间。当在水厂内投加预氧化药剂时,应避免各种药剂之间的相互影响。4.2.4 预 氧 化 药 剂投 加量 应根据水 源水 质、净 水 工 艺、预氧化 目标以及水质安全等条件确定。4.2.5预氧化剂与待处理水应保证有足够的接触时间。4.2.6当含 藻水水源 在短 时间内有 异嗅 或藻 毒素较高时,可采 用粉末活性炭吸附。粉末活性炭投加点和用量,应根据水质及试 验 确 定。粉 末 活 性 炭 宜 投 加 到 原 水 中 并 充 分 混 合,投加量可为(1 0 30)mg/L。4.2.7人 工 填 料 生 物 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