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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36.9-90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胶封型电气设备“m”
GB3836
90
爆炸性
环境
防爆
电气设备
胶封型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 B 3 8 3 6.9-9 0 浇封型电气设备“m E l e c t r i c a l a p p a r a t u s f o r e x p l osi v e a t m o s p h e r e s E n c a p s u la t e d e le c t r i c a l a p p a r a t u s m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高于 1 0 k V的浇封型电气设备(整台设备或其中部分,下同)和浇封型部件,规定了它们防爆安全性方面的结构要求和试验要求 浇封型电气设备和浇封型部件除须符合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 B 3 8 3 6.1 N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中的有关规定。如G B 3 8 3 6.1 与本标准规定不一致,则按本标准规定。2 引用标准 G B 3 8 3 6.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 B 3 8 3 6.3 爆炸性环境用防 爆电 气设备 增安型电 气设备“e G B 3 8 3 6.4 爆炸性环境用防 爆电 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 路和电 气设备 i 3 术语3.1 浇封型 防爆型式的一种。其中可能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电弧、火花或高温的部分浇封在浇封剂中,使它不能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3.2 浇封型电 气设备“m 整台设备或其中部分浇封在浇封剂中,在正常运行和认可的过载或认可的故障下不能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3.3 浇封型部件“m 采取了浇封防爆措施,并与采用该部件的防爆电气设备组合后才可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而不能单独在爆炸环境中使用的部件。3.4 浇封剂 用来浇封的材料,包括热固性的、热塑性的、室温固化的,含有或不含有填充剂或添加剂的物质,如环氧树脂。3.5 浇封剂的温度范围 在运行和储藏中,浇封剂的性能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温度范围。3.6 浇封剂的连续运行温度 浇封剂能连续承受的最高温度。3 7 埋封 在模型中浇注浇封剂,将被浇封件完全埋在浇封剂中,在浇封剂凝固后移去模型外壳的工艺。国家技术监督局1 9 9 0 一 0 8 一 2 7 批准1 9 9 1 一 0 3 一 0 1 实施 G B 3 8 3 6 9 一 9 03.8 罐封 在模型中浇注浇封剂,将被浇封件完全埋在浇封剂中,在浇封剂凝固后仍保留模型外壳的工艺3.9 浇封 采用埋封、罐封等方法将被浇封件用浇封剂密封起来的工艺。3.1 0 浇封的完整性 浇封型的防爆性能没有受到损坏。3.1 1 浇封间距 在浇封剂中两个裸露导电体间的最短距离。4 技术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浇封剂须具有适当的化学的、热的、电的和机械的稳定性,并符合本标准的试验要求。4.1.2 浇封剂制造厂须提供浇封剂的有关技术资料。如浇封剂材料、性能,温度范围,连续运行温度,浇封工艺等。如可能,并说明能够溶解浇封剂的溶剂4.1.3 浇封后浇封剂中应无可见的孔隙4.1.4 被浇封的元件(如继电器、晶体管等)允许有净容积不大于1 0 0 c m,的内部空腔。在这种情况下,元件之间浇封剂的厚度须不小于3 m m,如净容积小于1 c m ,元件间浇封剂的厚度可减小到1 m m 但不得借松散的填料来减小内部空腔的容积。4.1.5 开关的触头须设有外壳才能浇封。如额定电流超过6 A,外壳须用无机材料制成4.1.6 与外电源连接的浇封型电气设备或浇封型部件,至少须能承受4 0 0 0 A的预期短路电流(标志中对预期短路电流另有规定的除外),并须有与其承受短路电流能力相适应的保护装置4.1.7 在认可的过载或认可的可能导致过电压或过电流的一个内部故障(如短路、印刷电路损坏、元件性能改变等)状态下不得损坏浇封的完整性。若一个故障会导致一个或多个后续的故障(如导致其它元件过载),则最初的和后续的故障认为是一个故障。4.1.8 可靠元件或组件须符合下列规定4.1.8.1 下列元件当按本标准浇封而且在正常运行时没有超过其额定功率和额定电压的2/3 时,认为是不会发生短路故障和降低电阻故障的:a 薄膜型电阻;b 螺线型单层线绕电 阻;螺线型单层线圈。4.1.8.2 下列元件当按本标准浇封而且在正常运行时没有超过其额定电压的2/3 时,认为是不会发生短路故障、降低电 阻故障和增高电容故障的:a.塑料薄膜电容器;b 纸介电 容器;c.陶瓷 电容器。4.1.8.3 用来隔离不同回路的光韧合器和继电器,当按本标准浇封而且符合下列条件,则认为回路间的隔离不会被击穿:a 电路电压有效值之和不超过 1 0 0 0 v;b 按本标准 5.1 条作介电强度试验的电压不小于1.5 U,4.1.8.4 线圈、变压器和电动机的绕组,当按本标准浇封并符合下列条件时,认为是不会匝间短路的;对于变压器,并认为其绕组间是不会被击穿的:符合G B 3 8 3 6.3 的8.1 条和8.2 条的规定;G B 3 8 3 6 9 一 9 0 b 有保护装置防止温度超过允许值4.1.8.5 符合G B 3 8 3 6.4 中6.1 条((6.1.2.2 a 除外)规定的电 源变压器,认为是不会发生匝间短路或绕组间击穿故障的。4.1.8.6 如同一回路或两独立回路不同部分之间、或回路和接地金属之间的裸露导体,在浇封前已 相互固定,浇封后的浇封间 距又不小于表1 的规定值,则认为是不会发生故障的。表 1 最小浇封型间距INZ V E,V 380 500 660一 100(d18 TII,1 I 1.5 I 2 I 2.5平500 3 000 6 000 10 0004 7 I 12 I 20 注:领定电压可以超过表列值的 l o e4.1.9 浇封剂的层厚须符合下列规定。4.1.9.1 浇封剂的自由 表面和被浇封的元件或导体浇封剂的层厚须不小于3 m m。浇封剂自由 表面面积不超过2 c m 的浇封型电气设备或浇封型部件,上述厚度须不小于1 m m。在这种情况下,如不能通过G B 3 8 3 6.1 中2 1.1 条规定的冲击试验或本标准5.1.2 条规定的介电强度试验,则须加保护装置(如机械保护)。检验单位须在防爆合格证编号之后加符号“x o4.1.9.2 如用金属保护外壳罐封,则外壳和元件或导体间浇封剂的层厚须不小于1 m m.4.1.9.3 如用绝缘外壳材料制成的保护外壳罐封:。绝缘外壳的厚度不小于 1 m m的,外壳和元件或导体间浇封剂的厚度不作要求;b 绝缘外壳的厚度小于 1 m m的,绝缘外壳厚度和浇封剂层厚之和须符合4.1.9.1 条要求。4.1.1 0 温度极限须符合下列规定。4.1.1 0.1 浇封剂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须符合G B 3 8 3 6.1 的4.1 条规定正常运行时浇封剂的温度和连续运行温度须分别符合其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4.1.1 0.2 浇封型电气设备和浇封型部件,须采取保护措施,使在4.1.6 条和4.1.7 条所述的状态下,不会损坏浇封的完整性。4.1.1 1 外部连接须符合下列规定4.1.1 1.1 穿过浇封剂的导体,包括电 缆,应保证其密封能防止外部的爆炸性混合物进入浇封型电气设备或其浇封部分和浇封型部件内部 沿爆炸性混合物的进入方向,浇封剂包覆连接导体的长度须不小于5 mm.4.1.1 1.2 如连接导体和浇封型电气设备或浇封型部件为永久性的连接并可能受外力作用,则须按5.1 1 条作拔脱试验。4.1.1 1.3 从浇封型电气设备或浇封型部件内部穿过浇封剂到其外部的裸露带电部件,须采用G B 3 8 3 6.1 中1.2 条规定的适用于该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型式。4.1.1 2 对于没有完全埋入浇封剂中的部件,如部分浇封的印刷电路板,浇封剂和这些部件间的粘合,须采取组装工厂规定的工艺,这种工艺应使潮气不会进人浇封剂和部件之间。4.2 专用要求4.2.1 电机 嵌在槽中的线圈,其槽绝缘厚度须不小于0.2 m m,两端伸出槽外的长度各须不小于 5 m m,并须符合4.1.9.1 条的要求。4.2.2 电 池和蓄电池4.2-2.1 只有按制造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时认为是不会释放气体、不会逸出电 解液、不会超过允许温度的电池和蓄电池,才可浇封4.2-2.2 浇封电 池和蓄电池,须采用能将意外情况下产生的气体排至壳外的结构 如采用其它措施,须不损坏浇封的完整性并经检验单位认可 Gs 3 8 3 6 9 一 90 4.2.2.3 浇封电池和蓄电池时,须为膨胀留有裕度,如垫上弹性体4.2.2.4 如充电装置不在同一外壳中,检验单位须在防爆合格证编号之后加符号“x”,制造厂须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中说明充电条件4.2-2.5 浇封的电池和蓄电池须能通过 5.1 2 条的试验4.2.3 熔断器4.2.3.1 浇封前,须将熔断元件密封,如封装在玻璃的或陶瓷的容器中。4.2-3.2 熔断器的断开容量,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4.2.3.3 如不损坏浇封的完整性,熔断元件熔断时的温度可以超过浇封剂的连续运行温度。5 试验5.1 介电强度试验5.1.1 浇封剂的介电强度试验 试验在浇封剂温度范围内的最高温度下进行 试样为直径5 0 士2 m m,厚3 士。.2 m m的圆盘 直径(3 0 士2)m m的电 极置于试样两侧面的中心,然后施以4 k V,4 8 -6 2 H z 的电压,历时5 m in,不得有飞弧和击穿现象。5.1.2 浇封型电气设备和浇封型部件的介电强度试验在下列部分间 进行:a 独立回路之间;b 每一回路和接地部分之间;c 每一回路和浇封剂表面之间(可用金属箔覆盖浇封剂表面)。用 4 8 -6 0 H z 的交流电压进行试验 馈电电压峰值超过9 0 V的,试验电压为5 0 0 V;馈电电压峰值超过9 0 V的,试验电压为2 U+1 O O O V,最低为1 5 0 0 V。如交流电压会损坏被浇封的电子元件,则可用等于交流峰值的直流电压。上式中 U:对于a,为两回路电压之和;对于b 和。,为网路电压。试验电压须在不少于 l o s 内平稳地升高到规定值,然后维持 6 0 s,不得有飞弧和击穿现象。额定电压在1 0 0 0 V以上的高压产品,须另作试验证实浇封剂中的局部放电和电晕不会影响浇封剂的性能5.2 吸水试验 如设备用于潮湿环境,则其浇封剂的试样须进行吸水试验。3 个直径为5 0 士2 m m,厚度为3 士0.2 m m的试样,在5 0 士2 r-炉中干燥 2 4 士1 h 后,在干燥炉中冷却,称其总重量,再浸入2 3 士2 的自来水中2 4 h,取出擦干,再称其总重量。增加的重量须不超过干操时重量的l o o 如用未进行吸水试验的浇封剂浇封的产品,检验单位须在防爆合格证编号之后加符号“x”,制造厂须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中说明使用的限制条件5.3 耐光照试验 I 类的浇封型灯具和II 类没有遮光屏的浇封型电气设备或浇封型部件用的浇封剂须进行耐光照试验。6 个5 0 士1 m m X6 士0.2 m m X4 士。2 m m的试样,按制造厂浇注浇封型电 气设备或浇封型部件同样的工艺浇注成型,并在试验报告中写明浇注工艺 试验在氮灯曝光室中进行,用滤光系统使曝照光近似太阳光黑栅温度为 5 5-5 8 r-,曝照时间为1 0 0 0 h,曝照后进行冲击弯曲试验。曝照侧的冲击弯曲强度须不低于曝照前的5 0 0 o。如曝照前因未发生断裂无法测得其冲击弯曲强度,则曝照后冲击弯曲试验时断裂的试棒不得多于3 个。G B 3 8 3 6 9 一 9 0 注:冲击弯曲试验 按L S O/R 1 7 9 的 规定进行。5.4 表面电阻测定 按G B 3 8 3 6.1 第 2 5 章测定的表面电阻须符合G B 3 8 3 6.1 中的7.2 条规定。5 5 耐热试验 按G B 3 8 3 6.1 中的2 4.2.2 条a 项进行。5.6 耐寒试验 按G B 3 8 3 6.1 中的2 4-2.2 条b 项进行5.7 温度试验 如无外部负载,则按G B 3 8 3 6.1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