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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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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 GB50016 2006
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 GB B P GB50016200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20060712 发布 2006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联合发布 造价者w w w.z a o j i a n e t.c 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行日期:2006 年 12 月 1 日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2006 年 北 京 造价者w w w.z a o j i a n e t.c n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 450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16-2006,自 2006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其中第 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10.3.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1)、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 年 7 月 12 日 造价者w w w.z a o j i a n e t.c n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 号 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 110 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 编 单 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造价者w w w.z a o j i a n e t.c n1 Johns Manville 中国有限公司 Huntsman 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 Hilti 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郑铁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稚 造价者w w w.z a o j i a n e t.c n1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厂房(仓库)4 3.1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4 3.2 厂 房(仓 库)的 耐 火 等 级 与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5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7 3.4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1 1 3.5 仓 库 的 防 火 间 距 1 4 3.6 厂 房(仓 库)的 防 爆 1 5 3.7 厂 房 的 安 全 疏 散 1 7 3.8 仓 库 的 安 全 疏 散 1 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19 4.1 一 般 规 定 1 9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9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2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4 4.5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2 5 5 民 用 建 筑 2 7 5.1 民 用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层 数 和 建 筑 面 积 2 7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29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30 5.4 其它35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36 6 消 防 车 道 3 8 7 建 筑 构 造 3 9 7.1 防 火 墙 3 9 7.2 建 筑 构 件 和 管 道 井 3 9 7.3 屋 顶、闷 顶 和 建 筑 缝 隙 4 0 7.4 楼 梯 间、楼 梯 和 门 4 1 7.5 防 火 门 和 防 火 卷 帘 4 3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43 8 消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施 4 4 8.1 一 般 规 定 4 4 造价者w w w.z a o j i a n e t.c n2 8.2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和 消 火 栓 4 4 8.3 室 内 消 火 栓 等 的 设 置 场 所 4 9 8.4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及 消 防 给 水 管 道、消 火 栓 和 消 防 水 箱 4 9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52 8.6 消 防 水 池 与 消 防 水 泵 房 5 3 9 防 烟 与 排 烟 5 6 9.1 一般规定56 9.2 自然排烟56 9.3 机 械 防 烟 5 7 9.4 机 械 排 烟 5 7 1 0 采 暖、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5 9 1 0.1 一 般 规 定 5 9 1 0.2 采 暖 5 9 1 0.3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5 9 1 1 电 气 6 2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62 1 1.2 电 力 线 路 及 电 器 装 置 6 2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63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64 12 城市交通隧道65 12.1 一般规定65 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66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66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7 12.5 供电及其它67 附录 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68 本规范用词说明69 造价者w w w.z a o j i a n e t.c n1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 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 1.5m 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 1 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 2 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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