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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采煤
工区
区长
安全生产
责任制
范文
学海无涯
采煤工区区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采煤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平安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的平安消费治理工作。采煤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平安消费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采煤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消费,保证平安消费。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组织消费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 2 条 协调好各采煤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平安措施的规定组织消费。
第 3 条 按照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消费。
第 4 条 组织号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平安消费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 5 条 按照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平安会议,及时研究、处理在消费中遇到的征询题。
第 6 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消费。
第 7 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平安用品等。
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并按规定进展考核。
第 9 条 及时组织平安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征询题和隐患。
第 10 条 参加平安消费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消费现场的详细征询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 11 条 负责区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平安措施的落实。
第 12 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展平安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平安教育,组织好班组平安教育。
第 13 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消费中的平安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 14 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视执行。
第 15 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视、治理。
第 16 条 组织进展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实在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认识。
第 17 条 如实、及时汇报平安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 18 条 组织落实采煤平安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 19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 20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 21 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 22 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 23 条 在本工区发生严峻消费事故时,采煤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任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消费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前款规定进展处分。
第 24 条 为及时组织进展采煤工区严峻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严峻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展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严峻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25 条 采煤工区在消费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平安消费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的,采煤工区区长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 26 条 对本工区采煤工作面的平安消费治理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 27 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各项治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展考核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 28 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消费,采煤工区区长应负直截了当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29 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别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展平安学习,开展区队平安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平安教育,采煤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 30 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平安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31 条 采煤工区区长没有组织好采煤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 32 条 未及时觉察、整改采煤工区面的平安隐患,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 33 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 34 条 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 35 条 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 36 条 组织进展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37 条 采煤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 38 条 采煤工区区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 39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成心故弄玄虚、隐瞒真相的,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 40 条 分管的采煤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工区区长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 41 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