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失衡的反思与规则重构陈殿福1王明振2(1.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自上而下的司法制度改革,对原有的司法结构产生重大冲击,控辩沟通模式与控审职权的协调成为制度运行核心。但在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着诉讼构造异化、控辩两方结构失衡的问题,偏离了控辩平等沟通的立法设想和制度规制,需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导向层面下,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事实定性、量刑沟通等层面进行规则重构。在检察院主导下,法院部分定罪权前移,法官应当在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从而保障制度的价值预设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平等沟通;控辩失衡;规则重构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3)04-0135-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借鉴域外经验,在实践摸索基础上的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2016年中央层面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为期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试点工作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中,控辩平等沟通的结构失衡,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过程中权利的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当前出现的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论证,以重构程序运行规则,破解现实问题。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的控辩失衡问题及原因分析(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及其控辩平等的理念定位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改革部署。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重申了该制度。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此为法律依据,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