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建设2023年第09期法制博览•130•认缴制度下(非破产情形)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研究①《九民纪要》第六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罗敏丽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广东佛山528000摘要:2013年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给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让如何更好地平衡公司内部自治以及债权人的关系,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话题再次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也让如何更好维护债权人利益问题再次成为大家的关注焦点。本文基于实务中出现的大量非破产情形下债权人请求股东加速出资,以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案件,根据法院的审判思路,提出了认缴制度下(非破产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可行性以及构成要件分析。关键词:认缴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在市场活动中占据主体地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活力,并兼顾着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保护的双重任务,在实缴制变认缴的背景下,应如何平衡两者间的利益成为公司法重要关注内容。股东的出资义务到底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认缴制度下(非破产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能否适用,2019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审议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其中第六条①给予了明确。一、基于认缴制度的(非破产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分析(一)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内涵分析“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这一说法出现且存在的前提条件,实际上是由于在认缴制度下,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和其对注册资本完成实缴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期限。在本文探讨的认缴制度下,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一般都是由股东之间进行协商、约定一致后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这就意味着,股东可以在前述的认缴出资期限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选择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时间。而所谓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现象,则主要是指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义务,出现了需提前履行的状态,我国针对上述问题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破产解散、非破产解散、股东协商。(二)非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