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卷第2期2023年6月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Jiangsu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Vol.23No.2Jun.2023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刑法规制董邦俊1,袁淑娟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2.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摘要:生物安全影响民众健康和生物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在疫情全球肆虐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重视生物安全和生物安全立法。由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本身存在风险以及后续可能引发的道德与社会风险,因此法律需要对该技术的应用予以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虽然该条款填补了生物科学领域的立法空白,但还存在基因编辑行为入罪类型不够全面、犯罪主体缺失等方面的问题。针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法律规范不足的现状,需要完善涉及基因编辑的相关条款,增设妨害基因管理秩序罪。关键词:生物安全;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F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53(2023)02-0070-0007收稿日期:202209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尖端医疗科技领域的刑事立法研究”(18BFX089)作者简介:董邦俊(1973—),男,湖北十堰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侦查学研究;袁淑娟(2000—),女,内蒙古鄂尔多斯人,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随着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不断发展,人类重写生命密码逐渐成为可能。与此同时,因为该技术尚未完全成熟,存在很大的技术风险,并且会引发伦理与道德风险,导致犯罪类型增多,因而基因编辑技术的刑法规制问题就成了研究重点。是否运用与如何运用该技术是值得考虑的问题[1]。立法活跃化是21世纪以来我国刑法最鲜明的主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表明这一活跃态势仍在深入[2]。其增设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对胚胎植入行为予以规制[3]。该条款填补了生物科学领域的立法空白,但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类型、法定刑幅度等方面仍存在立法不足问题。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学者对该技术持反对态度,其研究方向与提出的规制对策各有不同。面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巨大风险以及法律规范的不足,显然还要从学理上予以进一步探讨,并从立法上进一步予以完善。一、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及刑法介入之必要性新兴生物技术快速发展,伴随技术出现的风险也在日渐凸显。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背景下,法律起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