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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刑法规制_董邦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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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 胚胎 基因 编辑 刑法 规制 董邦俊
第2 3卷第2期2 0 2 3年6月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 J i a n g s uU n i v e r s i t yo fS c i e n c ea n dT e c h n o l o g y(S o c i a lS c i e n c eE d i t i o n)V o l.2 3 N o.2J u n.2 0 2 3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刑法规制董邦俊1,袁淑娟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 3 0 0 7 3;2.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1 0 0 8 7 5)摘 要:生物安全影响民众健康和生物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在疫情全球肆虐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重视生物安全和生物安全立法。由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本身存在风险以及后续可能引发的道德与社会风险,因此法律需要对该技术的应用予以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虽然该条款填补了生物科学领域的立法空白,但还存在基因编辑行为入罪类型不够全面、犯罪主体缺失等方面的问题。针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法律规范不足的现状,需要完善涉及基因编辑的相关条款,增设妨害基因管理秩序罪。关键词:生物安全;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 F 6 2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6 7 3-0 4 5 3(2 0 2 3)0 2-0 0 7 0-0 0 0 7收稿日期:2 0 2 2 0 9 2 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尖端医疗科技领域的刑事立法研究”(1 8 B F X 0 8 9)作者简介:董邦俊(1 9 7 3),男,湖北十堰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侦查学研究;袁淑娟(2 0 0 0),女,内蒙古鄂尔多斯人,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随着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不断发展,人类重写生命密码逐渐成为可能。与此同时,因为该技术尚未完全成熟,存在很大的技术风险,并且会引发伦理与道德风险,导致犯罪类型增多,因而基因编辑技术的刑法规制问题就成了研究重点。是否运用与如何运用该技术是值得考虑的问题1。立法活跃化是2 1世纪以来我国刑法最鲜明的主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表明这一活跃态势仍在深入2。其增设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对胚胎植入行为予以规制3。该条款填补了生物科学领域的立法空白,但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类型、法定刑幅度等方面仍存在立法不足问题。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学者对该技术持反对态度,其研究方向与提出的规制对策各有不同。面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巨大风险以及法律规范的不足,显然还要从学理上予以进一步探讨,并从立法上进一步予以完善。一、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及刑法介入之必要性 新兴生物技术快速发展,伴随技术出现的风险也在日渐凸显。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背景下,法律起着重要的防范作用,而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更是至关重要。(一)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法学的使命不是赞赏科技发展带来的辉煌成就,而是需要思考如何通过法治降低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与非理性。”4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历史仅有4 0多年,即使是目前最成熟的C R I S P R技术在临床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不确定风险。1.技术上的不确定性风险C R I S P RC a s 9技术隐含巨大风险。第一个风险是胚胎基因编辑过程中存在的脱靶效应,其发生概率很大。基因编辑过程中一旦发生脱靶效应,不但目标基因不能被成功编辑,就连其他正常表达的基因都会被影响,对婴儿造成的不良影响未知,其后果难以预计,且没有补救机会。即使不发生脱靶效应,目标基因被成功编辑后也可能导致目标基因附近的基因组片段丢失或重组。第二个风险是胚胎基因编辑过程中会存在免疫排斥反应。人类对C a s蛋白会产生抗体,因此当C a s蛋白进入婴儿体内与病毒D NA结合时很有可能会DOI:10.16148/32-1743/c.2023.02.011引发婴儿体内的免疫反应,强烈的免疫反应不仅会影响C a s蛋白的功能发挥,而且会对婴儿身体造成伤害。第三个风险是胚胎基因编辑过程中会产生副作用。比如,在敲除艾滋病病毒进入免疫细胞的通道 C C R 5基因的同时,免疫细胞对流感病 毒 的 抵 抗 力 会 降 低。研 究 团 队 还 发 现C R I S P RC a s 9技术会抑制p 5 3基因功能的表达,而p 5 3基因与癌细胞的控制有关,对p 5 3基因功能的抑制会增大癌细胞逃过免疫细胞识别的可能,甚至还会将编辑过的细胞转换为癌细胞。总之,C R I S P RC a s 9技术存在很大的技术风险,暂且不论发生概率大小,只要有一种风险发生,其对被编辑婴儿造成的影响就是关乎生命的。2.道德上的反自然规则风险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会引发基因歧视问题。如果被编辑基因的信息暴露于大众,很可能会引发社会对进行过基因编辑个体的歧视。基因歧视可能会使进行过基因编辑的个体遭受不平等对待,对其权益造成损害。可以大胆推测,如果基因编辑技术被推广应用,人类的智力、体质等都可以通过编辑基因控制,那么由于人类对优良基因的追求,基因歧视会逐渐转变为经过基因编辑的基因增强者对没有条件进行基因增强者的歧视。如果将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投入临床应用,就不得不思考其对人类尊严是否有侵害。如果该技术被广泛应用,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与期待来编辑婴儿的胚胎基因,从而改变其子女的外表、智力、体质等。但如果社会真变成这样,人还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吗?与通过特定程序编码设计出来的机器又有什么区别?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成为一种社会共识,编辑婴儿基因被认为是普遍现象,那么社会长久以来形成的道德以及其他规范体系都会受到冲击,底线将不断被突破,人类物化就难以避免5。3.社会上的人伦混乱风险如果将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投入临床应用中,人类基因池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技术风险如果发生,基因可能会被错误编辑,人类基因池中从未有过的基因将会出现。接受基因编辑的个体携带着人类基因池中从未出现过的基因繁衍后代,将从未有过的遗传信息一代一代传下去,后续影响将无法估量且难以逆转。技术风险还可能造成另外一种后果,即遗传信息可能丢失。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人类经过数代基因传递保留下来的遗传信息是适应人类生存环境的,如果这种筛选出来的遗传信息从人类基因库中消失,其后续影响可能将难以估量。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冲击社会公平理念,加剧两级分化。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所需费用必然很高,高额费用使得大部分人没有资格使用该技术。在推广使用前,该技术也只会是少数具有相当财力与权力的人的独有福利。如果基因编辑技术成为少数人的福利,社会就可能会分化为两个对立的阶层,将对社会的持续稳步发展造成影响6。(二)刑法介入基因编辑技术之必要性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生物安全需要多重保障,其中既包括伦理手段,也包括法律手段。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对生物安全的保护至关重要。在防范重大风险过程中,法治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最有效途径,而刑法是其中强有力保障。技术本身是无罪的。但由于这项技术本身存在风险以及后续可能引发道德伦理风险与社会风险,出于保护法益的目的,需要对这项技术应用的具体行为进行评价7。2 0 1 8年“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贺建奎于2 0 1 9年以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3 0 0万元罚金,由此看出我国法律面对该种侵害多种法益行为的积极态度。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生物医学技术,其发展应用前景越广,其潜在的危险就越大,因此需要通过刑法规制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1.多种法益遭到侵害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对多种法益造成了侵害,刑法应当合理介入并对该行为作出规制。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存在的多种风险对应的是对多种法益的侵害。技术本身存在的脱靶效应、可能引发的免疫反应以及其他副作用都会给被孕育的生命带来极大风险。一旦风险成为现实,就会对被孕育生命的生命权造成侵害。而刑法存在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该技术本身存在的风险有侵犯刑法所保护法益的可能,因而需要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另外,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会引发基因歧视问题,还会侵害人类生命的尊严,这些潜在的道德风险有可能对个人及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等造成侵害。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格尊严神圣不可侵17第2期 董邦俊等: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刑法规制犯。宪法是母法,总领并包括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出于保护人格尊严法益的目的,将其纳入刑法规范范畴是合理且必要的8。此外,该技术将会影响人类基因池,对生命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秩序造成破坏,还有可能引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战争,进而威胁人类安全,破坏人类文明。因此,该技术对安全、秩序等法益的侵害需要用刑法予以规制。2.其他法律无法有效规制刑法在其他法律无法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进行有效控制时应当及时发挥作用。笔者在上文对我国关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相关法律进行了系统性总结,但在对这些法律的层级、效力、违法界限规定、违法后果进行深入考量后发现,非法使用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在我国存在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甚至有些规范没有对违法责任作出规定。法律后果一般是处罚金、行业禁止等,违法成本较低,而该技术研发应用后会获取巨额利润,违法获取的收益较大,违法成本远远小于违法收益,因而先行相关法律法规不足以震慑违法分子。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为了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越界行为进行规制,以防止其侵害相关法益。刑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在其他规制手段应对不足时,就需要发挥补充和保障作用,适当考虑刑法规制的路径。3.底线边界未能明晰制定刑法不仅有惩罚犯罪的目的,还有预防犯罪的目的。2 0 1 5年黄军就教授编辑人类胚胎中地中海贫血症的致病基因获得各界称赞;而2 0 1 8年“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贺建奎却受到刑法惩罚。同样都是对人类胚胎基因进行编辑,二者的结果截然相反。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在对贺建奎追责时却苦于没有合适的罪名入罪,虽然其最终被判处非法行医罪,但该罪名并没有涵盖贺建奎所侵犯的所有法益。将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能够为人们提供行为底线与技术应用边界,以解决法律不明确、事后入罪追责难度大的问题。刑法作为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地位不可或缺,用刑法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加以严格规范并且防控其带来的各种风险,是打好“基因战”的必由之路。生物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有着不可估量的发展前景,更多的可能性也就意味着更大的风险和不可预估性,所以刑法介入人类基因编辑技术不可避免9。综合看来,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因其存在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社会风险及其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无法仅通过技术进步、伦理道德的方式解决,而其他法律规范也无法对基因编辑技术实现有效管控,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1 0。二、我国基因技术刑事立法不足之分析作为对基因编辑类犯罪的正式回应,我国刑法增设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该罪的增设是刑法惩治基因编辑类犯罪的起点而非终点。目前,我国对该类犯罪的法律规制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一)立法不够系统通过对与基因编辑技术相关的国内法律规范的系统梳理可知,目前有部分法律法规适用于对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规制。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是生物医疗技术的一种,关于生物医疗技术的管理办法、伦理规范、临床应用条例等可适用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其中,效力级别最高的是 生物安全法。胚胎基因编辑是对生殖细胞进行基因编辑的一项技术。生殖细胞是干细胞的一种,所以对干细胞的临床研究和伦理规范同样适用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如 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此外,C R I S P RC a s 9技术在实施过程中会运用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以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的规范也可以参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范。2 0 2 0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基因编辑技术作出规定,但这条规定是一条准入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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