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卷第2期2023年4月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ofLiupanshuiNormalUniversityVol.35No.2Apr.2023秦汉时期的刑法解释及当代审视田杜国(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30)摘要:在法家思想的影响下,秦代确立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刑法解释原则,私家释律的刑法解释范式被明令禁止。同时文理解释、扩大解释、限缩解释、连事比附解释、指导性解释和修正性解释等多种刑法解释方法在秦代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被广泛地加以使用。在秦代刑法解释理论与解释方法发展的基础上,两汉时期的刑法解释在指导思想层面上经历了由黄老之学向儒家思想进行转变的过程。受此影响,“应合经义”的刑法解释原则得以确立,私家释律的刑法解释范式迎来了发展契机。与此同时,包含了“声训”“形训”“义训”“互训”四种解释技巧在内的“经学训诂”解释方法在两汉时期的刑法解释过程中被广泛地加以运用。关键词:刑法解释指导思想;刑法解释原则;刑法解释权限;刑法解释方法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5X(2023)02-0057-07DOI:10.16595/j.1671-055X.2023.02.007收稿日期:2022-12-15项目基金: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敦煌文献《文明判集残卷》中的法律解释研究”(2022YB024)。作者简介:田杜国,男,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法律逻辑学研究。法律规范具有的概括性与抽象性特征决定了法律解释存在的必要性。随着人们认知能力的提升以及解释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律解释逐渐形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所谓“以史为鉴,古为今用”。为了不断推进我国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充分发挥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功效,有必要对我国古代传统的法律解释理论与解释技术展开全面、细致、深入的研究与讨论。然而,从我国古代传统法制文化来看,其具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鲜明特征。这也就意味着,对我国古代传统法律解释发展状况所展开的梳理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我国古代刑法解释的发展状况展开的梳理和研究[1]。尽管学界普遍认为,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古代规范化的刑法解释活动就此产生。然而,由于史料文献的缺失,我们对于这一时期的刑法解释发展概况无从得知。不过,从1975年湖北省云梦山挖掘出土的《秦简》中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学界一致认为,反映我国秦代刑法解释发展概况的《秦简·法律答问》应该是我们目前为止可以查询到的有关中国古代刑法解释发展状况的最早文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