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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际工程项目材料调差方法与管理实务_陈世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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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工程项目 材料 方法 管理 实务 陈世超
2023.No.3四 川 水 利浅议国际工程项目材料调差方法与管理实务陈世超,龙海剑(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610213)【摘要】国际工程合同中关于价格调差的相关规定是业主和承包商面临项目实施中各类成本上涨风险的主要分摊依据和应对手段。作为承包商,在投标及项目实施阶段,了解和掌握各类调差机制、合理运用相关条款和公式,对承包商更好地规避成本上涨风险、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影响。文章通过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材料调差实务,总结部分调差机制特点及需注意事项,供相关类似项目参考借鉴。【关键词】国际工程材料调差管理实务实物量法中图分类号:TV512文献标志码:C文章编号:20951809(2023)03014504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走出国门,国际工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项目合同条件在多年的发展中也越发严苛。这一状况迫使承包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经营管理创造经济效益。项目价格调差是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索赔、变更并称承包商创收的“三大支柱”。对于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国际项目,如何做好调差管理工作,以规避合同风险、增加调差收益,是国际工程承包商应当研究的课题。1国际工程价格调差现状国际工程价格调差的方式在 FIDIC 合同条件等基础上,逐步发展变形出许多种类。按照其计算公式的特质,可以概括为指数公式法和实物量法两大主类1。1.11.1指数公式法调差指数公式法调差传统的国际工程价格调差方式主要采用价格指数公式法调整,也叫公式法,应用于劳动力、设备、材料等各类项目实施成本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所进行的价格调整。在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 年版)中,采用的公式为:Pn=a+bLnLo+cEnEo+dMnMo+式中,Pn 为在“n”期间所完成的合同产值的调整乘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此期间单位为一个月;a 为调差数据表中规定的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价款不予调整的部分;b,c,d,为相关调整数据表中列出的,与工程施工有关各成本要素(即调价因子)的估计比例系数,即权重系数,成本要素可以为劳动力、设备和材料等资源;Ln、En、Mn 为适用于特定付款证书期间最后一天 49 天前的相关成本要素的,在“n”期间现行成本指数或参考价格,用相应支付货币表示;Lo、Eo、Mo 为适用于合同基准日期时相关成本要素的基准成本指数或参考价格,用相应支付货币表示。可以看出,FIDIC 合同条件所规定的公式法调差与我国国内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住建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有异曲同工之处2。此类公式法调差具有如下特点:(1)调差值只与价格指数的变化幅度和权重系数有关。合同价格的调整不需要与各项成本要素的投入量挂钩,正常执行过程中不用计算各类材料等资源的使用数量。(2)项目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整体合同价格进行调价,也可以按分项工程设置不同的调价因子和权重系数分别进行调价。541陈世超,龙海剑:浅议国际工程项目材料调差方法与管理实务2023.No.3(3)权重系数的设置是公式法调差的关键。除了不可调整的部分(即定值系数),可调整成本要素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劳动力、材料、设备等等,业主可能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编标队伍和较长的时间来设置招标文件中的权重系数。从而提高了招标文件的编制难度,也拉长了招标时间(在 FIDIC 合同条件 2017 年版中,上述调差公式被从正文中移除,并在指南中推荐业主在使用该类公式时咨询工程造价和通货膨胀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这一领域有经验的专家来确定各项系数)。(4)业主在招标文件中通过 a 这个定值系数来确保部分合同价款不被调整,从而避免承担更多的成本浮动风险,控制工程建设投资。(5)从项目经验来看,定值系数 a 通常与预付款比例有关,但仍然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且主要取决于业主对风险承担的程度:有的地区和项目低至 0.15,有的则高达 0.8。当业主将定值系数规定过高,承包商无法获得相对平等的风险分摊,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只得将涨价预备费考虑在投标价格中,从而拉高了整体标价,不利于反映真实价格水平。(6)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发生重大变更或调整,从合同的公平性考虑应当对权重系数也进行调整。但从实践来看,合同规定往往较为粗略,权重系数的调整难以实现,容易形成合同争议。1.21.2实物量法调差实物量法调差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使用公式法调差,国际项目中逐渐演变出了新的调差公式,以克服公式法所存在的困难和缺点。类似于国内工程“票证法”的形式3,业主规定部分主材进行调差,通过材料用量与其价格变化的乘积来确定调差款。该方式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摒弃了公式法中最关键的成本要素权重系数,依靠“计量”与“价差”进行调差。该方式节约了业主团队在招标期间研究和确定各项成本要素调差权重系数的时间和精力,直接将主材价格浮动反映在调差款上,也避免了业主承担更广泛范围的成本浮动风险。这类方式可以概括为实物量法材料调差。2实物量法材料调差实务2.12.1基本公式基本公式实物量法材料调差的基本公式通常为:P=Qp UppUrp()UrpBp式中,P 为某调差周期内某种材料的调差补偿款;Qp 为某调差周期内可调差材料数量;Upp 为调差当期对应材料价格指数或参考价格,用相应支付货币表示;Urp 为基准日期对应材料价格指数或参考价格,用相应支付货币表示;Bp 为基准日期对应材料市场价格。该公式的 Qp 是票证法的主要参数,即调差材料的数量;而 UppUrp()Urp 则引用了指数调差法中的材料价格指数上涨幅度的计算方式;Bp代表了对应材料的单价绝对值,是补偿单价的基数。以上设定形成了指数公式调差法和票证法相结合的方式。2.22.2可调差材料数量可调差材料数量作为该调差方式中的重要一环,不同项目对此的合同规定细致程度不同。有的项目可能会详细介绍如何确定材料的用量(如联合计量),而有的项目可能仅将可调差材料数量概括性地定性为投入工程(或仅永久工程)的某材料用量。在执行此类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临时工程、施工工艺的需要、甚至返工等其他原因消耗的材料是否能够按照合同条件计入可调差范畴。此外,对于加工、施工过程中的合理的损耗材料,是否也应视为构成永久工程,符合调差条件。此外,部分项目业主为了能够更好地控制投资,同时也避免各类材料超耗,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会设置可调差材料的总数量,从而给承包商的调差收入设置了“天花板”。2.32.3价格指数价格指数价格指数来源通常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往往为项目所在国的统计机构发布数据或承包商材料来源/产地的统计机构数据。除了价格指数,部分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当地官方指数可能不健全,也会用部分实际采购价格作为物价指数的反映指标。部分材料如果存在官方指导售价(如油料),还可能直接以官方指导价替代价格指数 4,从而将调差公式变形为:P=Qp UpBp()式中,Up 为当期对应材料官方价格;Bp 为基准日期对应材料官方价格。从而形成了“据实补差”的调差方式。2.42.4当期指数的时间标准当期指数的时间标准FIDIC 合同条件所制定的当期指数时间应为6412023.No.3四 川 水 利特定付款证书期间最后一天的 49 天前,即截至 8月 25 日的中期结算应使用 7 月 7 日的价格指数作为调差费用的计算依据。而实物量法调差实际操作中,除了采用上述形式以外,常见的调差当期价格指数的时间还有材料的购买时间、到场时间或构成永久工程的时间(使用时间)。由于材料的采购、运输到场、使用三者存在时间差,当价格波动较为频繁时,以不同的时间确定的材料价差可能差异很大。同时,承包商可能会事先采购大量材料,而不是多批次采购,如果按照材料使用时间确定当期材料价格指数,则并不一定能够反映出实际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真实价格。比如,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前提下,当部分材料市场处于先结清货款后交付材料的交货条件中,则承包商的实际材料采购价格在货物订购时即已经确定。3实物量法调差实操中的常见问题3.13.1可调差材料数量的计算可调差材料数量的计算实物量法调差中的材料数量的确定是实操过程中的关键工作。相当于国内工程采用的“票证法”,承包商应和业主联合确定某种材料的可调差数量,确认过程通常以工程量计算或实物计量两种方式进行。对于通过工程量计算的材料,如水泥、钢筋,可以按照批复的结算工程量进行理论计算:混凝土中的水泥调差量按照批准使用的配合比计算水泥消耗;钢筋按照结算工程量计算重量5。通过工程量计算的材料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在于是否能将各个施工环节、工序中合理的损耗计入调差材料数量中,包括加工损耗、混凝土的运输损耗、钢筋的架立筋等等。如果只能按照理论计算数量,则承包商应当在合同价格中考虑损耗部分的材料涨价预备费。以某国际工程为例,该项目钢筋调差数量由结算工程量确定,而架立筋是构造要求的非受力钢筋,业主在提供施工图时不做设计,由承包商自行配置。在结算中,业主也将其定性为受力钢筋的附属(即施工需要),不予计量,从而拒绝批复架立筋的结算和调差,形成合同争议。对于不通过工程量计算的材料(如燃油),或者特殊管控材料(如炸药),可以由双方人员共同鉴证验收,确定到货数量,进行调价计算。这一方法的重点问题在于到货数量为理论消耗量,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可能对实际用于工程的数量存在质疑:如让售给其他单位、质量缺陷造成返工,甚至发生丢失等现象,因其未用于工程目的,造成的数量减少应当从调差范围中扣除。3.23.2指数来源与调差对象的匹配程度指数来源与调差对象的匹配程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品种繁多,主要材料也存在来源、规格、品种等区别。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调差指数来源往往无法照顾到承包商可能使用的各种材料。因此,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指数是否能恰当地反映项目实际使用材料的价格波动,容易形成合同执行中的争议。举例来说,某项目规定钢材(Steel/Iron)调差指数来源采用伦敦金属交易中心官方现汇买价钢坯价格(London Metal Exchange official price(USD/tonne)for Steel Billet,Cash Buyer)。项目基准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30 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 年 8 月 31 日。双方签署合同后发现,钢坯(Steel Billet)价格指数早已在 2017 年 3 月之后停止发布,而发布停止前显示该指数上涨 600%(由50USD 上涨至 300USD)。承包商由此提出钢材调差分段调整:2017 年 4 月之前采用钢坯(SteelBillet)指数;2017 年 4 月之后采用同样来自伦敦金属交易中心的 Steel ebar 或 Steel Scrap 指数,以期获得钢坯指数暴涨带来的可观收益。而业主显然不会轻易接受这样的要求,发承包双方对钢材调差指数的确定形成争议。另有非洲某项目,合同规定水泥调差指数来源采用香港统计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普通波特兰水泥;调价水泥数量根据每期结算中各标号混凝土的完成工程量乘以对应配合比中的水泥含量确定。项目执行过程中,承包商出于质量和成本控制的原因,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进行调整,将普硅水泥替换为矿渣水泥。业主对此提出异议:矿渣水泥因掺入高炉矿渣而不需使用粉煤灰,其价格与普通硅酸盐水泥有所不同,不应按照普通硅酸盐水泥指数调价。同时,使用矿渣水泥导致每立方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提高:以 C20 标号为例,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需要 240kg,而矿渣水泥需要 297kg。从而导致调差水泥数量提高,业主负担了更多的调差费用。由于合同规定的指数来源对水泥这一材料仅发布“普通波特兰水泥”这一指数,而业主不愿意让承包商节约了粉煤灰的同时得到更多的水泥调差款,该项目水泥调差的741陈世超,龙海剑:浅议国际工程项目材料调差方法与管理实务2023.No.3指数也成为了双方的长期争议。为避免合同争议,承包商可以在投标阶段仔细研究和策划实际使用的主要材料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指数的匹配程度。利用澄清、合同谈判等机会,将可能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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