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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观下的数据流通与共享机制:数据中介服务_陈媛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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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 治理 数据 流通 共享 机制 中介 服务 陈媛媛
情报资料工作 2023年5月第44卷第3期1引言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把握全球治理发展大势,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1。数据流通与共享是全球数据治理的重要议题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柱,也是完善全球价值链与供应链、共同培育数据市场需求的实践全球治理观下的数据流通与共享机制:数据中介服务*陈媛媛赵晴(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目的/意义数据流通与共享是全球数据经济发展的支柱和技术创新的关键,也是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解决数据流通与共享过程中出现的信任障碍问题,是推进我国数据要素市场构建的重要议题。方法/过程文章围绕 数据治理法案 提出的数据中介服务进行研究,梳理和总结欧盟数据共享新机制的概念内涵、形式和具体实践,为我国数据要素流通与共享实践提供参考。结果/结论文章提出我国可以通过完善顶层政策设计、消除数据流通与共享中的信任障碍、发展多元化的数据中介服务,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流通。关键词:数据中介数据中介服务数据共享数据流通数据要素Data Circulation and Sharing Mechanism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Global Governance:Data Intermediary ServiceChen YuanyuanZhao Qing(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150080)Abstract:Purpose/significance Data circulation and sharing is the pillar of global data economy development andthe key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and it is also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of actively participating in the reformand construction of the glob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practicing the global governance concept of consultation,co-construction and sharing.How to solve the trust obstacle in the process of data circulation and sharing is an important issue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data factor market.Method/proces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data intermediary service proposed by the Data Governance Act,sorts out and summarizes the concept connotation,form and concretepractice of the new data sharing mechanism in the European Union,and provides reference for the practice of data element circulation and sharing in China.Result/conclusion 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that China can improve the top-level policy design,eliminate trust barriers in data circulation and sharing,and develop diversified data intermediaryservices to promote the market-oriented circulation of data elements.Keywords:data intermediarydata intermediary servicedata sharingdata circulationdata elementsDOI:10.12154/j.qbzlgz.2023.03.008*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面向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开放利用体系与能力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1&ZD336)、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2年重点项目“高等院校大学生数据素养教育实践框架研究”(项目编号:GJB1422014)和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项目“数据要素市场参与者类别及动力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2-KYYWF-1183)的研究成果。信息资源71情报资料工作 2023年5月第44卷第3期路径。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经济增长动力的关键期,以数据要素为核心引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是国家“十四五”发展时期需要完成的重大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2。相关政策文件为构建一个统一公平、竞争有序、成熟完备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充分发挥数据价值提供了政策土壤。而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发挥数据价值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数据要素市场正在形成包含数据交易主体、数据交易手段、数据交易中介、数据交易监管的“四位一体”发展格局3,但是当前国内数据交易平台发展不完全、数据交易规则与治理体系还有待完善,亟须探索实践新的数据流通与共享机制。欧盟致力于构建数据法案为其成员国形成政策导向。近几年,欧盟委员会将政策制定重点放在数据共享、数据流通与数据主权上,特别是解决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在流通与共享过程中出现的信任障碍问题4。2020年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 欧洲数据战略(A European Strategy for Data),从战略层面为欧盟未来五年内的数据政策指明方向,并设置了3个月的公众咨询环节,咨询结果显示影响数据共享的因素是缺乏共享工具,而不是缺乏共享意愿,因此,应当加大对数据共享基础设施的投资以保障个人、公共部门和企业掌握数据5。2022年5月30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数据治理法案(Data Governance Act,DGA),该法案是欧洲数据战略 的核心部分,它为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机制数据中介服务,认为其将在数据经济中发挥关键作用,特别是在支持和促进企业之间自愿进行数据共享或在欧盟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范围内促进数据共享方面6。欧盟提出的“数据中介服务”兼顾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和数据流通与共享方式创新,是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数字经济的燃料,也是数据要素流通与共享的核心枢纽和关键节点,有望通过构建数据中介服务机制解决数据要素流通与共享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协调数据要素市场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而促进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二者平衡的实现,从实践中响应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求。鉴于此,本文将围绕 数据治理法案 中提出的“数据中介服务”进行探究,总结、梳理、阐述数据中介服务的概念内涵,构建数据中介服务机制的运行逻辑,为研究数据中介服务与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本质规律提供理论基础,继而结合具体案例,对数据中介服务机制的运行逻辑进行实践检验,为打通数据供需方之间互通、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构建、保护数据安全等提供实践指南,以期为我国的数据流通与共享实践与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提供参考。2数据中介服务的概念内涵辨析数据中介服务对数据流通与共享的促进作用,首先需要厘清“数据中介”(data intermediation)、“数据中介服务提供商”(data intermediation services providers)以及“数据中介服务”(data intermediation service)等新出现的概念。2.1数据中介DGA文本中并没有对“数据中介”这一概念做出明确界定,而是将其称作“数据中介服务提供商”,认为其应该具有严格的独立性,独立于数据本身与数据供需两方之间的关系,既不能将数据用作除数据共享外的其他目的,也不能作为数据提供方或需求方中的任何一方利用数据获取利益7,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可信任的双边或多边数据共享机制,从而促进数据的流通与利用。另外,DGA还提出政府应当对“数据中介服务提供商”进行认证和监管,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消除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信任危机8。据此,“数据中介”可以理解为促进个人数据或非个人数据由数据源流向数据用户的中间人。与此同时,国际上也出现了“数据中介”的相关讨论。世界经济论坛于2022年2月发布最新报告推进数字机构:数据中介的力量(Advancing DigitalAgency:The Power of Data Intermediaries),指出数据中介在复杂的数据生态系统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提供了行动杠杆,引入值得信赖的第三方机构能够确保在未来的数据环境下,数据在人和为他们提供的服务之间可信任地传输和流通。第三方机构以中介的方式共享数据,管理数据持有者与用户之间的关系,他们以描述、沟通和制定相关方的共同利信息资源72情报资料工作 2023年5月第44卷第3期益计划并维护他们的利益为目标,最基本的作用是提高信息交流的水平,复杂情况下,数据中介可以代表人们做出决策9。数据中介的本质为第三方机构,是数据共享交易的见证者。英国的数据伦理与创新中心(Centre for Data Ethics and Innovation,CDEI)隶属于英国数字、文化、媒体和 体 育 部(Department for Digital,Culture,Media&Sport,DCMS),其重点关注领域为数据的访问与共享机制,并在2021年7月发布了一篇报告 释放数据的价值:探索数据中介的作用(Unlocking the Value of Data:Exploring the Role of Data Intermediaries),在参考英国开放数据研究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供的定义基础上,对“数据中介”的概念进行详细描述,指出“数据中介”是一个宽泛的术语,涵盖了组织的一系列不同活动和治理模式,有助于更好地访问或共享数据。数据中介可以在公共、私营或者第三方部门之间或者内部运作,承担数据处理活动中出现的成本和风险;提供基础设施和专业知识实现数据的互操作性,协调各方共享数据;提供维权服务,比如在远程数据分析过程中增强隐私保护等。与欧盟提出的中介服务不同的是,CDEI认为数据中介可以促进用于商业和非营利目的的个人和非个人数据的数据共享10,而DGA则认为数据中介应当致力于建立商业联系,出于非营利、公共目的的数据共享服务通常由数据利他主义组织来完成11。研究员Joe12在英国开放数据研究所发布的一篇报告 什么是数据中介?(WhatareDataIntermediaries?)中分析了“数据机构”与“数据中介”概念的异同,他指出“数据机构”是代表他人管理、收集、维护和共享数据的组织,通常用于公共、教育或慈善目的,是比“数据中介”更为宽泛的概念,功能也更加广泛。而数据中介的工作不出于特定目的(公共、教育、慈善等),仅以促进更多人访问和共享数据为目标,更倾向于商业目的。如上所述,综合各方对于“数据中介”的定义1,本研究将“数据中介”描述为在数据提供方与数据用户之间建立商业联系以促进无摩擦的、安全的数据流通与共享的第三方机构,即“数据中介服务提供商”,它可能涵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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