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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市场扭曲”的立法实践及我国应对之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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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市场 扭曲 立法 实践 我国 应对
2023年第2 期第2 2 卷总第8 6 期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Business CollegeNo.2 Jun.,2023Vol.22 General No.86论欧盟“市场扭曲”白的立法实践及我国应对之策王永杰,时茹姻(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杭州31 0 0 1 8)摘要:为规避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 5条到期WTO成员不得对华适用替代国方法,欧盟修订了反倾销法,并引入了“市场扭曲”概念。欧盟的“市场扭曲”规则是否与WTO的相关规定相一致,需要从立法的合规性与实践运用的合规性两个方面进行法教义学解读和实证分析。通过对欧盟对华反倾销实践的分析,欧盟反倾销法修正案中“市场扭曲”规则与以往的“替代国”规则并无不同,虽然该规则不具有强制规范效力,但欧盟在适用该规则于具体案件中时可能违反了多项WTO规则,我国政府和企业可以从事前预防、事中应诉和事后补救多方面进行应对。关键词:市场扭曲;替代国规则;正常价值;入世协定书第1 5条;反倾销中图分类号:D925.2;D 92 6.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入世议定书)第1 5条的到期终止,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不能对我国继续适用“替代国规则”。欧盟不愿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如果不修改反倾销基本条例(以下简称基本条例)而继续对我国适用“替代国规则”必然受到WTO规则的挑战。欧洲议会要求欧盟委员会保证我国人世议定书第1 5条替代国条款失效后仍然可以对其适用“替代国规则”。于是,欧盟另辟蹊径,不再区分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转而提出了“市场扭曲”概念,并在2 0 1 7 年通过了基本条例修正案,为“市场扭曲”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此,国内外学者开始对人世议定书第1 5条效力进行解读。以国外学者Bernard OConnor为代表认为我国该条到期终止后不应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1 9,而我国学者管健、张丽英等人纷纷提出欧盟该做法涉嫌违反WTO诸多规则,同时对此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关于欧盟对我国适用“市场扭曲”的实践分析较少,只有少部分学者提出要探究欧盟的“市场扭曲”规则的合法性,并没有具体分析“市场扭曲”规则在案例中的运用。鉴于此,本文通过法教义学解读并实证分析“市场扭曲”规则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试图回答以下问题:第一,欧盟“市场扭曲”概念与适用条件是否符合WTO规定?第二,从欧盟在反倾销调查实践来看,可以总结出哪些结论?通过回答以上问题,力图寻找出我国在反倾销调查应对过程中,收稿日期:2 0 2 3-0 1-1 2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 7 YJA8200030)作者简介:王永杰(1 97 2),男,安徽淮南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D0I:10.13685/ki.abc.00068436文献标识码:A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分别采取哪些对策,为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贸易争端提供理论参考。一、欧盟增订“市场扭曲”规则的背景与立法过程(一)欧盟增订“市场扭曲”规则的背景关于替代国到期终止后我国是否可以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及能否继续对我国适用“替代国规则”存在争议,学界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是以Bernard0Connor为代表,认为2 0 1 6 年1 2 月1 1 日到期失效的仅涉及第1 5条(a)(i)条,第1 5条序言及(a)(i)条仍然有效,即“替代国规则”仍然适用2 1 0 4,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在2 0 1 6 年1 2 月11日之后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理由是如果认为(a)(i)条目继续有效的话,则会使我国承担国内市场经济地位的证明责任,则第1 5条(d)项也就失去了意义,违背条约解释“全部有效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第1 5(a)(ii)条终止后,其他成员不得再推定认为我国为一个非市场经济体,即进口国调查机关不得将我国企业证明其所在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作为授予其正常待遇的前提条件。从立法原意上看,我国是为了换取加人WTO的机会才愿意承担1 5年有效期限内可能遭受不平等待遇的结果。对该条款的解释不仅要看该条款本身的文字,还要联系上下文及宗旨,才能做出合理、善意的解释。第1 5条是一个整体,不可割裂其款项的内在联系。其(d)项规定,无论如何(i n a n y e v e n t),这就意味着不论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是否被承认,该条款到期终止后欧盟都不能再采文章编号:1 6 7 1-92 55(2 0 2 3)0 2-0 0 36-0 7王永杰等:论欧盟“市场扭曲”的立法实践及我国应对之策用“替代国规则”计算正常价值。学界对第1 5条效力的争论对欧盟官方立场产生了重要影响,欧盟长期将我国视为反倾销措施的最大目标国,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始终持有异议,认为我国的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等领域存在不正常的管理手段,为我国出口企业创造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所以其始终坚持将反倾销作为抵消我国产品对其产业造成冲击的重要手段。欧盟在召开多次会议之后取消了现行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引入了“市场扭曲”概念,企图以“市场扭曲”作为适用“替代国规则”的条件。“如此一来,我国没有了向WTO 申诉欧盟违反国际义务的直接依据,欧盟又可以营造出国别中立、平等对待WTO成员的假象,继续对我国适用“替代国规则”,可谓是一举两得。(二)欧盟增订“市场扭曲”标准的立法过程欧盟业界针对人世议定书第1 5条“替代国规则”到期终止纷纷提出应做好准备。2 0 1 6 年5月12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国家的非立法性决议,认为我国不符合欧盟的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同时,要求欧盟委员会在人世议定书第1 5条失效后仍然能对其使用“替代国规则”。1 82016年1 1 月9 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正式提交修改反倾销法的提案。修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确保欧盟贸易救济制度的持续有效;有效应对我国和其他非市场经济体的持续扭曲;确保补救手段能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与欧盟贸易伙伴保持牢固的纽带关系。综合以上考虑因素,提案取消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提出了用“市场扭曲”取代“非市场经济”的新方法。2017年1 1 月,基本条例修正案(第2 0 1 7/2 32 1号条例)在欧洲议会全体会议上以554票对48 票获得通过。欧盟披露该修正案的最大特点是认为国家对市场干预较大的情况下存在“市场扭曲”,照搬原来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做法。2 0 1 7 年12月2 0 日,欧盟委员会在第2 0 1 7/2 32 1 号条例生效时发布了第一份市场状况报告,即关于中国经济市场扭曲的报告(以下简称中国报告)。以贸易救济调查为目的,报告分别从生产要素层面以及某些特定行业层面说明了“市场扭曲”。欧盟的做法本质上仍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体现,一是可以继续对我国使用“替代国规则”,合法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二是可以有效打击我国的经济发展。“市场扭曲”概念与以往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概念并无实质不同,且中国报告针对我国的指向明确”,理所当然遭到中方质疑和坚决反对。二、欧盟“市场扭曲”规则的立法内容(一)欧盟“市场扭曲”概念与认定标准修订后的反倾销法在第2 条下加了一个“6 a”条款,该条款总共(a)(e)五个条目。第(b)项说明了被“市场扭曲”对象主要是原材料和能源成本等,扭曲的方式主要是重大政府干预,其导致成本和价格不能真实反映自由市场力量。在判断是否存在“市场扭曲”时,应该主要考虑以下六个因素:第一,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否由出口国当局所有、控制下、政策监管;第二,是否允许国家对企业的价格或成本进行干预;第三,公共政策或措施是否歧视性地适用或影响自由市场力量;第四,破产法、公司法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缺失;第五,工资成本被扭曲;第六,金融机构是否独立。第2(6 a)条(c)项规定如果欧盟委员会有证据证明被调查国家可能存在(b)项规定的“市场扭曲”,应当制订、公布并定期更新相关报告。欧盟发布的中国报告从三个方面说明了我国“市场扭曲”,并在每次申诉时可以直接作为“市场扭曲”的证据使用。欧盟新修订的反倾销法引人了经济学上的“市场扭曲”概念。经济学将“市场扭曲”定义为市场中存在某种形式的干扰,这种干扰是由完全竞争正常影响以外因素造成的。这些扭曲是一些政府干预行为的产物,然而政府干预并不都会造成市场扭曲。当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通过定价、补贴等方法使市场恢复正常状态。欧盟引人“市场扭曲”概念作为适用“替代国规则”的条件,强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主导等,刻意向“市场扭曲”的方向引导,属于以偏概全、混淆视听行为。(二)“市场扭曲”情形下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1构造正常价值的相关规定欧盟基本条例第2(6 a)条(a)款规定在出口国存在“市场扭曲”的情况下,正常价值应基于未被扭曲的成本加上未被扭曲的合理销售、管理、一般费用和利润进行构造,同时,(a)款列举了三个欧盟委员会可以使用的未被扭曲的成本和基准信息来源:第一,与出口国具有相似经济发展水平的适当代表国的成本和销售价格。如果此类国家不止一个,应当优先考虑有充分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水平的国家;第二,未扭曲的国际价格、成本或基准;第三,在有准确和适当证据时,可以明确地372023年第2 期证明单个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国内成本未被扭曲情况下,可以使用该国内成本。原反倾销法通过认定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内价格不具有可比性而适用“替代国规则”。修订后的反倾销法通过认定我国“市场扭曲”来使国内价格同样不具有可比性,从而适用“替代国规则”。可以看出反倾销法前后正常价值的计算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引入“市场扭曲”概念只是为替代国做了新“马甲”,其合理性值得怀疑。1替代国选择的争议在实践中当国内市场被认定存在“市场扭曲”时,对于构造正常价值时替代国的选择常常引发争议。比如当没有适当代表国时,是否应使用被调查生产商国还是使用同样存在争议的第三国数据?实践表明,欧盟更愿意采用第三国数据信息构造正常价值。在欧盟对华钢铁紧固件案(以下简称AD676案)中,被申诉方指出了替代国(泰国)市场受到日本进口产品的影响存在扭曲,欧盟委员会对此解释为被申诉方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仅凭出口产品与其他第三国出口到泰国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不足以得出价格被扭曲的结论,因此驳回了被申诉方的抗辩。事实上,世界上并没有两个相似的国家,并不是每一次反倾销调查都能恰如其分地找到适当代表国。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在于消除国内产业所遭受的损害,在替代国选择上应避免给被调查立案时间案件名称与编号欧盟对华铝转换箔产品反2021.10.22倾销案(AD673)欧盟对华平轧铝材产品反2020.08.14倾销案(AD668)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国造成不公。未扭曲的国际价格、成本或基准是否优于我国国内生产商记录数据?在实践中常使用的国际基准的具体数据主要有全球贸易数据(GlobalTradeAtlas,G T A)、国际劳工组织(ILO)劳工数据。实践中,欧盟通常会结合替代国同类产品成本数据或涉案产品的国际通行成本。在欧盟对华硅钙合金产品反倾销案中,原材料的成本和一般费用的数据均来源于GTA,劳动力的成本来自ILO。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GTA查看全球众多国家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国民经济收人、劳动就业概况等数据,但这数据并不能说明该国市场不存在特殊情况,更不能说明该国数据具有代表性。如果欧盟欲使用基本条例第2(6 a)条规定的未被扭曲的国际价格、成本或数据,应当承担证明该数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未被扭曲且属于正常贸11易过程举证责任。三、“市场扭曲”规则在反倾销调查中的适用(一)欧盟对华反倾销适用市场扭曲状况概述2017年6 月2 3日,欧盟委员会发起了适用“市场扭曲”对华反倾销调查第一案(中国卡客车轮胎案)。反倾销法实施后,欧盟在2 0 1 7 一2 0 2 1 年对华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有1 0 起。理由均为被认定“市场扭曲”。适用“市场扭曲”与替代国选择情况见下表1。表12017一2 0 2 1 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情况市场扭曲的类型信息来源,126原材料扭曲依据中国报告可认为市场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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