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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结论逻辑正确的形式...—浅论裁判文书形式的规范化_武中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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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裁判 结论 逻辑 正确 形式 文书 规范化 中文
第 卷 第 期 河 南司 法警 官职业 学 院 学 报 年 月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武中文(),河南武陟人,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河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民事裁判结论逻辑正确的形式基础 浅论裁判文书形式的规范化武中文(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整体质量比较高,但还存在部分裁判文书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未全面反映当事人举证、脱离诉求与抗辩逻辑、事实重建不够谨严、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置之不理等问题;应当通过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全面反映当事人举证、事实重建逻辑谨严、判决书内容完整、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处理等对策提高裁判文书整体质量。关键词:民事诉讼;裁判文书质量;存在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质量概况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依据上述规定,“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制裁违法行为”应该成为合格完成民事诉讼任务的三个基本要素。而在表象上,完成民事诉讼任务的基本标志就是作出一份基于证据事实基础的客观公正的裁判文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细化完善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基本要求,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非常经典的裁判文书。但是仍有部分裁判文书存在很多问题,如不能全面忠实反映当事人的争议以及支持争议的具体事实基础;当事人的举证不能充分反映在裁判文书里;法庭对争议焦点的总结归纳过于宽泛;裁判文书对证据取舍判断理由不明确,甚至对部分关键证据予以完全忽略;对当事人的逻辑观点采纳或排除论证不合理,甚至不予论证直接排除;更有裁判文书出现诉求理由与裁判理由脱节之怪现象;对于进行虚假陈述以及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或者出庭证人,虽然通过多方努力得到证明,也极少被依法制裁;违法无成本进一步导致诉讼活动中的假证据、假陈述现象层出不穷、有增无减等。上述种种现象导致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服判息讼,转而开始采取包括合法程序在内的一切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引起更多的司法程序以及耗费更大的司法成本。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威也因此受到极大削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持续出台的保障裁判结论客观公正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起来的实际上是一种软约束机制,也即通过确保审判人员拥有坚强意志来确保裁判结论的正确性。从实践来看,单靠软约束机制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对裁判文书的硬约束机制。只有对人的软约束机制与对裁判文书的硬约束机制共同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客观公正性。裁判权的具体表现就是裁判文书,对裁判文书的形式规范就是对裁判权的硬约束。通过严格的硬约束规则防范对裁判人员的公正立场的侵蚀同样是必要的。软硬机制好比道路交通中的双黄线与隔离栏,仅靠双黄线不能阻止车辆随意掉头,但如果双黄线变成了隔离栏,就不会有车辆随意掉头了。本文试图在司法体制持续改革大背景下,基于形式逻辑剖析裁判文书的种种不足,进一步提出确保裁判文书公平公正的形式保障措施。形式保障措施的本质就是争议事实全面公开化。笔者认为,实现裁判文书争议内容的全面化与表现形式的法律化,应该成为现阶段落实审判责任最优先的技术性制度安排。二、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对裁判不服的上诉率与申请再审率仍然处于高位运行,这实际就是当事人对裁判文书客观性与公正性不满意的直接反映。笔者对多位当事人以及法律从业人员进行走访调研,发现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一)争议焦点归纳过于宽泛化常见审判人员直接将诉讼请求确定为争议焦点并拒绝当事人补充争议焦点,如此做法非常不妥。焦点主要为争议的法律关系或者关键事实,更合逻辑的做法是依据争议数量设置争议焦点,多个争议焦点形成对诉讼请求的逻辑闭环。对于更复杂的争议还可以分层次设置争议焦点。如此更容易论证,也更容易明晰。应当尽量采纳而不是否定当事人补充提出的争议焦点,这样事实查明才会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二)裁判文书未全面反映举证裁判文书经常出现当事人举证没有被全部罗列的情形,或者虽然罗列出来,但裁判文书对其效力与具体证明指向却又不予评价,也可以理解为漏审,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让当事人服判息讼。(三)裁判脱离诉求或抗辩逻辑有些裁判文书不评价当事人双方的诉求或者抗辩逻辑的合理性,而是直接推出合议庭自己的裁判逻辑,也即“你说你的,我判我的”。裁判结论应该基于当事人的诉辩逻辑以及相应证据而非脱离当事人的讼争事实作出。(四)事实重建不能够自圆其说逻辑上裁判文书认定的案件事实还必须可以融合双方当事人提供到庭的、经过查证属实的一切关联证据。如果裁判文书的逻辑不能包容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事实,那必然意味着现有的裁判逻辑存在错误。(五)对作伪证的行为不予处罚。提供伪证或者虚假陈述或者随意推翻在先自认的行为很少有被法庭处罚之先例。没有违法成本,实际上是在鼓励违法。上述现象是当前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影响着裁判文书的质量与社会观感。三、提高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对策(一)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标准化 诉辩意见全面反映原则原告的诉状内容与被告的答辩状内容应该视为原告或者被告诉请赖以成立的证据事实基础。诉状与答辩状的内容应该成为裁判文书的必要组成部分。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忠实地反映起诉状与答辩状的内容,有助于裁判文书公开后全部诉讼参与人以及不特定的社会观察主体全面认识评价裁判文书的客观公正性。当事人提交诉状与答辩状后发表的任何陈述意见如果与自己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之内容相冲突,应该以诉状与答辩状内容为准。裁判文书还应该对此后发表的矛盾陈述的行为予以制裁,因为这意味着虚假陈述、故意误导审判方向,除非当事人提出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起诉状与答辩状的相关陈述错误。当事人有义务向合议庭提供起诉状与答辩状的电子文本。这样,会大大减轻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工作量。证据目录全面反映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有义务围绕诉讼请求举证并在证据目录中对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并尽可能用完整逻辑陈述证据的证明指向原、被告当事人均有义务向法庭提交证据与证据目录。证据必须编号并且当事人必须对每一份证据的来源与证明指向作出说明。对于多份证据用于同一个证明目的的,当事人还应该就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作出明确说明。对于补充的证据,应该与在先证据一起顺序编号并写明举证迟缓的原因以及证据来源与证明指向。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和(或)司法鉴定意见同样作为申请方的证据顺序编号并作为单独一组。清楚地阐述每一份证据的证明指向是基本的义务,不能进行简单的证据堆砌。()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必须严格遵循举证规则原告的举证原则上必须完成于举证期间内。相对方必须在开庭前的特定日期提交质证意见。也就是说,双方的举证与质证应该在开庭前完成并给法官留下阅卷与研究案情的时间。这可能意味着必须适当延长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期间并明确当事人提交质证意见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在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的同时提交质证意见的电子文档。质证意见必须按照对方证据编号依次发表。质证意见主要由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部分组成。如果对方有多份证据用于同一个证明目的之情形,质证方应该就证据之间的 第 期武中文:民事裁判结论逻辑正确的形式基础逻辑关系作出明确的肯定或否定意见,作出否定意见的,必须提供明确的事实和(或)逻辑理由,不能简单否认。人民法院必须全面且准确地将当事人的证据目录与证明指向以及对方的质证意见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记载于裁判文书,作为双方争议以及各自依据的忠实反映。证据是当事人之诉求赖以成立的事实基础。当事人的全部举证以及证据指向在裁判文书中的全面反映,是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主体评价双方诉辩请求合理性的第一依据,这非常有助于裁判文书公开后的社会监督,有利于全部诉讼参与人以及不特定的社会观察主体全面认识评价裁判文书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当事人互相评价内容全面反映原则当事人有义务基于对方的举证进行逻辑推理,从而推导出对方诉求不能成立的基本事实与法律依据。当事人必须基于对方的全部举证进行反向论证,以完整的逻辑推理形式证明对方的诉求不能成立或者存在逻辑漏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论证逻辑不能与生活常识以及法律常识相冲突。上述相互评价内容在裁判文书中的全面反映,有助于所有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观察主体从截然不同的两个角度认识与评价当事人诉求的客观性与合法性。(二)审判方式的标准化 争议焦点共同确定原则()合议庭应该基于当事人的起诉状与答辩状总结争议焦点,但不能简单复制原告诉讼请求作为焦点。焦点的设置应该尽量围绕支撑原告诉讼请求所需要证明的法律关系以及关键事实设定。()合议庭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补充。当事人补充争议焦点应该同时向法庭阐述相应的理由。合议庭原则上不应该拒绝当事人提出的补充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应该成为裁判文书的一个组成部分。裁判文书应当明确列出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以及当事人补充的争议焦点。应当把当事人补充争议焦点的理由全面反映在裁判文书中。全部证据逐一评价原则裁判文书必须对原、被告双方所有证据结合争议焦点进行逻辑完整的认定与功能评价。()证据与证明指向判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必须对各方当事人的全部举证的合法性、客观性与相关性以及证明指向逐一认定与评价并且不得遗漏任何到庭证据。裁判文书必须给出采纳或排除证据及其证明指向的理由,不能简单直接地表述采信或者不采信,采信与否都要给出充分的具有完整逻辑的理由分析。()焦点事实或关系判定裁判文书应该基于双方的全部相关证据,对每一个争议焦点进行论证评价。论证评价应该基于确认的证据进行事实重建,然后确定双方围绕该事实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裁判文书对争议焦点的评价应该具有完整的逻辑架构,评价由事实基础和法律关系两个部分组成。裁判文书应该有序对全部证据与争议焦点进行评价。故意或者过失忽略对特定证据的认定与使用是导致裁判出现逻辑错误的最重要的因素。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份证据进行编号并提供各自质证意见以及要求法官对双方质证意见逐一进行比较分析,如此可以避免裁判人员对证据的故意或者过失忽略,确保了查明事实的客观全面性。无合理怀疑的证据事实重建原则裁判结论是基于查明事实对当事人诉求的法律回应。为确保支持裁判文书赖以存在的证据事实的客观性与全面性,裁判文书应该基于自己对全部在案证据的评价,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的形成与演变做出重构,并作为裁判文书一个独立部分存在。基于证据评价完成的事实重构是裁判结论的唯一事实基础。事实重构必须具有完整的逻辑架构,争议演变的各个环节必须环环相扣。裁判文书应该明确指出特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叙述的错误以及原因。裁判文书不得使用诸如“不符合常理”之类的理由作为否定当事人主张的依据,因为所谓的“常理”很难量化或者物化。裁判文书的任何否定观点必须基于明确对应的法律条款。重建形成的证据事实的客观性标准就是“无逻辑漏洞”。如果当事人提出了针对重构的证据事实的特定或者关键环节的合理性怀疑,那么,在该合理性怀疑没有被证伪之前,不能成为作出裁判文书的事实基础。裁判文书观点须经辩论原则裁判观点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来自原、被告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用于支持起诉请求或答辩请求的观点及其理论逻辑,一个是来自合议庭基于现有证据提出的支持与反对诉求的观点及其理论逻辑。合议庭应当通过庭前研究预先提出主要的裁判观点(裁判文书送达之前当然是保密状态)。如果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 月该裁判观点既不支持原告也不支持被告,或者合议庭提出的裁判观点与当事人的诉求逻辑不吻合,合议庭应该在庭审中有意引导双方围绕合议庭提出的法律关系进行充分辩论。人民法院不得以未经双方充分辩论的观点作为裁判依据。民事审判模式的本质是当事人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围绕诉讼请求,当事人展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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