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卷第1期2023年1月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BEIHUAUNIVERSITY(SocialSciences)Vol.24No.1Jan.2023个人信息公法保护模式的构建王勇孟宪政[摘要]个人信息权益兼具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其规范基础体现在宪法、民法及行政法等法律规范。传统的法律保护模式下,基于个人本位和事后救济形式的私法保护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在大数据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公法保护模式成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必要形式。个人信息公法保护模式的构建,要在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宪法依据及基本权利属性的基础上,从国家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入手,构建全面高效的公法保护制度,实现个人保护与国家保护的结合。[关键词]个人信息权;公法保护;国家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16;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101(2023)01-0098-07[收稿日期]2022-11-05[DOI]10.19669/j.issn.1009-5101.2023.01.011[作者简介]王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法社会学研究;孟宪政,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社会学研究。(大连116026)引言个人信息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权益。近年来,个人信息的泄漏及信息权益被侵犯等行为时有发生,除了技术层面的因素之外,这些状况的发生与公众对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认识不足密切相关,从法律方面看,更为深层的原因在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方式有待改善。202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颁布,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调整私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涉及公法领域,规范公权力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干预活动。基于此,需要超越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模式,从而形成完善的法律保护模式。本文正是在分析个人信息私法保护不足的基础上,分析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提出强化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构建个人信息“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对应关系的公法保护模式。一、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局限传统私法权利理论下,许多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是一项权益。张新宝认为个人信息权益的核心在于人格尊严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利益,法律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应当围绕此等利益的保护展开。[1]王利明认为个人信息是人格权益的组成部分,保护个人信息就是保护个人在数字化时代的民事权益,个人信息权利派生出来的知情权、决定权等实质上是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展开,体现了民法私法自治的理念。[2]程啸则提出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