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启动之“再建希望”要件王宗正张分夏摘要:“再建希望”并未被《企业破产法》确立为破产重整的启动要件,仅以识别标准存在于司法,然而启动要件无法被识别标准所替代。确立“再建希望”为重整启动要件,既是破产法社会本位理念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市场主导为核心的去行政化道路的要求,更有坚实的司法实践基础。确立“再建希望”的重整启动要件地位,必须修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与第8条的规定,完善“再建希望”的司法认定标准。关键词:破产重整;再建希望;启动要件作者简介:王宗正,法学博士,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分夏,温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569(2023)04-0238-08破产重整程序作为挽救有价值困境企业最为重要的法治化、市场化途径,①其适用对象应有严格的限制,即要求申请重整企业有再建希望。所谓再建希望,是指通过重整使处于困境中的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从而恢复其原有经营活力,清偿其原有债权的可能性。②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要求在重整启动中对再建希望进行审查,早在《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就有学者提出将再建希望作为法院审查内容进行立法确认,但不少学者持相反意见,指出有挽救希望这个条件很模糊,建议取消,③立法最终采用了第二种观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整实践的展开,重整申请受理中对再建希望的审查再次成为司法与立法的重要话题。一、“再建希望”作为重整启动要件之内在逻辑(一)法理依据:破产法社会本位理念的内在要求在破产立法进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破产立法的价值取向经历了从债权人绝对保护主义238①②③池伟宏:《困境企业拯救的破产重整路径效率优化》,《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彭国元、张亚琼:《论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学术论坛》2012年第2期。汤维健:《“企业破产与重整法国际研讨会”研究综述》(上),http://old.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9456,2021年3月29日访问。DOI:10.13658/j.cnki.sar.2023.04.004到兼顾债务人的利益诉求,最终演变为社会利益至上的过程。①社会本位要求破产法扩大利益考虑范围,注重社会效益,而重整就是为此而生的,社会本位贯穿重整之始终。当企业面临破产,社会利益也遭受着冲击,为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重整制度应运而生。法院作为公平公正的公权主体参与整个重整过程,通过行使特定的司法裁量权,把控重整程序中关键的节点以在实现效益的同时给予债权人充分的信心。具体到重整启动阶段,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成为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