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卷第2期Vol21No2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HenanJudicialPoliceVocationalCollege2023年6月Jun2023收稿日期:2023-02-26作者简介:张志恒(1996—),男,河南郑州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论人工智能司法系统法律概念认定的缺陷张志恒(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46)摘要:人工智能系统得以运行的重要条件在于法律概念向算法符号的转化,但是法律概念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使得这种转化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人工智能系统中概念外延的预设存在“正确性”问题和“权限”问题。大数据归纳式的确定概念外延的方式存在“缺乏正当性”和“算法歧视”问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法律概念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法律概念在不同具体情境下的不同理解,且司法者还要考虑具体判决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并且要在一些概念的解释中进行价值判断。以上原因就导致人工智能系统在法律概念的符号转化和算法运行上难以满足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故而应该将人工智能系统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而不应允许人工智能系统参与到司法的具体内容决策中。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学方法论;法律概念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23)02-039-05一、引言人工智能系统近年来发展迅速,在一些地区的法院已经将人工智能系统作为法官的“辅助裁判系统”。[1]但是让人工智能介入审判决策尚有很多未解决的问题,其在司法中的应用也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话题。对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的研究已经产生了“法计算学”[2]和“法律信息学”[3]等新的交叉学科。但是现今从法学领域对该问题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将人工智能作为整体和社会现象进行综合探讨,而缺乏对算法的深入了解。本文旨在通过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的角度和司法实践中具体法律概念的认定特性上对人工智能在司法适用中法律概念转化的缺陷进行研究。二、法律概念的特性在哲学上,对一种事物进行能够被普遍认同的定义相当困难,法律上也是如此。哈特在其著作《法律的概念》中就放弃了对法律进行“属加种差”式的概念定义,而是将目的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