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WCARBONWORLD2023/6福州市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的实践及进路探索张伟铭,潘嘉玲(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7)【摘要】福州市自2003年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归纳了福州市湿地保护的发展现状,总结契合上位法律最新要求、围绕地方特色实践立法、实现科学民主统一立法的进步之处。剖析“福州探索”的立法实践,仍存在湿地生态修复机制阐述较为匮乏、综合协调管理机制仍需健全、公众参与制度有待完善等不足之处。提出加强湿地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保障、健全湿地保护的综合协调管理机制、完善湿地保护公众参与全链条制度的完善路径。【关键词】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管理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066(2023)06-0181-030引言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关键一环,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简称《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为湿地保护提供法律层面上的根本遵循。2023年1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提出把约1100万hm2湿地纳入国家公园体系,实施全国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重大工程。国家层面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地方立法也在有序推进。福州市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近年来积极加强湿地保护,在地方立法上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湿地保护的立法成果。对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福州市守住湿地生态安全边界,压紧湿地保护责任,助推打响“清新福建”金字招牌。不可否认,地方立法在湿地保护中起到关键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福州市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其优势及存在的不足,为不断落实福州市湿地保护和持续利用贡献法治力量。1福州市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的发展现状福州市湿地保护地方立法以国际公约和国家立法为宏观指引。我国作为《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履约国,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不仅是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履行国际公约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首次使用“湿地”这一概念以来,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的法律法规。福州市在遵循国家立法的大框架下,形成了分散立法和专门立法两种模式。1.1分散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的显著特征在于将湿地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不同自然资源地方立法中。例如,2005年《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首次对湿地等自然景观保护进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