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23年第2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122期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285(2023)02—0007—08检察视阈下“督促监护令”与“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之完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1]【摘要】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未成年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以减少和避免因监护不当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同时降低未成年人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可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积极通过“督促监护令”或者“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的落实开展监护监督。要正确处理制度之间的关系,寻求应对之策以解决两项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关键词】家庭保护督促监护令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刚性2021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强调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该章第16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第15条则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未成年人发展过程中,父母等监护人是否能够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提升其家庭教育能力,对于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实践中,相当部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抑或是遭受违法犯罪侵害,均与父母等监护人未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缺乏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有密切关系。正因如此,为更好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一章相关规定落实落地,2021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以监督、干预、督促、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同时,2022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令”与“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确立起来。实践中,“督促监护令”与“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往往作为“孪生姐妹”同时适用,因此需综合研究两项制度。[1]课题组成员:杨征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雨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