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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DOI:10.14182/ki.j.anu.2023.03.0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底层逻辑与应然表达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背景的深思*张先贵,盛宏伟(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306)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动态系统论摘要:目前试点地区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和丧失的判定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这一问题亟需认真对待。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不仅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律制度构造的逻辑前提,还是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更是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不排斥集体的自治、契合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采动态系统论范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建构须遵循的法理逻辑。就体系定位而言,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仅是满足这一部门法体系架构和逻辑展开的内在需要,更是积极回应现实诉求,保障最广大、最艰辛的人民群体的基本权利的有力表达。就规则设计而言,围绕成员资格取得、保留、丧失三个方面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较为妥当;此外,还需要针对嫁入妻、招入夫等特殊群体设置相应的规则。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23)03-0114-12Criteria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Membership i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Criteria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Membership i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Underlying Logic and LeUnderlying Logic and Le-gal Expressiongal ExpressionReflections on the Background of Legisl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Reflections on the Background of Legisl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ZHANG Xiangui,SHENG Hongwei(School of Law,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Shanghai 201306,China)Key wordsKey words:legisl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membership;recognition criteria;dynamic systemtheoryAbstractAbstract:At present,the pilot areas have not formed a unified standard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acquisition,reten-tion and loss of membership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This issue needs to be taken seriously.Clarify-ing the criteria for judging the membership of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s the need for the construction ofthe legal system of membership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embers.Not excludingcollective autonomy,conforming to the essential attributes of collective ownership,and adopting the dynamic systemtheory paradigm are the legal logic that must be follow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embership criteria of collectiveeconomic organizations.As far as the system positioning is concerned,defining the criteria for membership identifica-tion in the legisl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s not only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structure and log-ic of this sector of law system,but also to guarantee the basic rights of the most extensive and most difficult peoplegroups.As far as the design of rules is concerned,the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of membership are designed in three as-pects:acquisition,retention and loss of membership.In addition,it is also necessary to set corresponding rules for spe-cial groups such as married wives and recruited husbands.*收稿日期:2022-12-05;修回日期:2023-01-19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20ZDA046)作者简介:张先贵(1985-),男,安徽含山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产法;盛宏伟(1998-),男,江西武宁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财产法。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Anhui Normal University(Hum.&Soc.Sci.)第51卷第3期Vol.51 No.32023年5月May.2023第3期张先贵,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底层逻辑与应然表达一、问题的提出在法理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定标准,不仅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律制度构造的逻辑前提,更是破解当下涉农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可以说,这在深化集体产权改革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而又迫切,其不仅决定了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背景下哪些人属于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对象从而有权分享集体资产的收益,更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国家出台的诸多涉农政策均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出台的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社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2014年),立足于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背景,明确将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问题,作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以下简称集体产权改革意见)亦同样立足于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背景,将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保护和发展其合法权益等明确为集体产权改革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出台的“中央1号文件”都同样着眼于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背景,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作为深化集体产权改革的重要内容。2021年的“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阶段性任务”,2022年的“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在此背景下,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疑是巩固提升集体产权改革成果的题中之义。由此可见,不论是集体产权改革意见还是自2017年以来的系列“中央一号文件”,均立足于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宏观背景,反复强调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重要性。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国家层面的立法对集体成员资格判定缺位的背景下,如何在法理上建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基本标准呢?对此,自方法论角度而言,首先考察当下实践中的基本做法,尤其是对集体产权改革试点地区的做法作相应的概括、梳理和归纳,然后从法理层面认真对其加以检视,最后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相应的理性方案,无疑是必要、可行的。二、一般与特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实践考察(一)一般性做法从目前的地方性立法、村规民约、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及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主要是就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三种情形而展开的。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判断标准对此,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做法,但基本上都是围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一般标准和补充标准而展开的。就一般标准而言,湖北省主要采取的是“户籍+年龄”做法,浙江省主要采取的是 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农经发201413号)“二、主要内容”之“(一)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集体产权改革意见“二、总体要求”之“(五)改革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7年2月5日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六、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之“30.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2月4日出台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九、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之“(三)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2月19日出台的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之“(三)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2月5日出台的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五、强化农村补短板保障措施”之“(二十七)抓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1997年)第15条规定。115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1卷“户籍+特定身份”做法,广东省主要采取的是“特定身份+户籍+履行相应义务”做法,江苏省主要采取的是“户籍+特定身份”做法;就补充标准而言,浙江省主要采取的是“履行义务+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做法,广东省主要采取的是“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做法,江苏省主要采取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做法。除上述地方性立法外,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亦存在许多不同的做法。比如,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明确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划分为三种类型:初始取得、政策移民安置取得、申请取得。对于初始取得,其采取的是“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履行相关义务”的判断标准;对于申请取得,根据不同的情形,又将其划分为五种类型:“新生取得、投靠取得、婚姻取得、收养取得、其他取得。”达州市达川区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三种类型:初始取得、法定取得、申请取得。就初始取得而言,其采取的是“特定身份+户籍”的判断标准;就法定取得而言,其采取的是“户口+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的人员/政策性移民”的判断标准;就申请取得而言,其采取的是“申请人自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的方式。山西省文水县开栅镇确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