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卷第1期2023年2月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JournalofChangzhouInstitute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Vol.41No.1Feb.2023doi:10.3969/j.issn.1673-0887.2023.01.021收稿日期:2022-08-12作者简介:贺晓曈(1997—),女,广东佛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杨玺(1994—),男,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基金项目:2022年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X20221190)谦抑性视域下故意伤害罪扩大适用论之审视贺晓曈,杨玺(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205)摘要:就身体法益的刑法保护,学界出现扩大适用故意伤害罪的理论倾向,主张通过降低暴力程度及伤残等级认定标准,实质修改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件,增强保护力度,强化国民尊重他人健康权利的规则意识。泛刑主义与过度工具主义的“刑法万能”思想背离其应有的审慎、克制的谦抑理念。在仍旧坚持“违法—犯罪”二元制裁体系下,法官应当恪守行刑惩治边界,不宜将一般行政违法性暴力行为纳入故意伤害罪规制范围,更不宜随意扩充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就身体法益之保护,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且稳固的阶梯式罪刑规范体系,通过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虐待罪等系列罪名规制侵犯身体法益的严重危害行为。关键词:故意伤害罪;身体法益;谦抑性;扩大适用论中图分类号:D924.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0887(2023)01-0122-062022年6月10日河北唐山烧烤摊围殴女生案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多名犯罪嫌疑人因搭讪遭拒与受害人发生冲突,进而升级为对受害人的殴打,由此掀起了关于人身安全与暴力犯罪的讨论浪潮。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存在范围小、刑罚低的问题[1],仅依靠行政法处理日常暴力行为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的期望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故应扩大“伤害”的形式范围,降低“暴力”的程度要求。也有学者认为刑法对社会生活的介入已经愈发广泛深入,表现为泛犯罪化、过度工具主义、滥用刑罚的刑法的异化会动摇刑法的根基和信仰[2],不宜随意变动刑法。扩大故意伤害罪范围,将造成轻微伤的暴力行为,甚至一般日常纠纷中的推搡、辱骂、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等纳入故意伤害罪的处罚范围会对现行刑法体系产生什么冲击?能否实现大家所期待的立法效果?对司法运作和社会风险管控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这些都是首先要探究和厘清的问题。一、扩大适用论之观点阐述有些学者认为,降低故意伤害罪入刑标准,扩大“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