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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异步审理规则的统一——兼论技术与法律的关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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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异步 审理 规则 统一 技术 法律 关系
第25卷第2期2023年4月Vol.25 No.2Apr.2023安顺学院学报JOURNALOFANSHUNUNIVERSITY论民事异步审理规则的统一-兼论技术与法律的关系赵佳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摘要: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既促进了技术与法律的融合,也凸显了两者的关系。民事异步审 理模式的载体形式、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和庭审顺序等在当下面临审理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在技术与法律的关系中,应采用重构模式促使技术主动回应法律进行自我改造,以弹性化的 法律价值给予技术善意对待。通过技术与法律的重构实现异步审理规则的统一,应实现以下 几点:异步审理的形式载体,一方面要有配套保障机制,一方面须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适用范围应在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之内;启动方式上构建申请启动与职权启动的混合模 式;庭审顺序应注重同时提出主义下的诉讼主张责任理论,并进一步完善失权效的规定。关键词:异步审理;技术与法律;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重构模式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 6 73-9507(2023)02-0098-07当今时代下,互联网正成为一股创新驱动发 展的重要力量。自2013年以来,我国法院始终积 极践行“互联网+网络强国战略,探索互联网技 术与诉讼审判制度相互融合的新形式。以互联网科 技为基础,司法诉讼活动得以逐步从传统的固定参 与者、封闭场景、单一时间线向多方参与交融、灵 活场景、开放时间线的模式转变民事异步审理 便属于司法审判新模式的典型代表。其一方面极大 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当事人的在途时间;但另 一方面也存在技术发展不平衡、法律规范不一致等 问题。如何构建统一的异步审理规则,实现技术与 法律的和谐相处,成为我国互联网司法审判工作的 重要议题。一、民事异步审理的现状及规则差异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民事异步审理方式最早 由杭州互联网法院推出。2018年4月2日,杭州 互联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全球首个异步审 理模式正式出台。此后,广州、北京互联网法院 也陆续开展此类审理方式。三家互联网法院分别制 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异步审理规则进行细化,也即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 杭州审理规程)、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广州审理规程)和北京互 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以下简称北京庭 审规范)。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 则)第20条也对一定情形下采用“非同步”庭审 活动表示明确认可。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年底,杭州互 联网法院采用异步审理方式实现了 20%左右的案 件网上办结,与传统审判模式相比节省了一半以上 的全诉讼流程时间。间然而,异步审理作为一种初 具形态的新型审判规则,其法律依据尚未形成体 系,不同法院的审理规范和司法解释存在一些差 异。对比分析民事异步审理方式的规则现状,可明 晰不统一规则背后存在的问题。()概念与形式异步审理在不同的互联网法院中名称不同,杭 州、广州、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称之为“异步审 理”“在线交互式审理”和“非同时庭审”。但北 收稿日期:2023-01-20作者简介:赵佳辰(2000-),女,山东泰安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98 安顺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京庭审规范并为就何为非同时庭审”进行更多 解释,只有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异步审理的形 式作出了较详细的描述。杭州审理规程第1条将异步审理定义为:“涉网案件各审判环节分布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 诉讼平台上,法官与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在规 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 式完成诉讼的审理模式。”同时其第6条指出“发 问以交互式发问框的方式进行”。换言之,杭州互 联网法院的异步审理采用文字信息传递,以书面语 言为载体。广州审理规程第82条针对异步审理 给出的定义为:“在线交互式审理是指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自主选择时间 登录诉讼平台,完成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接 受询问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本院不再开庭审理,迳 行裁判的审理方式。”在形式上,该规程第47条规 定“本院庭审原则上通过诉讼平台采取在线视频方 式进行。”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在线诉讼规 则有相似之处,该法第20条规定,采用非同步 方式开展诉讼活动时,当事人需按照庭审程序环 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由 此可见,虽然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有着相似的异 步审理概念,但是在形式上却并不一致。广州互联 网法院和在线诉讼规则保留了当事人和法官通 过在线视频进行口头交流和辩论的模式,而杭州互 联网法院平台上的诉讼环节则使用书面文字式的交 互式对话框进行。(二)适用范围作为一种新型的审理规则,异步审理在适用范 围上必定与传统诉讼存在不同之处。北京庭审规 范第20条将民事异步审理作为在线同步审理的 例外,只有在“实现同步庭审确有困难”时才考虑 实行异步审理。除此之外,北京庭审规范并未 特别规定非同时庭审的适用范围。杭州审理规程 第2条将异步审理限定为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 确、适合网上审理的民事案件,并把适用普通程序 或当事人不同意的案件排除在外。而在广州审理 规程第83条中,只有在民事小额诉讼案件范围 内,相关诉讼参与人均完成了在线认证关联、不开 庭不影响案件事实查明,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情况下才能采取异步审理。在线诉讼规则也将 民事异步审理作为在线同步审理的例外情形来处 理,异步审理的案件审理不仅属于民事简易程序或 小额诉讼程序,在适用条件和程序行为上也有更加 具体和严格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杭州审理规程广州审理规 程和北京庭审规范由互联网法院制定,其适 用主体为互联网法院自身。最高法颁布的在线诉 讼规则效力则及于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但目前 我国杭州、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均为基层法院而 非专门法院,因而在异步审理案件的适用范围上存 在冲突。(三)启动方式在启动方式上,北京庭审规范规定在实现 同步庭审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异步审理启动的前提 是各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经过法院审核。根据 广州审理规程,启动民事异步审理包括两种类 型: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以及法 院对适用异步审理的案件,向当事人推荐并经当事 人认可。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异步审理的启动方式 与此类似,同样包括当事人自愿申请并由法官决 定,和法官向当事人提出建议且得到当事人同意两 种。但是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层面上,杭州审理 规程新增了默示同意,也即一方当事人同意,而 在法定或约定时间范围内另一方当事人未发表意见 的,视为双方均同意适用异步审理。值得注意的 是,在线诉讼规则在启动条件的设置上要求为 各方当事人同步在线庭审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一 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且未提及法官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是否有最终的裁 量权。(四)庭审顺序在异步审理流程及庭审顺序方面,只有杭州 审理规程对此作出了特殊规定。对于法庭辩论环 节,根据该规范第7条、第8条,各方当事人应在 法庭调查结束后的48小时内不分先后发表辩论意 见,辩论结束后24小时内不分先后发表最后陈述。然而,该规定打破了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下 对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先原告后被告”“先请求 后抗辩”的顺序要求。传统法定顺序背后体现着不 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主张责任不同,异 步审理不分先后的规定更多体现了诉讼效率的考 量。如何实现庭审顺序层面规则冲突与空白的一致 性,同样值得思索。二、民事异步审理规则不统一的原因和利弊(-)法院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差异性自2016年“十三五规划纲要”将司法便民作 为”互联网+信息化重大工程进行部署以来,人 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成就斐然。杭州、北京、广州三 家互联网法院先后成立,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全 99 安顺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面建成,不断推进在线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由于 网上审理案件需依托于线上诉讼服务平台,全国各 级法院都在开发建设智慧法院、线上审判的系统和 平台,不同系统开发进度不一,不可避免地存在平 台交叉、系统林立的现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开 通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但是全国各地不少 法院也基于自身要求开通各自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平台。因而在网络诉讼方面,中国各级法院提供了 非常多的在线诉讼平台。杭州、北京、广州三家 互联网法院的诉讼平台和审理规范也各自独立,因 此民事异步审理模式的形式与规则并不统一,在司 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差异。(二)民事诉讼理念的过渡转型我国的民诉法理论和制度对大陆法系、苏联民 事诉讼法多有借鉴,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目 前,我们仍处于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并且正逐步 向更高层级转型过渡,因而同时存在滞后阻力和发 展推力,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旳在这两股作用 力之下,我国既有的诉讼原则、程序制度相对笼统 抽象,故更容易摆脱限制,探索发展民事异步审理 等在线诉讼模式。因此,互联网法院在审判规则的 探索上具有更加宽广的空间,能够较容易地在不打 破传统程序法原则与规范的前提下,在技术操作性 规则层面不断探索、创新。通过对先进互联网科技 的运用,不断改造传统的诉讼程序,促进异步审理 的技术和规范朝向多样化发展。(三)异步审理规则不统一的利弊总体而言,法律统一是构建良法善治体系的前 提。辩证地来看,不统一、多样化的民事异步审理 规则能较灵活地应对实践中各种层出不穷的问题,法官拥有较大的裁量权。然而,法律规则只有确 定、一致才能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给人们带来行 为安全感以及确定性期待。若长此以往地实施差异 性的规则,不仅会损害司法正义,更会严重削弱司 法的公信力。在网络时代的信息社会下,司法审判 行为正潜移默化地发生变革,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 的认同感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考量因素。在虚拟 空间中,信息的获取与享用超越时空、复杂多变,个体可轻而易举地实现信息互动与表达自由。这种 现象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权的去中心化,传统的 司法权威被网络舆情解构,朝着微弱化的趋势演 变。冏这就使得在技术支撑背景下如何统一法律规 则,并平衡两者关系呈现出愈发重大的社会意义。三、统一民事异步审理规则的理论基础异步审理模式本质上是现代科技与法律结合的 产物。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信息革命正逐渐替代 权力和资本的作用转变为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影 响着国家的政治体制、社会结构和法律价值。上述 所言民事异步审理规则制定不统一的问题,实质上 是异步审理构建的程序机制打破了原本法律所规制 的诉讼行为,带来了异步审理技术和法律规范之间 的抵梧。于是,探讨技术与法律互为文本和语境的 关系,以及两者之间互动、互异与受制的复杂关系 是统一建构异步审理规则的前置性问题。()技术工具理性与法律价值理性存在冲突技术和法律同属于人类理性的表现,两者都具 有操作性、技术性和应用性,是人类对客观世界施 加干预、进行控制的手段。但是,技术和法律的区 别也是相当明显的。首先,技术是一种工具理性。工具理性关注的是目的、手段与后果,也即意味着 以最有效的手段达到预想的目的,至于目的是否合 理、行为是否正当在所不问,讲究效益优先。而作 为制度性规则体系的法律既是一种工具理性,也是 一种价值理性。价值理性不仅关注目的的正当,更 着重于过程和手段的正当,强调过程的合目的性,通过过程自身的正当实现结果的正当。其次,工具 理性的内在逻辑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这使得技术具有天然的空间开放性和地域扩张 性。因此,技术的发展形式趋向多样化。而法律 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控制机制,必须具有统一性、普 遍性和可操作性。再者,通过数字与算法的高度可 计量性、可预测性,技术具有严密且精确的标准化 追求。然而法律在实施应用过程中往往涉及复杂的 价值衡平和利益考量,同时受制于立法者、司法者 的认知能力,乃至司法体制和政治社会的局限性,存在较多不确定的因素。曲法律无法也不可能在极 其精确的标准原点上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而是 在一个上下波动的标准区间内实现其目标与职能。此外,在技术与法律的冲突中,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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