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285(2023)02—0094—06监察证据体系法治建化构的问题及完善路径戚潇[1]【摘要】推进监察证据体系法治建构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保障民法典实施的重要举措,推进国家监察工作高质量开展的现实需要。建构新时代监察证据体系法治要吸收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补充证据规范的内容,健全监察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中的全过程内部控制,加大外部的检察监督和探索引入律师的辩护监督。【关键词】监察证据体系法治推进价值举措在2023年1月9日召开的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律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2]证据是司法公正之基石,也是一切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的基础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通过修改宪法、颁布实施《监察法》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的重大创新,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实施、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探究监察证据体系法治化建构问题,对于提高国家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国家反腐败方略,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十分迫切。一、监察证据体系法治化建构的价值(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3]当前,随着国家监察体制、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一体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梁八柱已经确立,但客观上也存在着纪法衔接、法法贯通的现实矛盾和问题,通过进一步从法治上推进监察证据体系建设,厘清监察证据体系脉络,既是破解纪法衔接、法法贯通矛盾的一个主要路径,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具体要求。(二)保障《民法典》实施的重要举措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新时代[1]戚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2]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23年1月10日,第1版。[3]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求是》2019年第5期,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