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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规范的社会学观察——论卢曼早期法社会学思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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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规范 社会学 观察 论卢曼 早期 思想
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23.0210对法律规范的社会学观察论卢曼早期法社会学思想泮伟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摘要:卢曼的法社会学有早期与晚期之分。卢曼晚期的法社会学通常被认为代表卢曼理论成熟时期的观点,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更加广泛的传播和借鉴。相较于此,卢曼早期的法社会学理论则在全球范围被普遍忽视。然而,卢曼早期法社会学理论具有不可被替代的理论价值和启发意义。卢曼早期法社会学理论可以分为内容和方法两个层面。就研究内容而言,卢曼早期法社会学理论最大的贡献是对法律规范作出了独树一帜的社会学描述,并从新达尔文演化理论的角度阐述了法律与社会共同演化的理论;就研究方法而言,锻造意义的概念作为意识系统和社会系统共同演化的机制和基础,等置功能比较的方法和现象学化的一般系统理论是卢曼早期法社会学方法论的特色与贡献。关键词:卢曼;早期法社会学;非规范视角的规范理论;等置功能主义;双重偶联性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204(2023)03007915SociologicalObservationofLegalNorms:OnLuhmannsEarlyThoughtsontheSociologyofLawPANWeijiang(LawSchool,BeihangUniversity,Beijing100083,China)Abstract:Luhmannsthoughtsonthesociologyoflawcanbedividedintotheearlythoughtsandthelatethoughts.Hislatethoughtsonthesociologyoflawisusuallyconsideredtorepresenthisideasinthematurestageofhistheory,sotheyhavebeenwidelyspreadandusedforreferencearoundtheworld.Incontrast,Luhmannsearlysociologicaltheoryoflawisgenerallyneglected.Actually,ithasirreplaceabletheoreticalvalueandenlighteningsignificance.Luhmannsearlysociologicaltheoryoflawconsistsoftwoparts:contentandmethod.Intermsofcontent,itsgreatestcontributionistheuniquesociologicaldescriptionoflegalnorms,andtheelaborationofthetheoryofco-evolutionoflegalsystemandsocietyfromtheperspectiveofneo-Darwinianevolutiontheory.Asforthemethod,theconceptofconstructingmeaning,whichisthemechanismandbasisfortheco-evolutionofconsciousnesssystemandsocialsystem,thecomparativemethodofequivalentfunctionismandthegeneralsystemtheoryofphenomenologyarethefeaturesandcontributiontothemethodologyofLuhmannsearlysociologicaltheoryoflaw.Keywords:Luhmann;earlysociologicaltheoryoflaw;normativetheoryfromnon-normativeperspective;equivalentfunctionalism;doublecontingency一、问题的提出2022 年,卢曼(Luhmann)经典名著法社会学正式出版 50 周年,全世界许多地区都通过举办研讨会等活动对此进行了纪念。因此,就浮现出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即如何看待和评价卢曼早期法律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的地位及贡献。众所周知,以收稿日期:2023022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FX016)作者简介:泮伟江(1979),男,浙江仙居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第36卷第3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6No.32023年5月JournalofBei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SocialSciencesEdition)May20231984 年出版的社会系统为界,卢曼的理论有早期和晚期之分。与此相对应,卢曼的法律研究,也大致可以分为早期和晚期的研究成果。在许多学者看来,既然卢曼理论在晚期更加成熟,那么绕开卢曼理论的早期作品,直接借鉴更成熟的卢曼晚期作品就好了。这种看法在卢曼理论的国际传播和继受的过程中非常普遍。例如,在德国之外,在卢曼的作品中,相较于 1972 年出版的法社会学,1993 年出版的社会中的法影响要大得多。无论是英美学术界,还是中国学术界,对社会中的法的研究、参考和借鉴,也要远远多于对法社会学的研究、参考和借鉴。就中国而言,相较于中国大陆地区学术界,中国台湾地区学术界对卢曼著作的翻译和研究更早,并且更加系统化,翻译和研究的质量也更高。但是,中国台湾地区早在 2009 年就翻译出版了社会中的法,至今却仍未翻译和出版法社会学。反倒是中国大陆地区,就整体研究实力来说,相较于中国台湾地区目前仍然是略逊一筹,但却由宾凯和赵春燕于 2013 年合作翻译了法社会学,并且相对大陆地区其他许多卢曼著作的译本来说,翻译质量较高。尽管如此,中国大陆地区仍然没有偏离上述的规律太多。相对卢曼早期的法社会学而言,学者们更感兴趣且研究得更为充分的,仍然是以社会中的法为代表的卢曼晚期的法社会学思想著作。卢曼晚期法社会学思想的国际影响要远远大于卢曼早期的法社会学思想,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也与卢曼法社会学理论在德国国内的阅读和接受史形成了鲜明对比。因为卢曼在成为比勒菲尔德大学第一位社会学教授之前,甚至在做“社会学启蒙”的就职演讲、正式成为明斯特大学的社会学教授之前,就已经写作和发表了许多法律理论方面的论文和专著,并被德国法律理论界公认为著名的法理学家了。甚至可以说,在通过与哈贝马斯(Habermas)论辩而赢得大名之前,卢曼早期的学术声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他的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的作品而建立起来的。在 1984 年社会系统出版之前,卢曼一直在法律理论和法社会学领域保持着非常旺盛的创造力,发表和出版了大量的法律理论与法社会学作品。反倒是社会系统正式出版之后,卢曼在法律理论和法社会学方面的著作的数量变得非常稀少,除了社会中的法和少量的论文之外,基本上就没有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出版了。德国法学界和社会学界更加熟悉,同时也更能接纳和认可的,恐怕还是卢曼早期的法律理论和法社会学作品,而不是晚期的社会中的法。造成卢曼法律理论和法社会学作品在德国国内外产生不同影响和效果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一方面,基于英美学术界在全球学术和文化领域的较大影响力,英美学术界对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的思想家及其著作的态度,很大程度上会在全球范围内产生类似风向标式的影响。卢曼的法社会学被翻译成英文出版时,英美学术界正在批判和反思帕森斯(Parsons)的结构功能理论。虽然卢曼对这股学术风潮是熟悉的,并且分享和吸收了许多对帕森斯理论的批判,但他仍然独树一帜地选择了坚持功能主义的进路,即选择了一种反潮流的学术研究风格。这也就影响了英美学术界对卢曼理论的兴趣,导致卢曼理论在英美学术界长期受到了不该有的忽略1。另一方面,这可能也受到了卢曼自己的一个说法的影响。卢曼曾经在接受采访时说,他在社会系统出版之前的所有作品,都属于他的“零系列”作品2。这一说法的传播和影响范围非常广。的确,相对来说,1984 年社会系统出版之前,卢曼作品的探索性质更强一些,而此后的卢曼作品,无论是概念、主题还是结构都更加稳定和成熟。所以,很多研究、参考和借鉴卢曼思想的学者,就索性直接忽略了卢曼早期的著作,直接奔向卢曼晚期的作品;但正如卢曼自己在另外一个场合所指出的,现代学术的一个特点是不再以生产和传播真理为己任,而是将自己的观察公布出来,作为进一步的二阶观察的对象。因此,学术生产的意义不在于生产真理,而是激发批评和修正3。如果说卢曼早期作品体现了较强的实验性写作的性质,那么卢曼晚期作品本质上也是如此。事实上,卢曼晚期作品本身虽然没有像早晚期理论之间的差异和调整那么大,但也是一直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化。还有一个原因涉及托伊布纳(Teubner)对卢曼的理论在国外传播的重要作用。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托伊布纳通过将卢曼的理论与塞尔兹尼克(Selznick)和诺内特(Nonet)所倡导的回应型法理论进行连接,成功地使卢曼的法社会学理论在英美学界产生了轰动性的影响4。但为此付出的代价是,由于托伊布纳的原因,卢曼晚期理论的“自创生”因素进一步凸显,而卢曼早期法社会学理论中特别富有洞察力的 8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5月法律规范理论则进一步被边缘化,同时,卢曼晚期理论中与法律规范理论紧密呼应的法律二值代码化运作的理论也相应地被边缘化。托伊布纳自己更侧重法律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结构耦合部分的理论,并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创造和发挥,形成了自己的法律理论特色;但这样做带来的一个后果便是,理论内部概念和方法的不一致与含混5。卢曼早期和晚期法律思想的内容与方法相互之间,既有继承也有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即便如此,卢曼早期法律思想也并不会因为晚期的一些发展、修正和变化而失去经典的魅力和价值,反而有自身的特色和重要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即使时至今日,这种思考也是非常富有启发性的。借助卢曼法社会学出版 50 周年的契机,重新回顾卢曼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创造的历史以及国际传播和接受的历史,有助于人们更加清晰、更加深刻地理解卢曼不同时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色。通过对比卢曼晚期法社会学的内容与方法,可以发现,卢曼法社会学理论创作的高峰期主要是在 20 世纪6070 年代。这一时期,卢曼法律理论和法社会学的作品具有数量多、主题广泛多元、视野开阔、内容丰富深刻的特点。就卢曼法律思想和理论的国际传播和影响来说,错失卢曼早期法律思想和理论,也就错失了卢曼理论中特别具有原创性的一大块内容。因此,通过一篇文章来简要地概括和总结卢曼早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方法,很有意义。二、卢曼早期法律思想的全貌鸟瞰卢曼法社会学既是卢曼早期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部分之一,也是卢曼早期法律研究的核心部分之一。更进一步地说,随着卢曼研究身份和重心的转换,卢曼早期的法律研究,在内容和方法层面也经历了微妙的调整。在卢曼正式成为社会学教授之前,他更多是以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和视角来从事法律理论的研究。从研究的选题上来看,这一时期的主题,或是经典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法律程序、法律规范、法律效力、法治国等;或是当时德国法学界热烈讨论的前沿问题,如基本权利问题、法律教义学与社会学法学之间的范式竞争问题等。就方法论而言,作为一种法律理论的研究,卢曼主张交叉学科的方法论。换句话说,卢曼是在法理学的交叉学科研究的范式下,吸收和借鉴了法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卢曼曾经谈论过从事社会学研究的好处,就是不受任何学科藩篱的限制,可以研究任何想研究的主题,以满足最纯粹的知识兴趣和好奇性。因此,卢曼最终选择将社会学研究作为自己的学术职业和定位,正式成为一名社会学教授。在这个过程中,卢曼在研究视角和方法上,也越来越具有社会学方法的自觉。体现在法律研究领域,卢曼的研究兴趣也日益从作为交叉学科的法理学研究,转向更加纯粹的法社会学研究。1972 年出版的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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