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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不用”“...涵辨析、原因阐释与共治路径_程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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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教育 惩戒 不用 辨析 原因 阐释 与共 路径 程龙
2023 年 6 月第 16 卷 第 2 期当代教师教育Contemporary Teacher EducationJun,2023Vol16 No2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不用”“误用”与“使用”:内涵辨析、原因阐释与共治路径程龙(四川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摘要:教育惩戒权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师履行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途径。学校和教师享有合情、合理、合法使用教育惩戒的权利,但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育惩戒权行使存在着明显的两极分化:“不用”与“误用”现象。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不用”“误用”的原因在于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认知界限模糊,教育惩戒后果的“不可预见性”,教育惩戒使用条件、过程和标准认识的主观性以及行使教育惩戒权引发的社会问题困扰。为了保证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得到合理使用,政策规定上明确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权责法定”原则,完善教育惩戒权力救济制度,制定校本化的教育惩戒实施方案,营造教育惩戒权合理使用的社会环境。关键词:教育惩戒权;不用;误用;使用中图分类号:G40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087(2023)02001607教育惩戒的使用既具有合法的法律基础,同时也具有合理的理论和道德情感支持。2019 年,教育部颁布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为什么要实施教育惩戒、何谓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如何使用等问题广泛征求各方意见。2020 年 12 月 23 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从 2021 年 3 月1 日起施行。从古今中外的教育家和教育著作进行考证,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理论和实践支持亦不在少数。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凡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无权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1。无论是国家政策规定还是理论研究,教师是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可或缺的主体。基于现象学的理论分析视角,无论是已有的文献研究,还是对教师的实践观察,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存在着“滥用”“惧用”与“不用”2 等诸多困境。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在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发展,促进学生个体社会化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涂尔干指出,“惩罚的本质功能是维护良知,因为违规行为能够而且必然会搅乱信念中的良知,即使它们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种功能需要向它们表明,这种信仰仍然是正当的;如果具体地说说学校的情况,就是要表明这种信仰总能被教师感受到,孩子们则从教师那里接受这种信仰”3。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不仅能够维护良知,而且也能坚定学生对纪律规则的信仰意识,对惩戒的合理使用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本文从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不用”与“误用”现象入手,分析“不用”与“误用”的原因,为走向合理“使用”提供建议。61收稿日期:20230206基金项目:四川师范大学校级项目(22XW061)作者简介:程龙,男,湖北襄阳人,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讲师,四川师范大学核心素养教育研究中心研究成员,硕士生导师,教育学博士。DOI:10.16222/ki.cte.2023.02.014一、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不用”“误用”与“使用”内涵辨析为了方便中小学更好地理解与行使教育惩戒,规则 中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本质上属于一种教育行为,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的,对一部分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的矫治行为。虽然,政策规定对教育惩戒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界定,要求中小学行使教育惩戒,但是教育惩戒在实践中存在着“不用”“误用”现象。(一)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不用”“误用”与“使用”的概念辨析“使用”的概念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运用或利用,使人员、器物、资金等为某种目的服务;二是钱财的花费。教育惩戒权的“使用”是指学校、教师对法律政策赋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合理使用以便为实现教育目的服务。教育惩戒权“不用”是指由于教育惩戒权使用缺乏安全的、必备的和具体的使用环境与条件支持导致惩戒权不被使用主体主动接纳和采用。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教师对学生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采取无视态度,不敢管、不想管和不愿管,放弃行使惩戒权。教育惩戒权的“误用”是指使用者在使用教育惩戒权时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使教育惩戒权得到了不道德、不合情理甚至违法的错误使用。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误用”分为惩戒权的不当行使以及惩戒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两种。在中小学教育实践,主要表现为由于惩戒方式的不当,例如变相体罚等方式,导致惩戒对学生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出现教育惩戒权的滥用。(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不用”“误用”与“使用”的本质认识教育惩戒权的“不用”“误用”与“使用”是目前中小学教师行使惩戒权常见的三种样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存在的“不用”与“误用”现象,涉及对其本质属性和价值作用的不同认识。目前,已有研究对于教育惩戒本质属性和价值作用的认识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坚决反对进行惩戒,认为惩戒是一种恶。格穆尔曼认为惩戒是“学校里的祸害,惩戒会使儿童养成愤恨心理或是奴颜婢膝的心理,因而将惩罚视为摧残儿童心理的一种教育手段,在学校教育中应避免采用惩戒”4 2。第二种观点认为要适度惩戒,主张惩戒是一种善。洛克认为教师行使惩戒权“要确实能够取得教育学生的效果,令学生切实感到内疚、自责,如若惩戒行为引发了学生的逆反心理,那么这种惩戒无疑就是失败的”5。第三种观点认为惩戒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必须使用。马卡连柯认为在必须使用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从上述分析中可知,教师对是否应该使用惩戒权尚未达成共识,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出现“不用”的情况。“使用”与“误用”如影随形,相伴而生。“使用”是“误用”的前提,这是因为“使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理的使用”,二是“错误的使用”。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合理使用”秉持“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价值取向,对于学生的错误行为及时惩戒帮助学生学会“吃一堑,长一智”的成长智慧。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误用”大多数是因为使用方式、手段和程度出了问题。教师出于善意的育人目的,对惩戒权进行合理使用,本身无可厚非,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误用。(三)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谁来使用”:“公权力”抑或“私权力”无论是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教育惩戒权的使用需要有明确的使用主体。目前,已有研究针对教育惩戒权“谁来使用”,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一是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使的主体是学校。“教育惩戒权是教育权的一部分,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教育惩戒的权力主体是学校而非教师,应该叫做学校教育惩戒权,而不应该叫做教师教育惩戒权。”6 学校应该承担起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责任以及对教育惩戒权“误用”引发的问题负责。二是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法定教职权力”,行使的主体是学校及教育机构。“从法理属性和国家授权上来看,教育惩戒权只能是学校及教育机构基于教育权而享有的法定教职权力,不能将其作为由教师个体自由行使 的私 人 权利。”7 三是教育惩戒权实施的主体是学校和教师。学校教育惩戒行为是学校行使国家教育权的具体方式,教师教育惩戒行为是基于教师专业身份及与学校之间的“教育法上的职务关系”所行使的一项公法意义上的职务行为,是国家教育权的延伸。8 根据 规则 中的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权行使71的主体是学校和教师。无论是作为一种“公权力”还是“私权力”,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都具有行使教育惩戒“法定教职权力”的义务。学校和教师为了维系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享有依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义务。因而,学校和教师“不用”“误用”教育惩戒权既违背了国家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也没有切实承担起教书育人的义务。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不用”“误用”原因阐释教育惩戒权作为国家法律赋予的一项法定职权,为什么会出现教师“不用”“误用”的现象呢?对此已有的研究从不同的理论视角进行了解释,例如从人性论、身体哲学、德性伦理、主体间性等理论视角对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但是由于理论基础的局限性,对于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缺少综合解释。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出现的“不用”与“误用”现象,需要综合教育学、法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视角进行全面分析。(一)“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认知界限的模糊性在禁止变相体罚、赞同教育惩戒的背景下,对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界限的清楚认知是前提。规则 提出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享有教育惩戒权,但是明确反对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由于对“教育惩戒”和“体罚”概念认识模糊,教育惩戒很容易沦为“变相体罚”,影响教育惩戒权的合理使用。首先,在概念界定上,“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存在交叉,容易混为一谈。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体罚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受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9。从对惩戒与体罚的概念界定中可知,惩戒与体罚都是通过对学生身心施加影响,使其感受痛苦,起到矫正或纠正错误的效果。因而,从概念界定上很难区分出惩戒与体罚之间的本质差别。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常常混淆,将惩戒等同于体罚,出现“误用”现象。其次,在惩戒方式上,“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存在混用的情况。有研究者通过问卷调查发现,“509%的学生和 102%的教师认为惩戒就是体罚,对体罚与惩戒关系辨识不清,成为学校实施惩戒教育的一大问题”10 64。例如,规则 中规定“罚站”既可以是一种教育惩戒方式,也有可能成为“变相体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违纪学生实施“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是教育惩戒。但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违纪学生实施“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则是变相体罚。在规则 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之前,由于对“罚站”使用的时长、场所的认识不同,“教育惩戒”方式也可能变成“变相体罚”。教师认为合理的教育惩戒方式可能是家长、学生眼中的“变相体罚”,加剧了教师使用教育惩戒的心理负担。最后,在合法性上,“教育惩戒”合法,“变相体罚”违法,教师面临着合法与违法的两难处境。对此有研究者认为“当认可惩戒,禁止体罚时,那么惩戒的实施便是戴着镣铐跳舞,从而使教育惩戒很容易陷入左右为难甚至无计可施的尴尬之中”11。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权时“戴着镣铐跳舞”,需要仔细辨别哪些教育手段是惩戒而非体罚,出现了“不罚不错”的畏缩心理。教师贸然行使教育惩戒权,会被学生家长告上法庭,还要让自己承担行政处分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所以,“有些教师便采取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对学生的一些违规违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12 教育惩戒权成为“烫手的山药”,教师想用又不敢用,出现教育惩戒权“不用”现象。(二)教育惩戒后果的“不可预见性”产生的连带责任教育惩戒权是国家法律政策赋予学校、教师的权力,对学生“违纪行为”依法采取必要的惩戒,使学生引以为戒和改正错误。但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由于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的特点,有时甚至出现学生自杀等极端现象,实施教育惩戒存在一定的风险。正是由于教育惩戒使用后果的“不可预见性”“不确定性”和法律责任的“连带性”特点,加剧了教师使用教育惩戒的心理负担。教育惩戒后果的“不可预见性”给教师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背上了沉重的心理枷锁。2013 年 10月 30 日,四川成都师范附属小学五年级某班 10 岁男孩军军,因不遵守会场纪律被语文老师批评,写1000 字的检查,在语文课本上留下“老师我做不到,跳楼时我好几次都缩回来了”遗言后,从 30 层81高楼跳下身亡13。从这则事例当中反映出一个问题,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之后,如何理清教育惩戒与学生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教师依法、合理地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了教育惩戒,但是最终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后果”使得教师背负了沉重的心理负担。惩戒学生可能出现的“后续问题”可能增加教师工作负担,为此,教师对一些“低可见度”的失范行为往往采取“看不见”的策略14。教育惩戒的目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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